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
互聯網已滲透到生活中的點點滴滴
我們所熟悉的支付方式也發生了變化
通過支付寶或微信
掃一掃、轉賬、紅包等方式
就可以完成各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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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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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近日,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有關微信聊天證據的借款糾紛案。
王剛(化名)訴稱,2017年一位同事向他借了2萬餘元。2018年,陸陸續續還了一些,還有1萬餘元未還。因多次催討無果,只能起訴至法院。
庭審中,被告並未到庭,原告只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的截屏,顯示有其催賬、對方答覆去借等內容,但原告卻無法證明微信聊天記錄的另一方就是被告本人。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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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近日,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有關微信聊天證據的借款糾紛案。
王剛(化名)訴稱,2017年一位同事向他借了2萬餘元。2018年,陸陸續續還了一些,還有1萬餘元未還。因多次催討無果,只能起訴至法院。
庭審中,被告並未到庭,原告只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的截屏,顯示有其催賬、對方答覆去借等內容,但原告卻無法證明微信聊天記錄的另一方就是被告本人。
案例二
據《檢察日報》報道,俞某和唐某是微信好友。2018年8月16日,俞某打電話告訴唐某,稱父親生病了,需要支付住院費,向唐某借5000元。唐某迅速在微信上轉賬5000元給俞某。因為說好只週轉十天,唐某也就沒讓俞某打欠條。但一個月過去了,俞某還沒有還錢的意思,唐某隻好催要,但俞某一口否認。
由於俞某沒有欠條,唐某只好以微信轉賬截圖打印件為憑向法院起訴。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唐某沒有向被告俞某提供手機轉賬的原始頁面,也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微信轉賬截圖顯示的接收者“隨風”就是被告俞某。
由於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原告唐某與被告俞某之間存在借貸關係,法院最終駁回了原告唐某的訴訟請求。
沒有籤欠條、借款證明等
採用微信上與同事、朋友的聊天記錄
就能證明雙方的借貸關係嗎?
答案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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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用麼?
案例一
近日,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有關微信聊天證據的借款糾紛案。
王剛(化名)訴稱,2017年一位同事向他借了2萬餘元。2018年,陸陸續續還了一些,還有1萬餘元未還。因多次催討無果,只能起訴至法院。
庭審中,被告並未到庭,原告只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的截屏,顯示有其催賬、對方答覆去借等內容,但原告卻無法證明微信聊天記錄的另一方就是被告本人。
案例二
據《檢察日報》報道,俞某和唐某是微信好友。2018年8月16日,俞某打電話告訴唐某,稱父親生病了,需要支付住院費,向唐某借5000元。唐某迅速在微信上轉賬5000元給俞某。因為說好只週轉十天,唐某也就沒讓俞某打欠條。但一個月過去了,俞某還沒有還錢的意思,唐某隻好催要,但俞某一口否認。
由於俞某沒有欠條,唐某只好以微信轉賬截圖打印件為憑向法院起訴。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唐某沒有向被告俞某提供手機轉賬的原始頁面,也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微信轉賬截圖顯示的接收者“隨風”就是被告俞某。
由於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原告唐某與被告俞某之間存在借貸關係,法院最終駁回了原告唐某的訴訟請求。
沒有籤欠條、借款證明等
採用微信上與同事、朋友的聊天記錄
就能證明雙方的借貸關係嗎?
答案是: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
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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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用麼?
