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高院發佈5起涉黑涉惡典型案例

陝西高院發佈5起涉黑涉惡典型案例

5月24日,陝西高院發佈了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審理的5起涉黑涉惡典型案例。

一、閆宏偉等24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閆宏偉自2009年以來,先後糾集被告人尚保磊、孫立軍及遊鐵鋼等河南獄友多人以暴力打砸、威脅的方式控制吳起縣城賭場,指使被告人赫俊繁等人夥同他人以開設賭場、強佔乾股、收取保護費、提供賭資等手段斂取大量錢財。被告人田韜、宗佰順身為公安幹警,為該組織成員提供保護,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2011年至2017年間,閆宏偉為了擴張勢力,糾集竇紅昌等人陸續向色情、油田工程、高利放貸等行業延伸,各被告人分別以開設賭場、提供色情服務、承攬工程、開辦公司放高利貸為主要獲利手段,實施了一系列為爭強鬥勝、聚斂錢財而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閆宏偉為首的,人數眾多、組織領導明確、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2011年至2017年年間,通過開設賭場、承攬油田工程以及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獲取利益,除供組織日常開支外,部分用於放高利貸、提供作案經費、為組織成員擺平事端等以維繫組織的生存、發展。多次有組織的實施了故意傷害、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嚴重破壞社會經濟、生活秩序,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審理情況

陝西省黃龍縣人民檢察院指控閆宏偉等24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組織賣淫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等向黃龍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黃龍縣人民法院經審理,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等11個罪名,分別判處閆宏偉有期徒刑二十年,宋福安、竇紅昌等23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不等刑罰,沒收犯罪所得、犯罪工具。宣判後,閆宏偉等11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陝西省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對閆宏偉等被告人的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

該案系我省第一宗涉及國家公職人員充當 “保護傘”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涉案被告人宗佰順、田韜作為國家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明知被告人尚保磊、赫俊繁及楊勇系閆宏偉組織的成員,仍收受好處費,在其三人開設賭場時提供查處信息情報,並提供非法保護,二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年六個月。“打傘破網”是當前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主攻重點,人民法院始終將專項鬥爭與反腐敗鬥爭、基層“拍蠅”相結合,加大對為黑惡勢力提供“保護傘”的腐敗分子的打擊力度,使上述犯罪分子沒有絲毫可乘之機。該案的審理是我省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打傘破網”取得的初步戰果,起到了很好的示範作用,為我省今後對黑惡勢力“保護傘”的重點打擊拉開了序幕。

二、韓召海等8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被告人韓召海等人在西安市中貿廣場租賃寫字間,未經任何部門許可,擅自設立金雨空放小額貸款公司,成立非法組織,開展非法放貸業務,收取高額利息及名目繁多的各種費用,截止2018年1月,該組織共非法放貸306萬元,非法獲利113萬元。對於逾期未還的借款人,該組織採取辱罵毆打、威脅恐嚇、夾擊身體敏感部分、噴辣椒水、踩腳趾、菸頭燙、“架飛機”及電擊等惡劣手段暴力討債,還採用“套路貸”手段騙取他人財物,從而使組織影響不斷擴大,組織勢力日漸加強,並逐步形成了以韓召海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為攫取非法利益,增強犯罪能力,先後實施了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非法侵入住宅、詐騙等11起違法犯罪活動。

審理情況

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韓召海等8名被告人人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向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韓召海等8人成立的犯罪組織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擾亂正常金融秩序,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利,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已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最終,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及詐騙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韓召海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沒收財產五十萬元,罰金九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八個月至一年四個月不等刑期。

