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嗎?合同到期後,單位就算推薦就業,也是要給經濟補償金的

經濟 跳槽那些事兒 勞動公益站 2019-04-13

高女士與一家公司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推薦高女士到另一家單位就業,且崗位、工資、福利待遇、上班時間、勞動條件均沒有變化。而當高女士以公司沒有與高女士續簽勞動合同,也未徵求高女士是否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意見為由,要求公司支付5個月的工資作為離職經濟補償時,卻被公司拒絕。公司的理由是其已為高女士解決就業,高女士沒有因為離職導致失業而受到任何損失。請問:公司真的能因此免付經濟補償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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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釋法

公司仍須向高女士支付5個月工資作為離職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情形是指“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情形。

即在勞動合同因為期滿而終止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想免除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並不以勞動者是否存在經濟損失、是否失業等作為依據,而是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用人單位需要與勞動者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合同。值得特別注意的是,提出續訂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是原用人單位,而不包括與其存在的關聯單位或者其他單位,除非原用人單位發生合併、分立、破產等造成原主體資格滅失,才可以將繼承其權利義務的單位視為原用人單位。二是勞動者不同意續訂。

你知道嗎?合同到期後,單位就算推薦就業,也是要給經濟補償金的

與之對應,可以發現本案並不具備相關要件:一方面,公司有條件與高女士續簽勞動合同,繼續保持勞動關係,卻沒有提出續簽勞動合同的具體行為。另一方面,高女士沒有拒絕續訂。由於公司沒有提出與高女士續簽勞動合同,也未徵求高女士是否同意續簽的意見,因此,高女士根本沒有機會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思表示。

再者,公司推薦高女士到新單位工作,雖然起到一定的推薦、中介作用,但不等於是公司錄用。因為,按照合同相對性原則,新的勞動合同主體是高女士和新單位,而非高女士與公司,更何況新單位是否與高女士簽約,高女士是否同意與新單位簽約,彼此有著完全的自主權,公司既無權左右,也無權干涉,甚至雙方還可以就勞動合同的內容進行充分磋商。同時,即使新單位與高女士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崗位、工資、福利待遇、上班時間、勞動條件等內容與高女士在公司時相比沒有變化,也不等於是公司提供了維持原勞動合同的約定條件。

你知道嗎?合同到期後,單位就算推薦就業,也是要給經濟補償金的

所以,公司雖然給離職員工推薦就業了,但這種做法,依然逃不了離職經濟補償金,員工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文/顏東嶽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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