案例一
近日,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有關微信聊天證據的借款糾紛案。
王剛(化名)訴稱,2017年一位同事向他借了2萬餘元。2018年,陸陸續續還了一些,還有1萬餘元未還。因多次催討無果,只能起訴至法院。
庭審中,被告並未到庭,原告只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的截屏,顯示有其催賬、對方答覆去借等內容,但原告卻無法證明微信聊天記錄的另一方就是被告本人。
案例二
據《檢察日報》報道,俞某和唐某是微信好友。2018年8月16日,俞某打電話告訴唐某,稱父親生病了,需要支付住院費,向唐某借5000元。唐某迅速在微信上轉賬5000元給俞某。因為說好只週轉十天,唐某也就沒讓俞某打欠條。但一個月過去了,俞某還沒有還錢的意思,唐某隻好催要,但俞某一口否認。
由於俞某沒有欠條,唐某只好以微信轉賬截圖打印件為憑向法院起訴。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唐某沒有向被告俞某提供手機轉賬的原始頁面,也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微信轉賬截圖顯示的接收者“隨風”就是被告俞某。
由於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原告唐某與被告俞某之間存在借貸關係,法院最終駁回了原告唐某的訴訟請求。
沒有籤欠條、借款證明等
採用微信上與同事、朋友的聊天記錄
就能證明雙方的借貸關係嗎?
答案是: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
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那為何所提案例中
王某撤回起訴
唐某被駁回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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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近日,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有關微信聊天證據的借款糾紛案。
王剛(化名)訴稱,2017年一位同事向他借了2萬餘元。2018年,陸陸續續還了一些,還有1萬餘元未還。因多次催討無果,只能起訴至法院。
庭審中,被告並未到庭,原告只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的截屏,顯示有其催賬、對方答覆去借等內容,但原告卻無法證明微信聊天記錄的另一方就是被告本人。
案例二
據《檢察日報》報道,俞某和唐某是微信好友。2018年8月16日,俞某打電話告訴唐某,稱父親生病了,需要支付住院費,向唐某借5000元。唐某迅速在微信上轉賬5000元給俞某。因為說好只週轉十天,唐某也就沒讓俞某打欠條。但一個月過去了,俞某還沒有還錢的意思,唐某隻好催要,但俞某一口否認。
由於俞某沒有欠條,唐某只好以微信轉賬截圖打印件為憑向法院起訴。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唐某沒有向被告俞某提供手機轉賬的原始頁面,也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微信轉賬截圖顯示的接收者“隨風”就是被告俞某。
由於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原告唐某與被告俞某之間存在借貸關係,法院最終駁回了原告唐某的訴訟請求。
沒有籤欠條、借款證明等
採用微信上與同事、朋友的聊天記錄
就能證明雙方的借貸關係嗎?
答案是: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
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那為何所提案例中
王某撤回起訴
唐某被駁回訴訟請求
???
那是保存的方式不對哦
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對方身份與借貸關係
大量案例表明
微信證據要想成為有效的證據
需要滿足相應的條件
只截個圖是遠遠不夠的
"如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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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所熟悉的支付方式也發生了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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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一掃、轉賬、紅包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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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
若有人通過微信問你借錢
但是之後對方又不肯還錢
通過掃一掃、紅包轉賬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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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用麼?
案例一
近日,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有關微信聊天證據的借款糾紛案。
王剛(化名)訴稱,2017年一位同事向他借了2萬餘元。2018年,陸陸續續還了一些,還有1萬餘元未還。因多次催討無果,只能起訴至法院。
庭審中,被告並未到庭,原告只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的截屏,顯示有其催賬、對方答覆去借等內容,但原告卻無法證明微信聊天記錄的另一方就是被告本人。
案例二
據《檢察日報》報道,俞某和唐某是微信好友。2018年8月16日,俞某打電話告訴唐某,稱父親生病了,需要支付住院費,向唐某借5000元。唐某迅速在微信上轉賬5000元給俞某。因為說好只週轉十天,唐某也就沒讓俞某打欠條。但一個月過去了,俞某還沒有還錢的意思,唐某隻好催要,但俞某一口否認。
由於俞某沒有欠條,唐某只好以微信轉賬截圖打印件為憑向法院起訴。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唐某沒有向被告俞某提供手機轉賬的原始頁面,也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微信轉賬截圖顯示的接收者“隨風”就是被告俞某。
由於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原告唐某與被告俞某之間存在借貸關係,法院最終駁回了原告唐某的訴訟請求。
沒有籤欠條、借款證明等
採用微信上與同事、朋友的聊天記錄
就能證明雙方的借貸關係嗎?