典型意義

該案系我省第一宗以“套路貸”為斂財手段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套路貸”是近年來出現的新型犯罪手段,因其犯罪手段隱蔽,方式多變,往往假借正常民間借貸之名,因此成為黑惡勢力組織牟取非法經濟利益的慣常手段,嚴重侵害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正常權益,因此,以“套路貸”為手段的犯罪亦成為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重點打擊對象。該案被告人韓召海等人未經許可,擅自設立小額貸款公司,開展非法放貸業務,採用“套路貸”手段騙取他人財物,對逾期未還的借款人,該組織採取多種暴力手段討債,截止案發,該組織共非法放貸306萬元,非法獲利113萬元,併為攫取非法利益,實施多起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非法侵入住宅等犯罪,嚴重擾亂正常金融秩序,並對社會穩定、經濟秩序及群眾正常生活秩序造成嚴重影響,對該犯罪組織的審判,顯示了人民法院對新類型涉黑涉惡犯罪給予堅決打擊的決心。

三、張濤等12人黑社會組織犯罪案

基本案情

2012年,被告人張濤分別註冊成立了西安鑫心緣商貿有限公司和陝西同心龍盛鋼結構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並擔任兩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所有事務具有決定權、管理權,同時糾集被告人樑愛華任經理,負責公司的日常事務,被告人趙春微任經理,負責公司的外圍事務,被告人雷豔負責停車場事務的收費和管理,被告人張麗君為公司財務人員,被告人劉亞波等人為公司一般業務人員,負責在涉案小區收費等具體行為的實施,逐步形成了以張濤為首、人數眾多、分工明確、層級分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人數一度從十人左右發展到六七十人。

張濤等人自籌建西安鑫心緣商貿有限公司到被抓獲,在長達數年的時間內,使用暴力、脅迫等方式,強佔西安市綠地SOHO小區地面停車場收取停車費,強佔該小區地下停車場經營洗車行,並先後在西安市逸翠園i都會小區等小區,非法收取小區內和小區門口開展業務及擺攤做生意的單位和個人管理費,強迫小區內的業主和裝修人員購買公司的沙子等裝修材料、使用公司指定的人員砸牆,以獲得非法利益。經鑑定,2010年2月至2015年6月,該組織共取得停車費、管理費、銷售建材收入、垃圾清運收入等共計2050餘萬元,其中,管理費收入450餘萬元。

為了牟取非法利益,該組織人員多次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導致涉案小區業主和相關商業主體極度的心理恐慌,嚴重危害了涉案小區及周邊地區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本案偵破後,公安機關凍結涉案款項450餘萬元、扣押涉案款項219305元、猛禽6207CC汽車、江鈴牌汽車各一輛(所有人均為張濤)、吸毒工具、槍狀物等。

審理情況

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張濤等12人涉嫌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等向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濤為擴大社會影響、確立強勢地位、攫取經濟利益,採用成立公司、招聘員工、簽訂合同等合法形式,製造依法成立、依法管理、依法經營的假象,掩蓋非法目的和內容,先後在高新區綠地SOHO 、逸翠園等小區實施了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故意傷害、擾亂管理秩序等近四十起違法犯罪活動。對張濤等12名被告人分別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等5個罪名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十個月至十九年不等的刑罰,同時沒收張濤財產四百萬元,判處四千至五十五萬元不等罰金。宣判後,張濤等10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對張濤等被告人的判決。

典型意義

黑社會性質組織往往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打財斷血”成為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針對黑惡勢力犯罪,特別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一項重要打擊方向。本案被告人張濤等人為攫取經濟利益,採取成立公司、簽訂合同等形式,建立起人數眾多、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的犯罪組織,並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或者其他手段獲取鉅額經濟利益,僅案發後查獲的非法財產就有四百餘萬元,人民法院嚴格按照兩高兩部《指導意見》,依法判處沒收財產、罰金等刑罰,摧毀該黑社會性質組的經濟基礎,決不讓其有任何死灰復燃之機。該案的判處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在審判環節,堅決運用法律武器,剷除黑惡滋生土壤的堅定決心。

