成都出臺通知 嚴禁政府違法違規舉債和融資

投資 基金 金融 刑法 成都全搜索新聞網 2017-06-16

成都全搜索新聞網6月15日訊今日,市政府網公佈布《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債務和融資管理的通知》,該通知指出,嚴禁違法違規舉借政府債務,嚴禁違法違規擔保,市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政府債務對應的資產重複融資對發現違法違規舉債和提供擔保的區(市)縣,由成都市政府性債務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對區(市)縣政府進行通報批評,同時,扣減其年度政府債務績效目標考核分值50%。

原文如下: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根據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債務和融資管理的通知》(川府發〔2017〕10號)等相關文件精神,為進一步規範我市政府性債務舉借和擔保行為,切實防範債務風險,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禁違法違規舉借政府債務

嚴格執行《預算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等政府性債務管理相關規定,切實規範政府性債務管理。我市各級政府只能在省政府批准的限額內,以省政府轉貸地方政府債券方式舉借政府債務,並全額納入預算管理。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文件、會議紀要、領導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決定企事業單位違法違規採取銀行貸款、企業債券、中期票據、BT回購、墊資施工、延期付款、信託融資、融資租賃等方式變相為政府舉借債務。

進一步推動融資平臺公司轉型為市場化運營的國有企業、依法合規開展市場化融資,地方政府不得將公益性資產、儲備土地注入融資平臺公司,不得承諾將儲備土地預期出讓收入作為融資平臺公司償債資金來源。嚴格劃清政府債務、政府或有債務、企事業單位債務的邊界,堅持“誰借款、誰使用、誰償還”原則,嚴禁政府違法違規集中、調配、使用企事業單位債務資金,嚴禁企事業單位債務轉嫁給政府償還,切實防範企事業單位債務風險向政府轉移。

二、嚴禁違法違規擔保

政府新發生或有債務,應嚴格限定在《預算法》《擔保法》等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全市各級人大、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舉借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不得向債權人出具任何承諾、增信、安慰等函件;全市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以機關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為其他單位或企業融資進行抵押或質押;全市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以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等進行抵押融資;全市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政府債務對應的資產重複融資。

地方政府可根據財力情況設立或參股擔保公司(含各類融資擔保基金公司,下同),構建市場化運作的融資擔保體系,鼓勵政府出資的擔保公司依法依規提供融資擔保服務,地方政府依法在出資範圍內對擔保公司承擔責任。

三、規範運用新型融資模式

要按照市場化的原則,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槓桿作用,嚴格劃分財政支出責任邊界,規範、合理、有效地運用專項建設基金、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政府投資基金、政府購買服務等新型模式,增加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供給。要在財政可承受能力範圍內,依法將確需財政承擔的支出責任編入中期財政規劃,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回購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擔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損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會資本方承諾最低收益,不得對有限合夥制基金等任何股權投資方式額外附加條款變相舉債,切實防範新型融資模式帶來的潛在風險向政府轉移。

(一)專項建設基金應當按照國務院決策部署和市場化運作要求,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為專項建設基金項目提供本金回購、保底收益等任何形式承諾或擔保,有關金融機構也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提供任何形式承諾或擔保。

(二)政府購買服務範圍必須符合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財綜〔2014〕96號)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37號)等規定,嚴禁任意擴大政府購買服務的範圍。

(三)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應按照積極穩妥的原則有序推進,在財政承受能力內,合理分配政府和社會資本間承擔的項目風險,要科學確定項目建設成本、運營成本和收益水平,並按照使用者付費、政府補助和政府付費等不同付費模式,嚴格劃分政府支出邊界,不得以固定回報承諾、回購安排、兜底還款等方式承擔支出責任。嚴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延期支付價款以及融資平臺公司通過保底承諾等方式參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進行變相融資。

(四)政府投資基金應當採用股權投資等市場化方式,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公擔的原則,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我市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的建設。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貸資金出資設立各類政府投資基金。政府投資基金募資、投資、管理、清算、退出等環節以市場化方式運作,政府可適當讓利。

四、健全債務風險防控機制

(一)強化風險預警。由市財政局根據綜合債務率、一般債務率、專項債務率等相關指標,定期測算評估各區(市)縣債務風險狀況,對債務高風險地區實施風險預警。債務高風險地區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債務風險化解規劃,通過預算安排、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引入社會資本等多種渠道籌集資金償還債務,切實降低債務風險。

(二)建立健全債務風險應急處置機制。按照中央、省有關要求,及時制定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認真排查債務風險點,根據債務風險級次,及時啟動相應的風險應急處置預案,切實防範和化解債務風險。

五、嚴格實施監督懲罰

加強對全市各級政府債務舉借和提供擔保等情況進行檢查。對發現違法違規舉債和提供擔保的區(市)縣,由成都市政府性債務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對區(市)縣政府進行通報批評,同時,扣減其年度政府債務績效目標考核分值50%。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按照《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上級財政、審計等部門查處的按上級部門的處罰執行。

各區(市)縣政府(含成都高新區、成都天府新區管委會)和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務必高度重視債務管理工作,對2015年以來的政府債務、政府或有債務、國有企事業單位債務進行全面清理自查,對已經發生違法違規舉債擔保行為進行分類處置,通過多渠道籌資償債、變更償債責任主體、撤銷違法違規擔保等方式及時進行整改,確保按照中央要求於2017年7月31日前完成地方政府融資擔保清理整改工作。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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