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普寧原副市長莊寶明獲刑3年半 曾被通報超生子女

廣東普寧原副市長莊寶明獲刑3年半 曾被通報超生子女

原廣東省普寧市常務副市長莊寶明,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現金人民幣39萬元、港幣75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北京青年報記者5月21日獲悉,因犯受賄罪,廣東省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莊寶明有期徒刑3年6個月。

廣東普寧原副市長莊寶明獲刑3年半 曾被通報超生子女

曾被通報超生子女

今年51歲的莊寶明是普寧本地人,案發前任普寧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揭陽市普寧華僑管理區委副書記、區管委會主任。

2018年10月,廣東省紀委監委網站通報稱,莊寶明嚴重違紀違法被“雙開”,經查,莊寶明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干擾、妨礙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禮金;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違反廉潔紀律,違規發放、領取津貼補貼,違規經商辦企業;違反工作紀律,不正確履行職責。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超計劃生育子女;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他人錢款,涉嫌受賄犯罪。

受賄幫企業逃避稅務稽查

揭陽中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至2018年間,莊寶明利用其擔任普寧市流沙東街道黨工委書記、揭陽市普寧華僑管理區委副書記、區管委會主任的職務便利,先後非法收受許某等人賄送現金共計人民幣39萬元、港幣75萬元,為許某等人謀取利益。

莊寶明的受賄事實共有6起,其中5起發生在他擔任揭陽市普寧華僑管理區委副書記、區管委會主任期間。判決書顯示,他曾經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收受賄賂,幫企業逃避稅務稽查。2013年9月,莊寶明非法收受揭陽市普僑區某服飾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賄送現金港幣10萬元,為該公司逃避稅務稽查提供幫助。

莊寶明稱,2013年9月,他剛到普僑區上任不久,當時某服飾公司的老闆李某找到他,說公司今後要在普僑區發展,請他多多關照和支持。隨後,李某將1個信封放到他汽車的副駕駛座位上。他打開該信封,發現裡面裝有現金港幣10萬元,面值均為1000元。同年10月,時任普僑國稅分局分局長的周某到他辦公室彙報普僑區稅收情況,周某稱澳亞公司是普僑區原主要領導招商引資所引進的企業,該公司在普僑區沒有生產場所,也沒有實際經營生產活動,但是一直在普僑區納稅。

莊寶明稱,他聽了彙報就明白李某要關照服飾公司的原因了,對方是要他繼續默許和同意澳亞公司在普僑區納稅。據他所知,澳亞公司在普僑區沒有實際的辦公場所,在流沙的分廠是否有進行生產也值得懷疑,該種實際經營生產地與納稅地不一致的情況應該是違反納稅相關規定的,他作為管委會主任是可以提出質疑和要求對澳亞公司在普僑區納稅進行核查的。後來,他沒有再去追究澳亞公司在普僑區納稅是否合法合規的問題,繼續默許和同意該服飾公司在普僑區納稅。

一審獲刑3年6個月

還有一起受賄事實發生在他擔任普寧市流沙東街道黨工委書記期間。2012年下半年,莊寶明利用其擔任普寧市流沙東街道黨工委書記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廣東瑞源科技公司原董事長許某委託普寧市某投資公司董事長陳某賄送現金港幣20萬元,為瑞源公司競買的土地進場平整提供幫助。

庭審中,莊寶明對檢方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但提出其具有自首等情節,請求法院對其減輕處罰,他的辯護人也請求對莊寶明予以減輕處罰。

揭陽中院認為,莊寶明無視國家法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鑑於莊寶明到案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賄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真誠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且贓款已全部退繳,可以從輕處罰。

法院一審以莊寶明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北青報記者 李鐵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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