四、安斌、段江、樊偉斌等3人惡勢力犯罪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樊偉斌從西安市某汽車有限公司先後承租兩輛中級轎車,經與被告人安斌、段江等人預謀後,在西安市西大街邁阿密酒吧門口尋找從該酒吧內出來並駕駛機動車輛的被害人,尾隨並故意與被害人駕駛車輛發生碰撞,利用被害人不敢報警的心態從被害人處取得錢財。前後共作案5起,敲詐勒索被害人人民幣3萬餘元,上述贓款除去租車、修車等費用,均已被全部揮霍。

具體案情:1、2017年12月30日凌晨5時許,被告人安斌、段江、樊偉斌、“王偉”(身份不詳)等人駕駛黑色帕薩特轎車,尾隨被害人李冬,在本市碑林區甜水井街中段附近故意與李冬駕駛的車牌號為陝AJ51P2的白色蒙迪歐轎車發生碰撞,因李冬未喝酒而未能得逞。

2.2018年1月5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安斌、段江、樊偉斌等人駕駛黑色帕薩特轎車尾隨被害人張凱林,在本市碑林區朱雀門附近故意與張凱林所駕駛的車牌號為陝A876T的黑色別克轎車發生碰撞,從被害人張凱林處索取了人民幣2萬元。

3、2018年1月6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安斌、段江、樊偉斌等人駕駛黑色帕薩特轎車尾隨被害人賀鍾玉,在本市蓮湖區西大街西門內附近故意與賀鍾玉所駕駛的車牌號為陝A8MV05的白色中華轎車發生碰撞,從被害人賀鍾玉處索取人民幣2000元。

4、2018年1月6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安斌、段江、樊偉斌等人駕駛黑色帕薩特轎車尾隨被害人王紹博,在本市碑林區友誼路和朱雀路十字附近故意與被害人王紹博所駕駛的車牌號為陝A03TL3的白色福特牌轎車發生碰撞,從被害人王紹博處索取了人民幣8000元。

5、2018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安斌、段江、樊偉斌等人駕駛白色奧迪A4轎車尾隨被害人黨力,在本市碑林區圍牆巷與長安路路口附近故意與被害人黨力的車牌號為陝A8P08S的白色奔馳牌轎車發生碰撞意圖敲詐勒索,被黨力識破後,民警到達現場將三人抓獲。

審理情況

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安斌、段江涉嫌犯敲詐勒索罪向碑林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碑林法院認為,被告人安斌、段江、樊偉斌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結夥作案,多次威脅或要挾他人索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安斌、段江、樊偉斌所犯罪名成立。最終以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安斌、段江、樊偉斌有期徒刑二年又十個月、二年又四個月、二年又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5000元、30000元、30000元;未追回的贓款予以繼續追繳;作案工具予以沒收。宣判後,被告人段江、樊偉斌提出上訴。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該案是西安市在開展掃黑除惡鬥爭中判處的第一起典型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同時也是人民法院院庭長辦案制度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貫徹實施的具體案例。該案被告人安斌、段江、樊偉斌等人為實施犯罪組成惡勢力犯罪集團,以威脅手段多次實施敲詐勒索犯罪,為害一方,犯罪情節惡劣,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該案進入審判環節後,受案法院高度重視,由院長及院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組長張琳明親自擔任審判長,公開開庭審理案件,並當庭宣判。同時邀請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轄區內各單位、街道、社區群眾代表400餘人現場旁聽了庭審,省市各主要媒體、中新社、新浪網、中國青年報等多家媒體對庭審進行了現場報道。對該案的審理體現了人民法院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積極作為,努力作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效統一。

