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原副市長張魯軍一審獲刑11年 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法律 法制 時政 生活日報 生活日報 2017-11-03

□記者 範洪雷 通訊員 魯劍軒

生活日報10月31日訊 31日下午,山東省檢察院發佈消息稱,31日上午,由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聊城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並審查起訴的棗莊市原副市長張魯軍受賄案,在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認定張魯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

棗莊市原副市長張魯軍一審獲刑11年 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6年間,被告人張魯軍在擔任棗莊市人民政府副祕書長兼辦公室主任、市政府黨組成員、祕書長、副市長、薛城區區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在企業項目開發協調、職務調整、商品銷售等方面為他人或單位謀取利益,先後收受或索取棗莊市三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張某某、黃某某等18家單位和個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853.72324萬元。

判決指出:公訴機關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張魯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在被中共山東省紀委紀律審查期間,如實供述辦案單位尚未掌握的本案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且如實供述檢察機關在後續調查期間發現的小部分犯罪事實,構成自首,對其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認罪悔罪,積極退繳部分贓款贓物,提供贓款去向使得部分贓物被追回,可對其予以從輕處罰。綜合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法庭依法判處被告人張魯軍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依法扣押在案的受賄所得贓款贓物,依法繼續追繳剩餘受賄所得贓款。

張魯軍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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