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高院發佈起破壞環境資源典型案例四:綏德縣環境保護局不完全履行法定職責被確認違法



在第48個世界環境日來臨之際,省高院發佈了五起破壞環境資源典型案例,通過依法懲處汙染環境、破壞資源犯罪行為以及對環境資源監管失職的監督,有效威懾潛在的汙染行為人和資源破壞者,教育廣大人民群眾自覺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生態環境修復改善和自然資源合理開發利用。

陝西高院發佈起破壞環境資源典型案例四:綏德縣環境保護局不完全履行法定職責被確認違法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13日,綏德縣環保局因五里店飲用水源地水質超標,在排查時發現,綏德火車站直接將生活汙水排放到五里店水源保護區,對水源造成汙染,遂於次日作出《綏德縣環境保護局關於綏德縣火車站向水源地保護區排放生活汙水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理決定》, 責令綏德火車站立即採取停止向水源保護區排放汙水,並進行整改。此後綏德縣環保局向該縣政府報告了這一情況,縣政府就火車站排汙問題與西安鐵路局協商未果。綏德縣人民檢察院於2016年4月11日向綏德縣環保局發出限期處理的檢察建議,綏德縣環保局書面回覆稱其對綏德火車站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擅自設置排汙口的行為不具有行政處罰權,且已經依法履行了職責。之後縣政府決定,將綏德縣五里店水源保護區無定河河道上非法設置的排汙口封堵。綏德縣人民檢察院認為火車站非法排汙問題依然存在,環保局並沒有按照檢察建議要求進行處理,於2017年1月3日向綏德縣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綏德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作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綏德縣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被告對綏德縣水源保護區內違反環保規定的行為行使除對排汙口的拆除、罰款權之外的環保監督管理職責。對綏德火車站未經環保驗收即運行,運行過程中存在未按環保要求進行汙水處理,汙水排放混亂、利用排洪涵洞排放汙水的違法行為,被告作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加大環保監督管理工作,對違反環保的行為進行督促整改,對毗鄰水源保護區區域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管,防止擴大造成危及飲用水水源安全的違法行為出現。但被告怠於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故應當確認被告怠於履行法定環保監管職責違法。判決:確認被告綏德縣環境保護局對綏德火車站等單位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排放汙水行為未依法履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行為違法。

宣判後,綏德縣環境保護局不服,提起上訴。經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無定河是陝西省第二大河,也是黃河的一級支流,是榆林市重要的水源,也是榆林市飲用水、工業用水、農業用水及生態用水的主要來源。本案綏德縣環保局雖在作出的《處理決定》中責令綏德火車站停止排汙,卻並未採取嚴格有力措施,及時予以執行,實質上並未達到保護水資源的履職目的。導致違法排汙行為長期得不到制止,使人民群眾的飲用水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損害了公共利益。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後,被告綏德縣環保局提出其已對汙染單位作出了相關的行政處罰,但經審理查明,綏德縣環保局作出行政處罰後,並未積極監督相關單位恢復被汙染的環境,其不完全履職的行為依然構成違法。本案的審理,表明負有環境監管職責的機關,對於汙染行為不能僅作出處罰,應以實現環境修復作為其完全履職的標準。

(西安日報記者樊華 西安晚報記者張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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