答案是: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
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那為何所提案例中
王某撤回起訴
唐某被駁回訴訟請求
???
那是保存的方式不對哦
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對方身份與借貸關係
大量案例表明
微信證據要想成為有效的證據
需要滿足相應的條件
只截個圖是遠遠不夠的
哪些可以作為證據材料?
證明雙方借貸的聊天記錄、電話錄音、微信轉賬記錄、銀行轉賬憑證、手機銀行轉賬記錄、身份信息證明(你要證明這是對方使用的微信,這個你可以通過微信真人頭像、朋友圈照片、微信實名認證、綁定的手機號碼、運營商協助調查等途徑進行核實)等證據。
微信記錄還要保證其滿足以下兩個前提:
真實性
即需要能證明微信上的聊天對象,就是當事人雙方。微信不是實名制,如果不能有效證明該聊天對象就是當事人,那麼此項證據在法律上就與事件本身沒有關聯。
完整性
即微信記錄需要與其它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聊天記錄等微信證據必須具有完整性,也就是說對於聊天記錄、語音、圖片和視頻不能隨意截取,必須連續且不中斷。如果誤刪、或者任意截取聊天記錄可能破壞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及合法性,從而影響該證據的效力。
我們應該怎麼做?
1、轉賬前要確認對方身份,可通過電話錄音、視頻通話、短信等形式核實;
2、應當善於應用微信的“收藏”功能,將原始資料保存下來。在平時的聊天中應該將重要的聊天記錄藉助於收藏的功能妥善保存下來;
3、避免因清理手機內存時不小心刪除微信聊天記錄導致聊天內容的滅失;
4、網上轉賬後應及時補借條,借條一定要規範;同時轉賬附言要寫好,應標註轉賬用途;
5、建議儘量採用傳統的借條及銀行轉賬方式進行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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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近日,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有關微信聊天證據的借款糾紛案。
王剛(化名)訴稱,2017年一位同事向他借了2萬餘元。2018年,陸陸續續還了一些,還有1萬餘元未還。因多次催討無果,只能起訴至法院。
庭審中,被告並未到庭,原告只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的截屏,顯示有其催賬、對方答覆去借等內容,但原告卻無法證明微信聊天記錄的另一方就是被告本人。
案例二
據《檢察日報》報道,俞某和唐某是微信好友。2018年8月16日,俞某打電話告訴唐某,稱父親生病了,需要支付住院費,向唐某借5000元。唐某迅速在微信上轉賬5000元給俞某。因為說好只週轉十天,唐某也就沒讓俞某打欠條。但一個月過去了,俞某還沒有還錢的意思,唐某隻好催要,但俞某一口否認。
由於俞某沒有欠條,唐某只好以微信轉賬截圖打印件為憑向法院起訴。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唐某沒有向被告俞某提供手機轉賬的原始頁面,也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微信轉賬截圖顯示的接收者“隨風”就是被告俞某。
由於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原告唐某與被告俞某之間存在借貸關係,法院最終駁回了原告唐某的訴訟請求。
沒有籤欠條、借款證明等
採用微信上與同事、朋友的聊天記錄
就能證明雙方的借貸關係嗎?
答案是: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
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那為何所提案例中
王某撤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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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保存的方式不對哦
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對方身份與借貸關係
大量案例表明
微信證據要想成為有效的證據
需要滿足相應的條件
只截個圖是遠遠不夠的
哪些可以作為證據材料?
