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法院發佈八件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四:王某被託管所管理人員薛某強姦案

性侵犯 陝西 刑法 法律 懷孕 大荔 跳槽那些事兒 西安晚報陝西新聞 2019-06-09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的某天晚上,被告人薛某在其開辦的某託管中心值班室內誘導被害人王某(時年12週歲),與其發生了性關係。後薛某利用王某託管之機,多次將被害人王某引誘至託管中心值班室與其發生性關係,並致王某懷孕並做人流手術。

裁判結果:

大荔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薛某利用託管老師的監管身份,在明知被害人王某不滿14週歲的情況下,對被害人王某進行誘導,並與之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依法應予以從重懲處。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判決被告人薛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禁止被告人薛某刑滿釋放後從事和未成年人相關的教育培訓、託管工作。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不滿14週歲的幼女被性侵的典型案件。由於不滿14週歲的幼女身心發育尚不成熟,辨別和自我保護能力不足,《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以強姦論,從重處罰。體現了法律對幼女的特殊保護。被告人薛某利用看管的工作便利,對被害人王某進行誘導,與其發生性關係,持續時間長達近兩年,最終致其懷孕,對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嚴重損害,情節惡劣,最終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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