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發佈‖依法平等保護民營企業家人身財產安全十大典型案例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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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典型案例之九

重慶市磁器口陳麻花食品有限公司與重慶喜火哥飲食文化有限公司九龍坡分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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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磁器口陳麻花食品有限公司與重慶喜火哥飲食文化有限公司九龍坡分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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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陳昌銀系第3505312號“陳昌銀”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30類)為:麻花、麵條等。註冊有效期自2004年9月7日至2014年9月6日止,續展註冊有效期自2014年9月7日至2024年9月6日止。陳昌銀許可原告重慶市磁器口陳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市陳麻花公司)使用“陳昌銀”商標,重慶市陳麻花公司有權以自己名義對“陳昌銀”商標向他人提起商標侵權訴訟,參與訴訟程序,並有權以自己名義全權處理“陳昌銀”商標的打假、維權事宜。自2004年起,“陳昌銀”先後被評為中國磁器口民間美食文化節“名優特獎”、重慶市著名商標等稱號。2012年至2015年,重慶市陳麻花公司投入大量廣告宣傳陳昌銀麻花。

2015年8月1日,被告重慶喜火哥飲食文化有限公司九龍坡分公司(以下簡稱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與陳昌江簽署《勞動合同》,雙方約定陳昌江擔任調味師崗位。後陳昌江向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出具姓名使用授權書:同意貴司在貴司生產的麻花包裝上、廣告上無償使用本人的名字,並同意貴司將本人的名字申請作為貴司產品的註冊商標。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生產的麻花產品包裝袋上使用了“陳昌江”“磁器口陳麻花”等標誌。原告認為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生產、銷售帶有“陳昌江”“磁器口陳麻花”標誌的麻花產品的行為已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重慶喜火哥飲食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喜火哥公司)、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立即停止在第30類麻花產品包裝及淘寶網站上對原告“陳昌銀”商標權的侵權行為及對“磁器口陳麻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等。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重慶市陳麻花公司經商標權人陳昌銀的許可,取得“陳昌銀”註冊商標的使用權,並有權以自己名義對“陳昌銀”商標向他人提起商標侵權訴訟。一般而言,姓名是人類為了區分個體,給每個個體給定特定名稱符號,是通過語言文字信息區別人群個體差異的標識。當姓名作為商標註冊並使用時,姓名就和商標在某種程度上產生了重合,同時產生一定衝突。自然人的姓名應用到商業領域後,表現出與商標標識類似的特性,並非是人格意義上識別個人的符號,而是用於識別商業活動中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標識,而不因其獲得擁有該姓名的自然人授權即可以不受規制地使用在商業活動中用於區別商品或服務。

基於“陳昌江”標識與“陳昌銀”商標整體外觀近似,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使用“陳昌江”標識的時間在重慶市陳麻花公司使用“陳昌銀”商標之後,並無任何在先使用的事實,亦無證據表明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對其標識進行商業宣傳、投入以建立起其標識自身的知名度,考慮到重慶市陳麻花公司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使用“陳昌江”作為商業標識有明顯搭便車的故意。從相關公眾的角度,容易誤認為“陳昌江”與“陳昌銀”有一定關聯性,使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因此,被告在其生產、銷售的商品上使用“陳昌江”的行為侵犯了重慶市陳麻花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因未能合理解釋與磁器口陳麻花有何種關聯性,被告使用“磁器口陳麻花”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遂判決:被告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立即停止在第30類商品上使用侵犯第3505312號“陳昌銀”註冊商標權的陳昌江標識,立即停止使用磁器口陳麻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0萬元等,同時由喜火哥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一審宣判後,喜火哥公司及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訴。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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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典型案例之九

重慶市磁器口陳麻花食品有限公司與重慶喜火哥飲食文化有限公司九龍坡分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權威發佈‖依法平等保護民營企業家人身財產安全十大典型案例之九、十

【案情簡介】

陳昌銀系第3505312號“陳昌銀”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30類)為:麻花、麵條等。註冊有效期自2004年9月7日至2014年9月6日止,續展註冊有效期自2014年9月7日至2024年9月6日止。陳昌銀許可原告重慶市磁器口陳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市陳麻花公司)使用“陳昌銀”商標,重慶市陳麻花公司有權以自己名義對“陳昌銀”商標向他人提起商標侵權訴訟,參與訴訟程序,並有權以自己名義全權處理“陳昌銀”商標的打假、維權事宜。自2004年起,“陳昌銀”先後被評為中國磁器口民間美食文化節“名優特獎”、重慶市著名商標等稱號。2012年至2015年,重慶市陳麻花公司投入大量廣告宣傳陳昌銀麻花。

