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院28日公開宣判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原常委、南寧市委原書記餘遠輝受賄案,對被告人餘遠輝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對餘遠輝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5年,餘遠輝先後利用任梧州市市長、市委書記、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常委、祕書長、南寧市委書記等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提供幫助,非法收受相關人員所送財物摺合人民幣881.18913萬元。法院認為,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鑑於餘遠輝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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