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不和單位籤合同,辭職後再去申請仲裁,現在都這麼套路了嗎?

跳槽那些事兒 法律 經濟 法貓貓 2019-04-30

最近聽到朋友在談論,現在職場上流行著一種“職業碰瓷”的說法,形容的是那些頻繁跳槽的職場人,這些求職者在短短半年的月的時間換了幾次工作。

有的人在入職的時候故意不和用人單位籤勞動合同,做滿一個月後再辭職去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還有經濟補償金。也有的求職者乾脆在工作的時候消極怠工,故意讓單位覺得他的工作能力不行,只好支付經濟補償金和一個月的待通知金讓他立刻走人。

入職不和單位籤合同,辭職後再去申請仲裁,現在都這麼套路了嗎?

這些操作令朋友嘖嘖稱奇,完全沒想到職場上勞動者還可以耍這種套路。那麼問題來了,短時間內頻繁跳槽的這種“職業碰瓷”行為是否可行呢?

勞動法關於未籤勞動合同的賠償規定

首先關於故意不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這件事,勞動法對於未籤勞動合同的規定是這樣的,公司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後不滿一年的時間內,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應該從第二個月開始支付其二倍的工資。

入職不和單位籤合同,辭職後再去申請仲裁,現在都這麼套路了嗎?

也就是說,即便公司沒有和新入職的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也有著一個月的緩衝時間,緩衝期間只要單位與入職員工補簽了勞動合同,就不算違法。

當然,除非出現“一個願打一個願挨”的情況,單位為了避免承擔法律風險,故意不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而員工內心也打著事後去申請仲裁,要給單位大放血的這麼一個年頭。

必須要提醒的是,在用人單位沒有和我們簽署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不管我們是處於什麼樣的打算,都應該先收集能夠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因為在這種情況申請勞動仲裁,我們是要承擔舉證責任的。

只有證明了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才能讓仲裁委支持你的訴求,將這場勞動仲裁打贏。

勞動法關於補償金和賠償金的規定

再來就是故意消極怠工,希望被公司辭退拿補償金的這種行為了,勞動法確實有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這一項規定,而若是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話,更是要支付勞動者二倍的經濟補償金。

入職不和單位籤合同,辭職後再去申請仲裁,現在都這麼套路了嗎?

但如果為了拿到補償金或賠償金,就故意在工作中搞小動作的話,那麼聰明一點的公司肯定都不會讓你直接走人,而是按照公司《員工手冊》上的規定對其進行記過的處分,等累計處分達到符合法律規定的辭退標準後,在理所當然的將其辭退,這種情況下,公司是沒有任何經濟補償的噢!

世界之大無奇不有,本來勞動者在職場上就比較容易受到不平等對待,要是認為自己懂點勞動法就想去碰瓷公司的話,到時候偷雞不成蝕把米就悲劇了。

似乎就有人曾經建議將跳槽的納入徵信系統,這萬一要是通過了,那到時候頻繁跳槽影響到的可就是個人信用了。所以奉勸那些想要搞事情的職場人,還是踏踏實實的做事情比較好,別整天想著碰瓷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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