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青銅峽市原市長張國彥受賄200萬元獲刑5年

法律 法制 社會 法制網 2017-03-29

法制網中衛3月23日電 記者 申東 記者今天從寧夏中衛市沙坡頭區法院瞭解到,寧夏青銅峽市原市長張國彥受賄一案,日前一審宣判,法院判處張國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

張國彥曾任銀川市住房保障局黨組書記、局長,彭陽縣縣委書記,青銅峽市市長。2016年1月29日因涉嫌犯受賄罪經中衛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5月至8月期間,時任銀川市住房保障局局長的張國彥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為周某某掛靠的寧夏二建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承攬盈北、高橋兩個保障性經濟適用房住房建設項目提供支持幫助,先後兩次收受周某某委託解某(另案處理)所送現金人民幣共計200萬元。

2015年4月,周某某因涉嫌行賄被檢察機關調查,張國彥得知後,為掩蓋其犯罪事實,於同年5月找到解某,將其通過解某收受周某某所送200萬元人民幣退還給解某。

據周某某供述,2010年冬天,他和解某在聊天的過程中得知,銀川市房管局準備建設盈北家園經濟適用房小區,並得知解某和時任房管局局長張國彥的關係比較好。周某某就通過解某作中間人引薦,把想承攬盈北家園經濟適用房小區工程的想法告訴了張國彥,當時張國彥沒有明確表態。

事後,周某某又讓解某給張國彥帶話,如果拿到工程,會給張國彥一些好處費。後來有所鬆動的張國彥讓周某某先按照程序報名投標。周某某就找了幾家有一級資質的建築公司陪標,使招標過程流於形式,並最終順利中標。2011年5、6月份,為了答謝順利中標,周某某約解某將事先準備好的100萬元,讓解某幫忙給張國彥送過去。

有了第一次的成功運作,2011年6月份,周某某得知銀川市房管局高橋家園經濟適用房小區項目向社會公開招投標,就再次找到解某想承攬該工程,並讓解某幫忙找張國彥說說。過了幾天,周某某還是掛靠寧夏二建集團有限公司投標,同時找了幾家陪標的,最後順利中標。周某某為了答謝張國彥,再次委託解某給張國彥送去100萬元。

周某某主動行賄的行為在被告人張國彥那裡,卻是另外一番解釋。張國彥在法庭上辯解, 2011年,他得知兩個弟弟正在辦一個商品混凝土站,遇到了資金困難,設備無法安裝投產。想到這麼多年來他一直很忙,父母都是由兩個兄弟照顧,就想著幫一把。於是就想到了向解某借200萬元。分前後兩次,解某籌集到了200萬元借給他。他要給解某打個借條,解某推辭不讓打,說“我是領導,也是多年的朋友,信任我所以不用打借條。借解某200萬元我們沒有約定利息。拿到錢後我就給弟弟打電話詢問商品混凝土站的資金籌措情況,弟弟說他們已經籌措上了資金。我當時一聽他們資金已經夠了,就沒有再說我幫他們借錢的事情。這200萬元就一直放在書房的寫字檯後面。一直到2015年3月的一天,張國彥才分兩次將200萬元還給解某。

庭審中,辯護人提出起訴書指控張國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周某某掛靠的寧夏二建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承攬盈北、高橋兩個保障性經濟適用房住房建設項目提供支持幫助的證據存疑。經審查,周某某為順利承攬盈北、高橋兩個保障性經濟適用房住房建設項目,事先找過張國彥並明確表示其想承攬上述工程,之後又委託解某向張國彥說情、幫忙,後周某某順利中標上述工程。該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出示的書證、證人證言可以相互印證,足以證實。故上述辯解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對被告人張國彥辯解200萬元是其向解某的借款。經審查,該辯解無相關證據證實,且公訴機關當庭出示的書證、證人的證言,可以證實周某某為感謝被告人張國彥在其承攬盈北、高橋兩個保障性經濟適用房住房建設項目上提供的幫助,委託解某兩次向被告人張國彥行賄200萬元。最後法院判決張國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