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員無運輸從業資格證能否成為保險公司免責的依據?

汽車保險 資格考試 交通 法律 貨車 河北高院 2018-12-05
駕駛員無運輸從業資格證能否成為保險公司免責的依據?

【案例簡介】

2017年10月,徐某駕駛一輛4.5噸以下的輕型普通貨車,在路口掉頭轉彎時與謝某駕駛的電動車發生碰撞,兩車損壞,該起事故導致謝某骨折受傷。出事故認定書認定,徐某承擔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謝某不承擔責任。該輛輕型普通貨車登記在某運輸公司名下,但實際由徐某所有,掛靠在該運輸公司名下運營。在該起事故發生時,徐某並未申領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該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後,徐某墊付了5萬元款項。後謝某向法院起訴,將徐某、某運輸公司以及保險公司一併列為被告,要求該三者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目前,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駕駛員徐某不具備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是否構成保險公司據以免賠的理由?

【案例分析】

該起案件事實清楚,證據較為充分,徐某、運輸公司對於其應當承擔事故的賠償責任並無異議。目前,保險公司作為承保交強險以及商業三者險的主體,其對交強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也無異議,但對於要求其在交強險範圍之外不能賠償的部分,繼續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賠付,持有異議。保險公司認為,其在該車輛承保時,已經向運輸公司辦理保險的業務人員提供了保險合同,且保險合同中有明確提到了保險公司可以免賠的具體事項,其中就包括“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保險公司可以予以免責”的規定。筆者認為,作為代理駕駛員一方的代理人,如要對保險公司免責理由進行答辯,可以通過如下的思路進行抗辯分析:

首先,保險公司需要舉證證明其所提供的保險合同中的簽字系代辦保險的運輸公司中何人所籤、何人所蓋章,也需舉證證明其是否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將案涉保險合同交付給了運輸公司。如不能舉證證明,該免責條款不應產生法律效力。本案中,駕駛員將案涉車輛掛靠在運輸公司名下,由運輸公司代辦車輛保險事宜。雖然保險公司接受運輸公司就案涉車輛的投保,但其實際上並不能說清楚該保險合同上的簽字以及蓋章系運輸公司何人所為,也未無法證明其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就將保險合同交付給了運輸公司何人。如果說保險公司將保險合同交付給了運輸公司的話,理應有運輸公司簽收的文件,但實際上保險公司並未提供由運輸公司簽收保險合同的文件。因此,該免責條款不應對上訴人及駿騰公司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保險合同中關於“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的免責條款中對“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的含義不清,並未明確要求駕駛員取得何種許可證書或者必備證書,難以認定保險公司就投保人必須取得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明確說明”應如何理解的問題的答覆》的規定:“這裡所規定的“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之前或者簽訂保險合同之時,對於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瞭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否則,難以證明已經履行了明確告知義務。

第三,保險公司所提供的保險合同系格式合同,該格式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免除了己方責任,加重了對方責任,排除了對方權利,違反了公平原則,應為無效條款。保險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保險合同雖然由投保人、保險人訂立,但是由於當事人雙方在談判能力上的不對稱以及保險技術的特殊性,投保人很少能參與保險合同的擬定過程。為了控制風險,保險人在擬定合同的承包範圍時,一般會規定免責條款。免責條款多由保險術語、法律專業術語組成。一方面投保人在密密麻麻的保險合同條款之中不易發現免責條款的存在,另一方面,即使投保人注意到免責條款,由於當事人雙方在專業知識上的信息偏差,投保人很難準確理解免責條款。本案中,即使保險公司已對此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本案中,作為保險單附件的保險合同系保險公司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屬於格式條款。案涉保險條款中關於駕駛人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者其他必備證書時保險人免責的格式條款,事實上屬於免除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違反了公平原則,應為無效,不能據此免除保險人的責任。

第四,保險公司既無法證明駕駛員在事故發生期間不具備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與此次事故發生的因果關聯性,也無法證明其不具備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是否會增加承保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駕駛員持有與案涉車輛相適應的駕駛證,駕駛員具有駕駛該案涉車輛的駕駛資格。雖然其無從業資格證,但並不代表其失去了駕駛車輛的資格。保險公司在本案審理過程中也未有證據證實無從業資格證即顯著增加了承保車輛的危險程度。

最後,對於4.5噸及以下的普通輕型貨車,根據當前的政策精神,是否具備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已不影響具有準駕車型駕駛證的駕駛員駕駛該類車輛。根據通運輸部等十四個部門關於印發促進道路貨運行業健康穩定發展行動計劃(2017-2020年)的通知第7條的規定,交通運輸部正在研究推動取消總質量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道路運輸證和駕駛員從業資格證。2018年5月16日,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進一步降低實體經濟物流成本的措施精神,要求簡化貨運車輛認證許可制度,4.5噸及以下普通貨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和車輛營運證將於2018年底前取消。因此,以上足以說明了是否具備該從業資格證其實不影響具備準駕車型的駕駛員駕駛該類型號的車輛。

【本案小結】

雖然保險公司在接受投保的時候會要求投保人籤一份接受保險條款的聲明,保險公司在該格式合同文本中會將其相關免責事由進行文本告知,但是因我國保險法對格式合同中明顯排除對方權利、免除己方責任的條款有明確的規定,一旦符合該條件,將被認定為無效條款,即保險公司無法達到其免責的效力。另外,雖然2006年交通部令第9號文件《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中要求從事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的駕駛員應當取得從業資格證件,但該規定在效力層面上僅為部門規章,沒有上升到法律法規層面。且根據2017年交通運輸部等十四個部門聯合下發的通知,以及國務院於2018年關於進一步降低實體經濟物流成本的措施精神,是否取得4.5噸及以下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已經對能否駕駛該類型號的機動車不具有實質影響。故,保險公司不能以不具備4.5噸及以下普通貨車的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為由免除承保事故的賠償責任。

來源:法務之家 作者:劉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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