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立竿見影 撤銷擔保承諾鬧劇再現

法律 金融 投資 基金 華夏時報 2017-06-26
規範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立竿見影 撤銷擔保承諾鬧劇再現

華夏時報(公眾號:chinatimes)記者 吳麗華 北京報道

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17]50號)可謂立竿見影,曾被傳為笑談的地方政府要求收回擔保函現象再次出現。

《華夏時報(公眾號:chinatimes)》記者拿到的一份落款為2017年6月20日的地方政府報告文件顯示,政府對當地可能涉及到違法、違規舉債擔保問題進行了全面摸底排查,發現地方政府為融資平臺公司從國開基金、銀行等機構融資提供擔保近5億元,針對排查中出現的問題,已按照整改規定致函相關方要求撤銷擔保承諾。

文件中無從知曉被要求收回擔保函的機構作何反應,一家股份制銀行人士則告訴記者,由於政府要求規範政府融資行為,最近各家分行老總都在往總行跑,希望儘快明確下一步業務如何開展,大家現在都很迷茫,不知道該怎麼幹了。

行動更快的則是與江蘇省地方政府有業務來往的一些信託公司。財預[2017]50號文之外,財政部近期還向江蘇省政府發函,建議其對已經核查確認的違規違法舉債擔保問題及融資平臺違規抵押發債問題進行依法處理。蹊蹺的是,近日有媒體記者對附件中涉及的信託公司及信託計劃求證發現,絕大部分信託計劃已經提前結束。

撤銷擔保承諾鬧劇再現

此次的財預[2017]50號文強調,融資平臺公司在境內外舉債融資時,應當向債權人主動書面聲明不承擔政府融資職能,並明確自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債務依法不屬於地方政府債務;金融機構為融資平臺公司等企業提供融資時,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以擔保函、承諾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擔保。

事實上,《預算法》修訂版於2015年1月1日即已施行,業內熟知的“43號文”(《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也早在2014年就強調,2015年1月1日以後地方政府新增債務只有一種形式,即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其他均屬於違法違規舉債,預算法也明確規定不允許地方政府違規違法提供擔保承諾。

不管是前述地方政府違規擔保的融資還是江蘇省已被查明的違規信託都是發生在2015年新《預算法》實施之後。於是有業內人士判斷,江蘇多隻信託之所以集中提前結束,很大程度上因為雙方對其違規操作心知肚明,迫於監管壓力只能提前結束。

至於一些地方政府頂風開具的承諾函,只能以相關規定不允許的名義撤銷。而這種事,曾經在去年的9、10月間集中出現在貴州。當時也是因為財政部獲悉地方政府違規擔保,要求各地政府妥善處理,限期撤回財政擔保性質文件。於是,貴州多個縣的財政局公開聲明,由於違反相關規定原來開具的承諾函無效,並要求持有函件的單位在規定時間內退回原件。

此事因為涉事財政局大多做的理所當然,曾經引起業界譁然,外界質疑政府部門明知故犯,出現問題後又“一紙休書將金融機構拋棄”。

如今,中央不斷要求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高壓之下,如此鬧劇仍然不絕。業內人士表示,這是雙方互相需要的結果。金融機構看重由地方政府背書相對安全的融資項目、地方的一些項目仍然需要通過變通在金融機構融資,金融公司出於自己經營和合規的需要,仍然會接受政府部門的承諾函。

現在,政策高壓之下,一些地方還出現了開具其他函件或者成立產業基金等變通的方式。一位為河北某地做PPP融資的人士則告訴記者,雖然財政部有諸如不得承諾回購、不得承諾最低收益、不得承擔社會投資方投資損失,但是在操作的過程中還是可以通過一定的渠道有所變通。不過,他也坦言,政策執行越來越嚴格,地方政府部門的違規舉債已經大幅減少,金融機構及地方政府的操作合規性也更強了。

高規格政府性債務領導小組護航

立竿見影效果背後是中央層面對地方違規違法債務重視之下,各地方政府的迅速行動。財預[2017]50號文中,要求地方政府抓緊建立政府性債務管理領導小組,並於7月31日前完成地方政府及部門融資擔保行為摸排並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規範的融資擔保行為。

記者拿到的中部某省相關文件則顯示,省政府要求各地、各部門6月15日完成摸排、7月15日整改到位。同時,該省還成立了省長任組長、常務副省長任副組長,成員包括省政府祕書長、宣傳部長、網信辦主任、發改委主任、財政廳長、審計廳長、國資委主任、金融辦主任,財政部駐當地專員辦監察專員、央行省中心支行行長、銀監局局長的政府性債務管理領導小組。

同時,各地證監局也向轄區內證券公司下發了《關於開展轄區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參與地方政府舉債事項自查的通知》,前述股份制商業銀行各地分行在接到了來自銀監會的類似通知。

一場由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人民銀行、銀監、證監織就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監管大網正在張開。

財政部表示其將會同各部門建設大數據監測平臺,統計監測政府中長期支出事項以及融資平臺公司舉借或發行的銀行貸款、資產管理產品、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情況,開展跨部門聯合監管,對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融資平臺公司、金融機構、中介機構、法律服務機構等的違法違規行為加強跨部門聯合懲戒,形成監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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