2015年8月1日,被告重慶喜火哥飲食文化有限公司九龍坡分公司(以下簡稱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與陳昌江簽署《勞動合同》,雙方約定陳昌江擔任調味師崗位。後陳昌江向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出具姓名使用授權書:同意貴司在貴司生產的麻花包裝上、廣告上無償使用本人的名字,並同意貴司將本人的名字申請作為貴司產品的註冊商標。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生產的麻花產品包裝袋上使用了“陳昌江”“磁器口陳麻花”等標誌。原告認為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生產、銷售帶有“陳昌江”“磁器口陳麻花”標誌的麻花產品的行為已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重慶喜火哥飲食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喜火哥公司)、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立即停止在第30類麻花產品包裝及淘寶網站上對原告“陳昌銀”商標權的侵權行為及對“磁器口陳麻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等。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重慶市陳麻花公司經商標權人陳昌銀的許可,取得“陳昌銀”註冊商標的使用權,並有權以自己名義對“陳昌銀”商標向他人提起商標侵權訴訟。一般而言,姓名是人類為了區分個體,給每個個體給定特定名稱符號,是通過語言文字信息區別人群個體差異的標識。當姓名作為商標註冊並使用時,姓名就和商標在某種程度上產生了重合,同時產生一定衝突。自然人的姓名應用到商業領域後,表現出與商標標識類似的特性,並非是人格意義上識別個人的符號,而是用於識別商業活動中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標識,而不因其獲得擁有該姓名的自然人授權即可以不受規制地使用在商業活動中用於區別商品或服務。

基於“陳昌江”標識與“陳昌銀”商標整體外觀近似,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使用“陳昌江”標識的時間在重慶市陳麻花公司使用“陳昌銀”商標之後,並無任何在先使用的事實,亦無證據表明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對其標識進行商業宣傳、投入以建立起其標識自身的知名度,考慮到重慶市陳麻花公司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使用“陳昌江”作為商業標識有明顯搭便車的故意。從相關公眾的角度,容易誤認為“陳昌江”與“陳昌銀”有一定關聯性,使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因此,被告在其生產、銷售的商品上使用“陳昌江”的行為侵犯了重慶市陳麻花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因未能合理解釋與磁器口陳麻花有何種關聯性,被告使用“磁器口陳麻花”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遂判決:被告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立即停止在第30類商品上使用侵犯第3505312號“陳昌銀”註冊商標權的陳昌江標識,立即停止使用磁器口陳麻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0萬元等,同時由喜火哥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一審宣判後,喜火哥公司及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訴。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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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企業商標是生產經營者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的質量象徵,亦與企業商業信譽、文化品位以及市場核心競爭力等息息相關。我國作為傳統文明古國,承載個人技藝、蘊含地方特色、弘揚歷史文化的食品小吃、手工工藝品等傳統手工產業發達,產生了許多以創始人姓氏或名字註冊的知名商標和民族品牌。基於自然人的姓名極易重合或相似的重要特徵,對此類商標的依法全面保護尤為重要。本案嚴格區分商業活動中正當使用自然人姓名與侵害姓名商標權之間的界限,細化了姓名商標侵權的裁判規則,有效制止了攀附他人商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依法保護姓名商標權企業合法權利、引導市場主體守法經營以及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等具有積極示範意義。

十大典型案例之十

上海微微愛珠寶公司、吳微微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宣告無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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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典型案例之九

重慶市磁器口陳麻花食品有限公司與重慶喜火哥飲食文化有限公司九龍坡分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權威發佈‖依法平等保護民營企業家人身財產安全十大典型案例之九、十

【案情簡介】

陳昌銀系第3505312號“陳昌銀”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30類)為:麻花、麵條等。註冊有效期自2004年9月7日至2014年9月6日止,續展註冊有效期自2014年9月7日至2024年9月6日止。陳昌銀許可原告重慶市磁器口陳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市陳麻花公司)使用“陳昌銀”商標,重慶市陳麻花公司有權以自己名義對“陳昌銀”商標向他人提起商標侵權訴訟,參與訴訟程序,並有權以自己名義全權處理“陳昌銀”商標的打假、維權事宜。自2004年起,“陳昌銀”先後被評為中國磁器口民間美食文化節“名優特獎”、重慶市著名商標等稱號。2012年至2015年,重慶市陳麻花公司投入大量廣告宣傳陳昌銀麻花。

