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當性管理“落地”倒計時 投資者保護再加碼

投資 華泰證券 法律 股票 每日經濟新聞 2017-06-08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17年7月1日起實施。《辦法》將投資者分為普通投資者與專業投資者,旨在“將適當的產品銷售給適當的投資者”,為保護投資者的權益添加了一道防護牆。明確參與各方的適當性義務

《辦法》正式實施的日子已漸行漸近,為進一步推動《辦法》貫徹落實,多地證監局、證券業協會組織開展適當性培訓,多家機構也將準備工作擺在了近階段的重點位置。華泰證券表示,圍繞即將實施的《辦法》,公司正在緊鑼密鼓地推進制度修訂、流程完善、信息技術系統準備、內部培訓等工作。

華泰證券相關人士認為,“《辦法》進一步明確了業務參與各方的適當性義務,對於經營機構在瞭解客戶,瞭解提供產品和服務、客戶產品匹配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於客戶需要進行精細化分類管理,更加準確地將適合的產品、服務提供給適合的客戶進行選擇,避免出現不恰當宣傳、惡意推薦、矇蔽投資者、風險揭示不到位等情況的發生,使客戶清楚地瞭解接觸到的產品、服務。”

《辦法》也明確了投資者須承擔相應義務,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需要經營機構在瞭解必要信息的基礎上為投資者提供專業意見。為此,必然需要投資者誠實守信,告知實情。《辦法》要求投資者購買產品或者接受服務,按規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按照規定提供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投資者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經營機構應當拒絕向其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投資者信息發生重要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經營機構,以便經營機構判斷是否需要調整分類或匹配意見。強化普通投資者的權益保護

《辦法》要求經營機構根據投資者的業務資格、投資實力、投資經歷等因素,將投資者分為專業投資者和普通投資者。其中明確規定,普通投資者在信息告知、風險警示、適當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別保護,禁止經營機構向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銷售或者提供風險等級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服務。

具體而言,對普通投資者的特別保護體現在:經營機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前,應當告知可能導致其投資風險的信息及適當性匹配意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高風險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應當履行特別的注意義務;不得向普通投資者主動推介風險等級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或者不符合其投資目標的產品或者服務;向普通投資者進行現場告知、警示,應當全過程錄音或者錄像,非現場方式應當完善配套留痕安排;與普通投資者發生糾紛的,經營機構應當提供相關資料,證明其已向投資者履行相應義務。

《辦法》規定普通投資者和部分專業投資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互相轉化。部分專業投資者可以通過書面告知經營機構的方式成為普通投資者,要求經營機構對其履行相應的適當性義務。普通投資者申請成為專業投資者則需要滿足《辦法》規定的投資經驗、資產總額要求後,普通投資者方有資格向經營機構提供證明材料並書面申請成為專業投資者。經營機構收到申請後,將會通過知識測試、模擬交易等方式進一步瞭解投資者信息,並說明對不同類別投資者履行適當性義務差別,警示可能承擔的風險,謹慎評估投資者資質。 (張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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