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許可費”能否作為侵權損失數額認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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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許可使用費”可以作為商業祕密權利人的損失數額認定依據!

核心提示

對於商業祕密權利人的損失數額的認定,在權利人的損失及侵權人的獲利均難以查清時,可參照該商業祕密的開發成本、技術許可使用費等因素合理確定損失數額。

今天律師老鍾跟大家分享的是,被告人以在原公司獲取的“風機、蒸汽加熱器等設備零部件圖紙”入股,與多家公司合作生產氣流機,被深圳市龍崗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的案件。

一、

1999年至2008年10月31日,被告人勞某在立×公司任高級工程師,主要從事氣流機機械設計工作。勞某利用職務之便,私自將立×公司規定不得複製的氣流機相關機械設計圖紙複製存入其自用的神舟牌筆記本電腦中後帶出公司。

2008年8月—2010年其間,先後與江蘇無錫××機械公司、江蘇無錫××機械有限公司、廣東省佛山市××機械公司合作,利用立×公司的氣流機機械圖紙,以“風機、蒸汽加熱器等設備零部件圖紙”入股,與其合作組織生產出氣流機。

經北京××知識產權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立×公司提供的設備圖紙所記載的風機、蒸汽加熱器、細毛器等零部件的具體結構、涉及尺寸、公差配合、材料、規格以及技術要求等整體確切組合技術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符合商業祕密信息的構成要件。

經深圳市××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評估,採用收益法評估,立×公司被侵犯的“風機、蒸汽加熱器等設備零部件圖紙(64份)商業祕密”技術許可使用費(非獨家)在評估基準日的價值為人民幣218萬元。

那麼,本案中,公訴機關不能證明被告人的侵權行為給權利人造成了多大的損失,也不能證明被告人獲得了多少收益,這218萬元只是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嗎?

二、

深圳中院認為,本案中,上訴人犯罪行為表現為違反立×公司的保密規定,獲取並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祕密技術研發生產出了氣流機,但尚未銷售、尚未對外披露該商業祕密。

對於商業祕密權利人的損失數額的認定,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是根據侵犯商業祕密的具體行為方式來認定。

在權利人的損失及侵權人的獲利均難以查清時,可參照該商業祕密的開發成本、技術許可使用費等因素合理確定損失數額。

本案,上訴人的行為勢必造成商業祕密權利人的技術許可使用費的損失。經偵查機關委託相應的鑑定、評估機構證實,立×公司被侵犯的涉案商業祕密技術許可使用費是218萬元。

該鑑定評估機構具備相關資質,依照法定程序進行鑑定評估,符合法律規定。故對一審法院認定的損失數額,本院予以確認。對上訴人及辯護人的該項訴辯意見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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