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舉債監管再加碼 嚴禁以政府購買服務為名變相融資

金融 經濟 投資 法律 金融界 2017-06-06

針對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融資行為,有關部門密集出臺政策進行嚴格規範。繼近期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政府投資基金等行為提出明確要求後,財政部近日印發《關於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的通知》,著力規範政府購買服務管理,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融資行為。

違規行為加劇財政風險

政府購買服務,就是通過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會公眾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承擔,並由政府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向其支付費用。

2013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後,各地穩步推進政府購買服務,落實以事定費、費隨事轉,推動政府職能轉變,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和效率,取得了良好成效。

“但與此同時,一些地區違反政府採購法和國辦文件規定,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變相舉債融資,存在違法違規擴大政府購買服務範圍、超越管理權限延長購買服務期限等問題,加劇了財政金融風險。”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

“此次財政部進一步印發《通知》,堅持問題導向,依法依規對政府購買服務行為做出規範,初步實現了對當前地方政府及其部門主要違法違規融資方式的政策全覆蓋。”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

明確正面負面購買清單

《通知》明確了政府購買服務的改革方向、實施範圍、預算管理、信息公開等事項,嚴禁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舉債。“迴歸國務院推進政府購買服務的初衷,明確政府購買服務應當與事業單位改革相結合,堅持費隨事轉,注重與事業單位改革、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主管部門脫鉤轉制改革、支持社會組織培育發展等政策相銜接,帶動和促進政事分開、政社分開。”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說。

同時,嚴格按照規定範圍實施政府購買服務。明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應當重點是有預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務項目,嚴禁將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嚴禁將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等非金融機構等提供的融資行為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範圍。

《通知》依據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以正面清單、負面清單的方式對政府購買服務範圍做出界定,指導地方政府依法合規開展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政府購買服務內容應當嚴格限制在屬於政府職責範圍、適合採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服務事項;要求各地科學制定並適時完善分級分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增強指導性目錄的約束力;要求各地嚴格按照政府採購法確定的服務範圍實施政府購買服務。

“政府建設工程項目確需使用財政資金,應當依照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規範實施。”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說。

嚴禁假借名義變相融資

《通知》對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管理進行了嚴格規範。“堅持先有預算、後購買服務,政府購買服務資金應當在既有預算中統籌考慮,期限應嚴格限定在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期限內。”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說。

該負責人介紹,《通知》堅持問題導向,針對當前一些地方假借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的做法,對地方政府、金融機構、承接主體行為均提出明確要求,防止發生違法違規融資行為。

《通知》要求地方政府及其部門不得利用或虛構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為建設工程變相舉債,不得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向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等非金融機構進行融資,不得以任何方式虛構或超越權限簽訂應付賬款合同幫助融資平臺公司等企業政府融資。

“通過依法依規做出禁止性規定,指導地方政府及其部門正確貫徹落實國務院推進政府購買服務的改革精神,避免異化為變相舉債融資,防範財政金融風險,促進地方經濟社會健康、可持續發展。”該負責人說。

保障金融機構合法權益。《通知》要求金融機構涉及政府購買服務的融資審查,必須符合政府預算管理制度相關要求,做到依法合規,引導金融機構加強風險識別,防範經營風險。

規範承接主體融資行為。《通知》要求政府購買服務承接主體利用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向金融機構融資時,應當配合金融機構做好合規性管理,相關合同在購買內容和期限等方面必須符合政府購買服務有關法規制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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