五、鄭功娃等6人惡勢力犯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鄭功娃、鄭從錄、邵亞朋、任光、仝順合、邵均娃均系鄠邑區玉蟬鎮寧羌村一組村民。2017年起,六被告人經常糾集在一起,借小組徵地拆遷為由獲取公權力,採取相互提名的方法,通過非法手段當上“村民代表”,形成利益共同體。之後,被告人鄭功娃、鄭從錄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逐漸形成;六被告人打著為群眾謀利益的幌子,把持小組基層政權,糾集不明真相群眾,採取封門、堵路、斷電等“軟暴力”脅迫手段,有預謀、有組織地,針對在當地進行施工的企業單位實施敲詐勒索3宗,擾亂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具體犯罪:2017年初某日,被告人鄭功娃、鄭從錄、任光、邵亞朋糾集鄠邑區玉蟬鎮寧羌村一組部分村民以正在澇河承建工程的陝西渭南正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搭建的簡易鐵樓梯佔用該村小組墳地,影響風水為由,向該公司索要8000元賠償,並威脅不解決此事則將鐵梯子拆卸帶走,該公司負責人張洲磊被迫給付鄭從錄等人2000元。這筆錢被鄭從錄等人揮霍。

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鄭功娃、鄭從錄、任光、邵亞朋、邵均娃、仝順合糾集鄠邑區玉蟬鎮寧羌村一組部分村民以西安市鑫龍機械鑄造公司在修繕門前道路時佔用寧羌村一組耕地為由,要求該公司賠償小組村民損失,索要近十萬元的賠償,因商談未果,鄭功娃等人將該公司出行道路挖斷,該公司負責人閆惠來被迫給付鄭功娃、鄭從錄等人人民幣20000元。作案後為掩蓋犯罪事實,以被害單位給小組贊助的名義與被害單位簽訂“協議”,為籠絡村民鄭功娃等人將索要的20000元分給九個村民代表每人500元,一組57戶村民每戶200元,剩餘的錢由鄭從錄保管。

2017年6月7日、8日,被告人鄭功娃、鄭從錄、邵亞朋、任光、仝順合、邵均娃糾集鄠邑區玉蟬鎮寧羌村一組部分村民以西安市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責的玉蟬鎮東西四號路新澇河橋施工隊修橋造成澇河水改道,致該村在澇河河道內耕種的土地被澇河水沖垮為由,要求施工隊賠償50000元,因施工隊不同意,這夥人便採用阻擋工地、拉斷電閘的方式阻擋工地施工,造成工地停工兩天。後經玉蟬鎮政府、寧羌村村委會與施工隊進行協商,施工隊給付寧羌村12000元。為籠絡村民,鄭功娃等人商議後將錢分給一組57戶每戶200元,剩餘的錢由鄭從錄保管。

審理情況

西安市鄠邑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鄭功娃等6人涉嫌犯敲詐勒索罪向西安市鄠邑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鄠邑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鄭功娃等6人構成惡勢力犯罪集團,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言語威脅、封門、堵路、斷電等“軟暴力”脅迫手段強行向他人索要錢財,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最終以被告人鄭功娃等6人犯敲詐勒索罪,判處一年六個月至十個月有期徒刑不等刑期,並處罰金。宣判後,六被告人沒有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抗訴。本案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把持基層政權,操縱破壞基層換屆選舉、在徵地、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煽動鬧事的農村黑惡勢力,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重點打擊的對象。本案鄭功娃等被告人為謀取私利,以非法手段取得村民代表身份,取得農村基層政治治理權後,其煽動不明真相的村民採用“協商”、“談判”、挖斷企業門口道路、阻擋工地施工,拉閘斷電以及讓被害公司以支付小組“贊助費”籤協議等軟暴力方式聚眾鬧事,向周邊施工工地及公司實施敲詐勒索犯罪,對當地經濟、社會和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影響,其行為嚴重影響了黨在農村基層群眾中的威信。人民法院對本案的快速、準確審判彰顯了人民法院重拳出擊掃黑除惡的堅強信心,對於農村基層組織政治生態的淨化,強化黨對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領導,加快農村經濟社會發展,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淨化農村基層土壤具有重要作用。(西安晚報記者 張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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