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上述條文中第三款所載“續訂勞動合同的”並未明確指明連續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後,單位是否有權與員工終止勞動關係,因此針對連續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後,單位是否一定要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存在爭議,全國各位口徑也不一致。
一般分為以下三種:
1、單位有權選擇是否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上海為代表)
上海
根據《上海高院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
(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幾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後,續訂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應當是指勞動者已經與用人單位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與勞動者第三次續訂合同時,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從上述的表述可以看出,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既需要“單位有續訂的意願”,也需要“勞動者有續訂的意願‘’,即對於連續兩次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單位有權選擇是否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對於不想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可以主張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
並且依據(2017)滬01民終14790號裁判宗旨: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該法律規定中所稱“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是指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當勞動合同期限屆滿而雙方均有再續訂勞動合同意願時,若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上述《意見》和裁判口徑皆表明,只有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雙方達成續訂勞動合同的合意,若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單位無權選擇是否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全國大部分地方為例)
北京
依據《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
16.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發出終止勞動合同通知,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是否支持?
在勞動者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時,用人單位在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後直接發出終止勞動合同(關係)通知,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之規定,應認定為違法終止勞動合同(關係)。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應予支持。
另外依據(2017)京02民終12639號裁判要旨: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案中,王曉丹與平安人壽公司已經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平安人壽公司未舉證證明王曉丹確實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由此可見雙方確應依法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現王曉丹要求確認與平安人壽公司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關係並恢復履行勞動關係,西城區仲裁委對其請求予以支持,正確合理;一審法院對仲裁裁決予以確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並無不當。
從上述所載《意見》和裁判要旨可以看出,在北京:
單位沒有連續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後終止的權利,勞動者提出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單位須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政策或裁判口徑有矛盾之處(以遼寧、廣東為例)
大連
(2015)大民五終字第5號裁判要旨: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之時,用人單位終止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之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一、勞動者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二、續訂勞動合同。
本案中,被上訴人在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前已明確表示不與上訴人續訂勞動合同,即雙方並未就續訂勞動合同達成合意,故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
雙方勞動合同期滿終止,被上訴人已支付上訴人經濟補償金,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上訴人主張被上訴應予支付經濟賠償金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由上述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裁判要是可以看出,大連當地的口徑是:
連續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後,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須單位與勞動者達成合意,因此單位有權自主選擇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是終止勞動合同。
但是此處需要另外說明的是,根據(2014)遼審一民申字第01229號中遼寧省高院認為:“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續訂勞動合同的主動權掌握在勞動者手中,無論用人單位是否同意續訂,只要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就必須續訂,且應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即大連當地與遼寧省高院的裁判口徑不一致,有衝突。
廣東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粵高法〔2012〕284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提出續訂勞動合同並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從上述《紀要》所載來看,對於連續兩次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是否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主動權掌握在勞動者的手裡,而單位無法自主選擇。
但是依據(2017)粵民再460號裁判要旨:
本案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李興武與當納利公司共簽訂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若前述勞動合同到期後,雙方續訂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但本案中,當納利公司已明確告知李興武不再續訂勞動合同,故不符合前述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雙方勞動合同期滿,當納利公司以此為由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並不違反法律規定,故無需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給李興武。
可以看出在司法裁判實踐中,法院會支持單位有權選擇與勞動者到期終止或者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意見》與裁判實踐有矛盾之處,口徑不一致。
對於連續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後,單位是否一定要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問題,全國各地口徑不一致,具體還要參考當地司法實踐的標準。
另外下述附上全國政策或裁判口徑,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