證明雙方借貸的聊天記錄、電話錄音、微信轉賬記錄、銀行轉賬憑證、手機銀行轉賬記錄、身份信息證明(你要證明這是對方使用的微信,這個你可以通過微信真人頭像、朋友圈照片、微信實名認證、綁定的手機號碼、運營商協助調查等途徑進行核實)等證據。
微信記錄還要保證其滿足以下兩個前提:
真實性
即需要能證明微信上的聊天對象,就是當事人雙方。微信不是實名制,如果不能有效證明該聊天對象就是當事人,那麼此項證據在法律上就與事件本身沒有關聯。
完整性
即微信記錄需要與其它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聊天記錄等微信證據必須具有完整性,也就是說對於聊天記錄、語音、圖片和視頻不能隨意截取,必須連續且不中斷。如果誤刪、或者任意截取聊天記錄可能破壞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及合法性,從而影響該證據的效力。
我們應該怎麼做?
1、轉賬前要確認對方身份,可通過電話錄音、視頻通話、短信等形式核實;
2、應當善於應用微信的“收藏”功能,將原始資料保存下來。在平時的聊天中應該將重要的聊天記錄藉助於收藏的功能妥善保存下來;
3、避免因清理手機內存時不小心刪除微信聊天記錄導致聊天內容的滅失;
4、網上轉賬後應及時補借條,借條一定要規範;同時轉賬附言要寫好,應標註轉賬用途;
5、建議儘量採用傳統的借條及銀行轉賬方式進行借貸。
檢察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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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所熟悉的支付方式也發生了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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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有關微信聊天證據的借款糾紛案。
王剛(化名)訴稱,2017年一位同事向他借了2萬餘元。2018年,陸陸續續還了一些,還有1萬餘元未還。因多次催討無果,只能起訴至法院。
庭審中,被告並未到庭,原告只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的截屏,顯示有其催賬、對方答覆去借等內容,但原告卻無法證明微信聊天記錄的另一方就是被告本人。
案例二
據《檢察日報》報道,俞某和唐某是微信好友。2018年8月16日,俞某打電話告訴唐某,稱父親生病了,需要支付住院費,向唐某借5000元。唐某迅速在微信上轉賬5000元給俞某。因為說好只週轉十天,唐某也就沒讓俞某打欠條。但一個月過去了,俞某還沒有還錢的意思,唐某隻好催要,但俞某一口否認。
由於俞某沒有欠條,唐某只好以微信轉賬截圖打印件為憑向法院起訴。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唐某沒有向被告俞某提供手機轉賬的原始頁面,也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微信轉賬截圖顯示的接收者“隨風”就是被告俞某。
由於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原告唐某與被告俞某之間存在借貸關係,法院最終駁回了原告唐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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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用微信上與同事、朋友的聊天記錄
就能證明雙方的借貸關係嗎?
答案是: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
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那為何所提案例中
王某撤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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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案例表明
微信證據要想成為有效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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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截個圖是遠遠不夠的
哪些可以作為證據材料?
證明雙方借貸的聊天記錄、電話錄音、微信轉賬記錄、銀行轉賬憑證、手機銀行轉賬記錄、身份信息證明(你要證明這是對方使用的微信,這個你可以通過微信真人頭像、朋友圈照片、微信實名認證、綁定的手機號碼、運營商協助調查等途徑進行核實)等證據。
微信記錄還要保證其滿足以下兩個前提:
真實性
即需要能證明微信上的聊天對象,就是當事人雙方。微信不是實名制,如果不能有效證明該聊天對象就是當事人,那麼此項證據在法律上就與事件本身沒有關聯。
完整性
即微信記錄需要與其它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聊天記錄等微信證據必須具有完整性,也就是說對於聊天記錄、語音、圖片和視頻不能隨意截取,必須連續且不中斷。如果誤刪、或者任意截取聊天記錄可能破壞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及合法性,從而影響該證據的效力。
我們應該怎麼做?
