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廣西體育局原副局長張冬梅一審獲刑11年

法律 刑法 經濟 法制 新華社 新華社 2017-08-28

新華社南寧8月26日電(記者黃浩銘)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24日一審以貪汙罪判處自治區體育局原副局長、巡視員張冬梅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10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至2016年,張冬梅在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體育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期間,為非法佔有體育產業發展引導資金,與其弟張耀軍(另案處理)密謀,利用職務之便,騙取廣西體育產業發展引導資金合計人民幣420萬元,涉嫌貪汙。同時期,張冬梅為幫助張耀軍解決公司資金週轉困難問題,利用職權,通過項目資金幫助張耀軍擺脫經營困境,使張耀軍實際控制的兩個公司獲得廣西體育產業發展引導資金合計人民幣500萬元,致使國家經濟利益遭受損失人民幣500萬元。 法院認為,張冬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其弟張耀軍共同侵吞國家體育產業發展引導資金,共計92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構成貪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冬梅貪汙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指控其犯貪汙罪的罪名成立。根據張冬梅貪汙數額、認罪態度及表現,百色中院依法做出前述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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