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高院發佈知識產權典型案例(一)陝西西鳳酒股份有限公司與陝西金鳳酒業有限責任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西鳳酒 陝西 知識產權 設計 西安 白酒 市場營銷 法律 經濟 西安晚報陝西新聞 2019-04-29

陝西西鳳酒股份有限公司、陝西西鳳十五年·六年陳釀酒營銷有限公司與陝西金鳳酒業有限責任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陝01民初422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簡介】

陝西西鳳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鳳酒公司)是西鳳“六年陳釀酒”的出品方和生產方,陝西西鳳十五年六年陳釀酒營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六年陳釀公司)是西鳳酒公司的子公司陝西西鳳酒營銷有限公司的參股公司,負責在全國範圍內獨家銷售“六年陳釀酒”及相關市場推廣、宣傳等工作,是“六年陳釀酒”的品牌開發商和包銷商。2002年,西鳳酒公司生產的“十五年·六年西鳳陳釀酒”被確定為陝西省指定接待用酒。2007年,陝西省糖酒服飾流通協會將“十五年·六年西鳳陳釀酒”評為2006年度陝西省糖酒食品類銷售行業調查白酒類十大熱銷品牌。西鳳酒公司生產的“十五年·六年西鳳陳釀酒”還多次獲得其他榮譽,其系列產品在全國範圍內廣泛銷售。後西鳳酒公司、六年陳釀公司發現陝西金鳳酒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鳳酒公司)生產、銷售的“六年特釀酒”與其生產、銷售的“六年陳釀酒”的包裝、裝潢幾乎完全相同,極易使消費者混淆誤認,認為金鳳酒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便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金鳳酒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其損失50萬元及調查取證費、律師費等合理支出33400元,並承擔訴訟費。

【裁判要點】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金鳳酒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西鳳酒公司、六年陳釀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駁回西鳳酒公司、六年陳釀公司的其餘訴訟請求。金鳳酒公司不服,提起上訴。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金鳳酒公司生產的“六年特釀酒”與西鳳酒公司生產的“六年陳釀酒”在外包裝的顏色、整體佈局方面與西鳳酒公司生產的“六年陳釀酒”包裝、裝潢非常近似,一般消費者易將金鳳酒公司生產的“六年特釀酒”誤認為與西鳳酒公司存在特定聯繫。雖然金鳳酒公司於2013年6月取得該外觀設計專利的授權,但由於西鳳酒公司的“六年陳釀酒”此前已生產多年,取得一定影響力,且與其主張的外觀設計專利並不完全相同,故金鳳酒公司不能以外觀設計專利權對抗知名商品包裝裝潢的在先權。故金鳳酒公司生產的“六年特釀酒”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判決維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民事判決。

【典型意義】

競爭是市場經濟最活躍、最核心的因素,法律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和懲治不正當競爭行為。實踐中,有的生產者、銷售者不注重自身品牌建設,通過標識混淆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從事市場交易,誤導消費者,藉助知名品牌影響力擴大自身市場佔有份額。西鳳酒是我國四大名酒之一,在白酒領域具有較大知名度,所形成的具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標識,不僅是西鳳酒公司、六年陳釀公司的重要無形資產,也是消費者對西鳳酒進行辨識的重要根據。金鳳酒公司使用與西鳳酒公司相關產品的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是一種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既損害了西鳳酒品牌權益,又侵害了消費者合法利益,破壞了公平有序的市場交易秩序。通過本案的審理,對此類行為依法進行規制,有利於鼓勵引導誠實守信的生產經營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專家評析】

本案中金鳳酒公司的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中一種典型的混淆行為,一、二審法院對此作出了準確認定。原告西鳳酒公司“六年陳釀酒”的包裝、裝潢等標識在先使用多年,且多次獲得各類獎項和稱號,在國內已形成較大影響力,而金鳳酒公司雖然提出了外觀設計專利的抗辯理由,但經法院查明西鳳酒公司“六年陳釀酒”的包裝、裝潢等標識在先使用,具有影響力,且金鳳酒公司所謂的外觀設計與涉案的金鳳酒公司“六年特釀酒”以及西鳳酒公司“六年陳釀酒”的包裝、裝潢並不完全相同,故法院認定該抗辯不能成立。由於金鳳酒公司“六年特釀酒”的包裝、裝潢在外部形狀、顏色搭配、文字風格、圖案比例、排列方式等方面與西鳳酒“六年陳釀酒”相同或相似,對相關公眾易造成混淆誤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的,經營者不得實施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的混淆行為。因此,法院認定金鳳酒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繼而判令其承擔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損失是正確的。該案的依法裁判,對於依法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具有重要規範、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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