1、轉賬前要確認對方身份,可通過電話錄音、視頻通話、短信等形式核實;
2、應當善於應用微信的“收藏”功能,將原始資料保存下來。在平時的聊天中應該將重要的聊天記錄藉助於收藏的功能妥善保存下來;
3、避免因清理手機內存時不小心刪除微信聊天記錄導致聊天內容的滅失;
4、網上轉賬後應及時補借條,借條一定要規範;同時轉賬附言要寫好,應標註轉賬用途;
5、建議儘量採用傳統的借條及銀行轉賬方式進行借貸。
檢察官說法
微信轉賬快捷方便,但用法律手段維權時也存在一定困難。因此在選取微信聊天記錄作為法律證據時,還需要遵循相關規定,以提供最真實有效的信息,為自己爭取應得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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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有關微信聊天證據的借款糾紛案。
王剛(化名)訴稱,2017年一位同事向他借了2萬餘元。2018年,陸陸續續還了一些,還有1萬餘元未還。因多次催討無果,只能起訴至法院。
庭審中,被告並未到庭,原告只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的截屏,顯示有其催賬、對方答覆去借等內容,但原告卻無法證明微信聊天記錄的另一方就是被告本人。
案例二
據《檢察日報》報道,俞某和唐某是微信好友。2018年8月16日,俞某打電話告訴唐某,稱父親生病了,需要支付住院費,向唐某借5000元。唐某迅速在微信上轉賬5000元給俞某。因為說好只週轉十天,唐某也就沒讓俞某打欠條。但一個月過去了,俞某還沒有還錢的意思,唐某隻好催要,但俞某一口否認。
由於俞某沒有欠條,唐某只好以微信轉賬截圖打印件為憑向法院起訴。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唐某沒有向被告俞某提供手機轉賬的原始頁面,也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微信轉賬截圖顯示的接收者“隨風”就是被告俞某。
由於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原告唐某與被告俞某之間存在借貸關係,法院最終駁回了原告唐某的訴訟請求。
沒有籤欠條、借款證明等
採用微信上與同事、朋友的聊天記錄
就能證明雙方的借貸關係嗎?
答案是: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
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那為何所提案例中
王某撤回起訴
唐某被駁回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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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保存的方式不對哦
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對方身份與借貸關係
大量案例表明
微信證據要想成為有效的證據
需要滿足相應的條件
只截個圖是遠遠不夠的
哪些可以作為證據材料?
證明雙方借貸的聊天記錄、電話錄音、微信轉賬記錄、銀行轉賬憑證、手機銀行轉賬記錄、身份信息證明(你要證明這是對方使用的微信,這個你可以通過微信真人頭像、朋友圈照片、微信實名認證、綁定的手機號碼、運營商協助調查等途徑進行核實)等證據。
微信記錄還要保證其滿足以下兩個前提:
真實性
即需要能證明微信上的聊天對象,就是當事人雙方。微信不是實名制,如果不能有效證明該聊天對象就是當事人,那麼此項證據在法律上就與事件本身沒有關聯。
完整性
即微信記錄需要與其它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聊天記錄等微信證據必須具有完整性,也就是說對於聊天記錄、語音、圖片和視頻不能隨意截取,必須連續且不中斷。如果誤刪、或者任意截取聊天記錄可能破壞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及合法性,從而影響該證據的效力。
我們應該怎麼做?
1、轉賬前要確認對方身份,可通過電話錄音、視頻通話、短信等形式核實;
2、應當善於應用微信的“收藏”功能,將原始資料保存下來。在平時的聊天中應該將重要的聊天記錄藉助於收藏的功能妥善保存下來;
3、避免因清理手機內存時不小心刪除微信聊天記錄導致聊天內容的滅失;
4、網上轉賬後應及時補借條,借條一定要規範;同時轉賬附言要寫好,應標註轉賬用途;
5、建議儘量採用傳統的借條及銀行轉賬方式進行借貸。
檢察官說法
微信轉賬快捷方便,但用法律手段維權時也存在一定困難。因此在選取微信聊天記錄作為法律證據時,還需要遵循相關規定,以提供最真實有效的信息,為自己爭取應得的權益。
西安市人民檢察院新媒體工作室出品
來源|未央檢察
編輯|高博
校對| 任媛媛
審核| 惠芳
"如今
互聯網已滲透到生活中的點點滴滴
我們所熟悉的支付方式也發生了變化
通過支付寶或微信
掃一掃、轉賬、紅包等方式
就可以完成各種支付
那麼
若有人通過微信問你借錢
但是之後對方又不肯還錢
通過掃一掃、紅包轉賬後
你保存的微信截圖
有用麼?
