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嚴禁以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

金融 交通銀行 交通 投資 齊齊哈爾新聞網 2017-06-08

據新華網 6月2日,財政部發布《關於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嚴禁假借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變相舉債融資行為。經濟學專家認為,這是中央層面對地方舉債的監管再度加碼。

地方政府債務治理“堵後門”

交通銀行金融研究中心首席產業分析師汪偉認為,《通知》是中央在地方政府債務治理領域進一步完善“堵後門”的重要舉措。

比如一些地區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變相舉債融資,違法違規擴大政府購買服務範圍、超越管理權限延長購買服務期限等,加劇了財政金融風險,有違中央“開前門、堵後門”治理地方政府債務的方向和策略。

今年5月,六部委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規範PPP、政府投資基金等合作行為。僅僅一個月內,此次《通知》進一步規範管理政府購買服務融資行為,體現了中央、國務院堅持問題導向,推動落實既定政策的決心和韌性。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在解讀通知時也表示,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變相舉債融資,存在違法違規擴大政府購買服務範圍、超越管理權限延長購買服務期限等問題,加劇了財政金融風險。

此次《通知》也列出了負面清單,包括不得將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貨物,以及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嚴禁將鐵路、公路、機場、通訊、水電煤氣,以及教育、科技、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等領域的基礎設施建設,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農田水利等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嚴禁將建設工程與服務打包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嚴禁將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等非金融機構提供的融資行為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範圍。

先有預算才能購買服務

《通知》指出,政府購買服務要堅持先有預算、後購買服務,所需資金應當在既有年度預算中統籌考慮,不得把政府購買服務作為增加預算單位財政支出的依據。

購買主體應當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從部門預算經費或經批准的專項資金等既有年度預算中統籌安排購買服務資金。購買主體簽訂購買服務合同,應當確認涉及的財政支出已在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中安排。政府購買服務期限應嚴格限定在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期限內。嚴禁利用或虛構政府購買服務合同違法違規融資。

沒有金融機構的配合,地方政府違規融資通常很難實現,因此要制止違法違規融資,必須對借、貸雙方都要出手。

汪偉認為,目前,地方政府以發行地方政府債為唯一舉債方式。《通知》將推動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進一步規範管理目前數額巨大的政府購買服務融資等各類融資模式。

當前,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的政府購買服務融資數額巨大,且不同程度地涉及包括基本公共服務、能源、交通運輸、水利、市政工程、地下綜合管廊等基礎設施以及教育、衛生、養老、體育、文化等相關民生領域。

此次《通知》在規範地方政府、承債主體行為的同時,也要求金融機構加強涉及政府購買服務的融資審查,必須符合政府預算管理制度相關要求,做到依法合規,加強風險識別,防範經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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