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研究·TOP100」突發!上海證監局發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自查通知(附要點梳理)

私募 投資 風投 期貨 陸家嘴私募基金研究院 2017-06-01

繼北京、廣東、遼寧、山西等地之後,上海證監局向轄區內各基金經營機構下發通知,要求對該《辦法》的實施準備情況開展自查。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被稱為史上最嚴投資者保護法,將於7月1日起正式實施。

「私募研究·TOP100」突發!上海證監局發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自查通知(附要點梳理)

2016年12月12日,證監會發布第130號令,公佈《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辦法》一經公佈即成了資本市場關注的焦點,引起了社會及業界的廣泛關注,要知道,這可是統領市場適當性管理制度 “母法”。

如果你還不瞭解《辦法》,不妨先看看私募工坊早前發佈的要點解讀:新規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要點解讀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落地倒計時

5月24日,上海證監局向轄區各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機構下發通知,要求逐項對照《辦法》具體規定,對《辦法》的實施準備情況開展自查,儘快從制度、人員、技術等方面做好準備工作。

通知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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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此次自查的範圍包括但不限於制度管理、人員配備、技術設備、對《管理辦法》的培訓宣傳以及投教產品製作等五大方面內容。

1

“制度管理”的檢查要點

1、適當性管理的內部制度是否健全:列明投資者分類、產品或者服務升級、適當性匹配的具體依據、方法、流程等制度的情況。

2、與適當性管理有關的內部制度是否健全:列明限制不匹配銷售行為、客戶回訪檢查、評估與銷售隔離等風控制度,以及培訓考核、執業規範、監督問責等制度機制的情況。

3、其他制度情況,如銷售制度中是否存在鼓勵不適當銷售的考核激勵措施等,如有需列明。

4、歸納公司對現行與適當性相關規定的梳理情況,制定修訂廢止文件的情況,修改解決的主要問題,是否已正式發佈以及是否有進一步修改安排。

2

人員配備”的檢查要點

1、負責適當性管理工作的部門。

2、專職負責適當性管理工作的人員安排情況和人員數量。

3

“技術設備”的檢查要點

1、評估數據庫是否已經(或能夠按期)建立,功能是否完備,列明具體功能。

2、錄音、錄像及開展非現場業務的留痕設備是否已經(或能夠按期)配備,列明配備情況。

4

學習培訓”的檢查要點

1、是否已開展《管理辦法》的內部培訓,現場培訓、視頻培訓及其他培訓方式的場(次)、內容,培訓的總人數。

2、從事適當性管理的工作人員通過何種形式、是否掌握適當性管理基本要求,特別是底線要求,公司的考評方式。

5

投教產品”的檢查要點

公司在《管理辦法》實施準備過程中形成的投教產品,包括文字、圖片、視頻、音頻等形式,相關內容附件報送。

《通知》還表示,各機構應當結合自身情況填寫《<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實施準備情況自查工作底稿》。5月31日前報送相關情況

作為適當性管理的“母法”,《辦法》借鑑境外經驗和境內實踐,首次統一了投資者分類標準和管理要求,構建了依據多維度指標對投資者分類的體系。通過上述安排,《辦法》確定了監管規則制定投資者基本分類作為底線要求、自律組織制定風險承受能力最低的投資者類別供經營機構參考、經營機構自主確定分類結果的統一而又分層的分類制度,解決了投資者分類無統一標準、無底線要求和分類職責不明確等問題。

01

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等投資者熟知的資管產品均屬此列

第二條向投資者銷售公開或者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包括創業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公開或者非公開轉讓的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或者為投資者提供相關業務服務的,適用本辦法。

02

專業投資者 VS 普通投資者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是專業投資者,除此之外的都是普通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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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投資者總結一下,就是金融牌照持牌機構、經登記的私募管理人及其發行的產品;社會公益基金及合格境外投資者(包括QFII和RQFII);符合條件的機構和個人投資者。

03

禁止經營機構進行下列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活動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

(二)向投資者就不確定事項提供確定性的判斷,或者告知投資者有可能使其誤認為具有確定性的意見;

(三)向普通投資者主動推介風險等級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服務;

(四)向普通投資者主動推介不符合其投資目標的產品或者服務;

(五)向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銷售或者提供風險等級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服務;

(六)其他違背適當性要求,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04

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互相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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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應瞭解投資者的哪些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職業、年齡、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註冊地址、辦公地址、性質、資質及經營範圍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來源和數額、資產、債務等財務狀況;

(三)投資相關的學習、工作經歷及投資經驗;

(四)投資期限、品種、期望收益等投資目標;

(五)風險偏好及可承受的損失;

(六)誠信記錄;

(七)實際控制投資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八)法律法規、自律規則規定的投資者准入要求相關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06

重點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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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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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多地監管適當性管理動向一覽

近期,北京、深圳、吉林、四川等十幾個地區的證監局通過下發通知、舉辦專題培訓會、機構調研等形式,督促私募基金落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相關規定,從管理制度、技術設備、人員配備等方面做好準備工作,嚴格執行合格投資者規定。

北京證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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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日北京證監局向轄區各基金經營機構下發通知,要求對該《管理辦法》的實施準備情況開展自查。

事實上,北京證監局在4月份於就下發了“關於轄區私募基金管理人認真學習、落實《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通知,要求轄區所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儘快從制度、人員、技術等方面做好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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