案例一
近日,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有關微信聊天證據的借款糾紛案。
王剛(化名)訴稱,2017年一位同事向他借了2萬餘元。2018年,陸陸續續還了一些,還有1萬餘元未還。因多次催討無果,只能起訴至法院。
庭審中,被告並未到庭,原告只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的截屏,顯示有其催賬、對方答覆去借等內容,但原告卻無法證明微信聊天記錄的另一方就是被告本人。
案例二
據《檢察日報》報道,俞某和唐某是微信好友。2018年8月16日,俞某打電話告訴唐某,稱父親生病了,需要支付住院費,向唐某借5000元。唐某迅速在微信上轉賬5000元給俞某。因為說好只週轉十天,唐某也就沒讓俞某打欠條。但一個月過去了,俞某還沒有還錢的意思,唐某隻好催要,但俞某一口否認。
由於俞某沒有欠條,唐某只好以微信轉賬截圖打印件為憑向法院起訴。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唐某沒有向被告俞某提供手機轉賬的原始頁面,也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微信轉賬截圖顯示的接收者“隨風”就是被告俞某。
由於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原告唐某與被告俞某之間存在借貸關係,法院最終駁回了原告唐某的訴訟請求。
沒有籤欠條、借款證明等
採用微信上與同事、朋友的聊天記錄
就能證明雙方的借貸關係嗎?
答案是: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
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那為何所提案例中
王某撤回起訴
唐某被駁回訴訟請求
???
那是保存的方式不對哦
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對方身份與借貸關係
大量案例表明
微信證據要想成為有效的證據
需要滿足相應的條件
只截個圖是遠遠不夠的
哪些可以作為證據材料?
證明雙方借貸的聊天記錄、電話錄音、微信轉賬記錄、銀行轉賬憑證、手機銀行轉賬記錄、身份信息證明(你要證明這是對方使用的微信,這個你可以通過微信真人頭像、朋友圈照片、微信實名認證、綁定的手機號碼、運營商協助調查等途徑進行核實)等證據。
微信記錄還要保證其滿足以下兩個前提:
真實性
即需要能證明微信上的聊天對象,就是當事人雙方。微信不是實名制,如果不能有效證明該聊天對象就是當事人,那麼此項證據在法律上就與事件本身沒有關聯。
完整性
即微信記錄需要與其它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聊天記錄等微信證據必須具有完整性,也就是說對於聊天記錄、語音、圖片和視頻不能隨意截取,必須連續且不中斷。如果誤刪、或者任意截取聊天記錄可能破壞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及合法性,從而影響該證據的效力。
我們應該怎麼做?
1、轉賬前要確認對方身份,可通過電話錄音、視頻通話、短信等形式核實;
2、應當善於應用微信的“收藏”功能,將原始資料保存下來。在平時的聊天中應該將重要的聊天記錄藉助於收藏的功能妥善保存下來;
3、避免因清理手機內存時不小心刪除微信聊天記錄導致聊天內容的滅失;
4、網上轉賬後應及時補借條,借條一定要規範;同時轉賬附言要寫好,應標註轉賬用途;
5、建議儘量採用傳統的借條及銀行轉賬方式進行借貸。
檢察官說法
微信轉賬快捷方便,但用法律手段維權時也存在一定困難。因此在選取微信聊天記錄作為法律證據時,還需要遵循相關規定,以提供最真實有效的信息,為自己爭取應得的權益。
西安市人民檢察院新媒體工作室出品
來源|未央檢察
編輯|高博
校對| 任媛媛
審核| 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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