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業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有了統一標準

基金 投資 風投 分級基金 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網 2017-06-16

《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徵求意見,擬7月1日起實施

⊙記者 李丹丹 ○編輯 馬婧妤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稱“協會”)昨日發佈了《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下稱《指引》)及相關配套文件,並公開徵求行業意見。

《指引》統一了基金行業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標準,對基金募集機構銷售行為作出規範,旨在指導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有效落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指引》擬於今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據介紹,《指引》的適用範圍包括:基金募集機構向投資者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包括創業投資基金)產品,或者為投資者提供相關業務服務。

所謂“投資者適當性”,是指機構在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根據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向其銷售不同風險等級的產品或者服務,把合適的產品或者服務賣給合適的投資者。

《指引》要求,基金募集機構在實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過程中,應當遵循六大指導原則,即投資者利益優先原則、全面性原則、客觀性原則、及時性原則、有效性原則、差異性原則。

就基金募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指引》明確提出,這一制度至少應包括六方面內容:

對基金管理人進行審慎調查的方式和方法;對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等級進行設置、對基金產品或者服務進行風險評價的方式或方法;對投資者進行分類的方法和程序、投資者轉化的方法和程序;對普通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調查和評價的方式和方法;對基金產品或者服務和投資者進行匹配的方法;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保障措施和風控制度。

具體看,基金募集機構須按照風險承受能力,將普通投資者由低到高至少分為 C1(含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C2、C3、C4、C5五種類型。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等級應當按照風險由低到高順序,至少劃分為R1、R2、R3、R4、R五個等級。

C1型普通投資者可以購買R1級基金產品或者服務,C2型普通投資者可以購買R2級及以下風險等級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以此類推。C5型普通投資者可以購買所有風險等級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

協會同時發佈的一份名為《基金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名錄》的附表規定,對應R1風險等級的產品類型包括貨幣市場基金、短期理財債券型基金;對應R5風險等級的產品類型則廣泛包括了可轉債券基金分級B份額、股票分級基金B份額、大宗商品基金、私募股權基金、私募創投基金等。

另外,《指引》還明確規定了向投資者銷售基金產品或者服務時,基金募集機構的禁止行為。這些禁止行為包括: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資者銷售基金產品或者服務;向投資者就不確定的事項提供確定性的判斷;向普通投資者主動推介風險等級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向普通投資者主動推介不符合其投資目標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向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普通投資者銷售風險等級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等。

《指引》要求,基金募集機構須在每年度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協會報送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落實情況的自查報告,以及與投資者適當性相關的投訴情況和處理情況。

此外,《指引》還對一般違規責任、嚴重違規責任、多次違規所適用的自律管理措施等內容作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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