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鋼不鏽原職工犯職務侵佔罪 一審獲刑8年

法律 鋼鐵行業 社會 手機和訊網 2017-04-14
太鋼不鏽原職工犯職務侵佔罪 一審獲刑8年

太鋼不鏽原職工犯職務侵佔罪獲刑8年

和訊股票(微信號:istocknews)消息 近日,絳縣人民法院發佈對李冬雲職務侵佔一審刑事判決書,被告人李冬雲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資料顯示被告人李冬雲,男,1955年2月17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山西省曲沃縣,大學文化,太原不鏽鋼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職工,住太原市尖草坪區西流街19號麗日10樓5單元401室。

經絳審理查明,2006年9月,被告人李冬雲受太原鋼聯不鏽鋼有限公司委託,管理和經營山西絳縣來利煤氣冶煉有限公司,期間,被告人李冬雲分別於2007年2月13日、3月12日、4月16日、5月31日,編造了購煤、購焦炭、購原材料等理由,先後四次向太原鋼聯不鏽鋼有限公司申請資金共計108萬元,其中25萬元用於支付曲敬海工資,10萬元用於支付耐火材料款,被告人李冬雲將剩餘145萬元據為己有。

2007年11月,被告人李冬雲受太原鋼聯不鏽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黃小鐵的委託,與王清亮談租賃金達鑄造有限公司的事宜,並與11月19日簽訂了企業租賃協議,11月26日王清亮收到半年租賃款150萬元。之後,按照雙方約定,王清亮於12月4日向被告人李冬雲提供的個人賬戶匯款40萬元。2008年5、6月份,太原鋼聯不鏽鋼有限公司不想繼續租賃金達鑄造有限公司,王清亮得知被告人李冬雲已不在金達鑄造有限公司工作,便向其催要40萬元,被告人李冬雲於2008年8月11日和11月19日分兩次將40萬元還給王清亮。

絳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冬雲將公司的購買原材料款據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佔罪。對於被告人李冬雲的辯護人所辯護的“李冬云為黃小鐵打工應該獲得勞動報酬;這有鋼聯的法定代表人黃小鐵的證言中可以證實,其他旁證(如黃小鐵和牛丙文的合作協議等)也可以印證。關於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有借有還,還款有收條憑據證實,不應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辯護意見。經查證屬實,本院予以採信。對於李冬雲及其辯護人的其它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李冬雲身為公司的技術人員,為太原鋼聯在絳縣經營管理三個企業一年多時間,應得到一定的報酬,所得報酬應從中扣減。關於被告人李冬雲收取王清亮40萬元的問題,在案發前被告人李冬雲已分兩次即(2008年11月11日和2008年11月19日)還給了王清亮,不應認定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李冬雲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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