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永勝合同詐騙重審案 ——2018十大企業家犯罪典型案例(之三)

案情概要:

劉永勝,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嘉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內蒙古自治區準格爾旗源遠煤炭運銷有限公司、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恆發商貿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


劉永勝合同詐騙重審案 ——2018十大企業家犯罪典型案例(之三)



劉永勝自2009年起在鄂爾多斯市東勝區開發總造價50億元的嘉禾麗苑商住小區項目,先後向華夏銀行、包商銀行、浦發銀行等貸款,用於項目開發建設。2012年,浦發分行行長常青給劉永勝打電話,稱成立不久的新蒙能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有資金外借,劉對新蒙公司以13.5%的年利率出借1億元頗有興趣。之後,源遠公司和新蒙公司分別簽訂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保證合同,新蒙公司依約將1億元資金轉至源遠公司賬戶。資金到賬後,劉永勝用其中4000萬元用於償還華夏銀行貸款,餘下的借款5500萬元用於歸還源遠公司欠包商銀行的貸款,350萬元用於發放職工工資,150萬元用於向新蒙公司支付借款利息。後因鄂爾多斯經濟形勢惡化,劉未能按期償還新蒙公司借款,新蒙公司提起民事訴訟,劉永勝提出以房抵債並願意放棄抵押在浦發分行的房產。然而,新蒙公司實際控制人李茂銀執意要求劉永勝償還現金,遂撤銷民事訴訟,以劉永勝涉嫌合同詐騙罪向公安機關報案。2017年5月3日,內蒙古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合同詐騙罪判處劉永勝無期徒刑。包頭市中院認定:“劉永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資金困難、不具備履約能力的情況下與新蒙公司簽訂借款協議,借款到賬後用於償還債務或出借獲取高利,對到期能否償還持放任態度,其行為已經構成合同詐騙罪,且詐騙數額高達9471萬元。”2018年5月3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書》,認定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審,至今重審法院未作出判決。

(案情整理:朱羽豐)


劉永勝合同詐騙重審案 ——2018十大企業家犯罪典型案例(之三)


劉永勝合同詐騙重審案 ——2018十大企業家犯罪典型案例(之三)


趙軍律師點評:

為營造良好的經營環境,公安司法機關應嚴格把握經濟糾紛與刑事犯罪之間的界限,堅決防止動用刑事手段解決經濟糾紛。經濟的發展、營商環境的改善,須以市場主體對其行為後果預期一定程度的確定性為前提,這就要求公安司法機關在辦案中謹守罪刑法定原則,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尤其對於已進入或啟動過民事訴訟程序的案件,公安機關“變軌”立為刑事案件應特別慎重。警方對案件的認定在現實司法實踐中會極大影響刑事訴訟的後續流程,一旦發生錯誤,糾錯難度極大、糾錯成本極高,極有可能為相關涉案主體造成巨大損害。同時,濫用刑事手段介入經濟糾紛也蘊含著司法腐敗的高度風險,值得重視。


劉永勝合同詐騙重審案 ——2018十大企業家犯罪典型案例(之三)



對於企業來說,不依約償還到期債務會放大企業運營風險。在現實中,這種風險對於企業生存來說有可能是致命性的。在類似本案的情況中,即便司法機關最終認定劉永勝無罪,企業由此造成的損失也是難以挽回的。因此,企業家在經營中應量力而行、應勢而為,充分考慮償還能力、預估市場風險,穩健經營,切忌過度投機。

趙軍律師: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北京市京悅律師事務所律師。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