2015年8月1日,被告重慶喜火哥飲食文化有限公司九龍坡分公司(以下簡稱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與陳昌江簽署《勞動合同》,雙方約定陳昌江擔任調味師崗位。後陳昌江向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出具姓名使用授權書:同意貴司在貴司生產的麻花包裝上、廣告上無償使用本人的名字,並同意貴司將本人的名字申請作為貴司產品的註冊商標。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生產的麻花產品包裝袋上使用了“陳昌江”“磁器口陳麻花”等標誌。原告認為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生產、銷售帶有“陳昌江”“磁器口陳麻花”標誌的麻花產品的行為已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重慶喜火哥飲食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喜火哥公司)、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立即停止在第30類麻花產品包裝及淘寶網站上對原告“陳昌銀”商標權的侵權行為及對“磁器口陳麻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等。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重慶市陳麻花公司經商標權人陳昌銀的許可,取得“陳昌銀”註冊商標的使用權,並有權以自己名義對“陳昌銀”商標向他人提起商標侵權訴訟。一般而言,姓名是人類為了區分個體,給每個個體給定特定名稱符號,是通過語言文字信息區別人群個體差異的標識。當姓名作為商標註冊並使用時,姓名就和商標在某種程度上產生了重合,同時產生一定衝突。自然人的姓名應用到商業領域後,表現出與商標標識類似的特性,並非是人格意義上識別個人的符號,而是用於識別商業活動中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標識,而不因其獲得擁有該姓名的自然人授權即可以不受規制地使用在商業活動中用於區別商品或服務。

基於“陳昌江”標識與“陳昌銀”商標整體外觀近似,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使用“陳昌江”標識的時間在重慶市陳麻花公司使用“陳昌銀”商標之後,並無任何在先使用的事實,亦無證據表明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對其標識進行商業宣傳、投入以建立起其標識自身的知名度,考慮到重慶市陳麻花公司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使用“陳昌江”作為商業標識有明顯搭便車的故意。從相關公眾的角度,容易誤認為“陳昌江”與“陳昌銀”有一定關聯性,使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因此,被告在其生產、銷售的商品上使用“陳昌江”的行為侵犯了重慶市陳麻花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因未能合理解釋與磁器口陳麻花有何種關聯性,被告使用“磁器口陳麻花”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遂判決:被告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立即停止在第30類商品上使用侵犯第3505312號“陳昌銀”註冊商標權的陳昌江標識,立即停止使用磁器口陳麻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0萬元等,同時由喜火哥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一審宣判後,喜火哥公司及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訴。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權威發佈‖依法平等保護民營企業家人身財產安全十大典型案例之九、十

【典型意義】

企業商標是生產經營者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的質量象徵,亦與企業商業信譽、文化品位以及市場核心競爭力等息息相關。我國作為傳統文明古國,承載個人技藝、蘊含地方特色、弘揚歷史文化的食品小吃、手工工藝品等傳統手工產業發達,產生了許多以創始人姓氏或名字註冊的知名商標和民族品牌。基於自然人的姓名極易重合或相似的重要特徵,對此類商標的依法全面保護尤為重要。本案嚴格區分商業活動中正當使用自然人姓名與侵害姓名商標權之間的界限,細化了姓名商標侵權的裁判規則,有效制止了攀附他人商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依法保護姓名商標權企業合法權利、引導市場主體守法經營以及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等具有積極示範意義。

十大典型案例之十

上海微微愛珠寶公司、吳微微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宣告無罪)案

權威發佈‖依法平等保護民營企業家人身財產安全十大典型案例之九、十

【案情簡介】

上海微微愛珠寶公司(以下簡稱微微珠寶公司)系一家在滬經營多年的民營企業。2010年6月至2011年10月間,微微珠寶公司法定代表人吳微微以投資或者經營需要資金週轉等為由,通過出具借據或簽訂借款協議等方式,分別向塗某等向十餘位借款人借款共計1.5億餘元,其中大多承諾較高利息,部分提供房產抵押或珠寶質押。所借款項主要用於償還他人的借款本息、支付公司運營支出等。至案發,吳微微和微微珠寶公司對上述款項尚未完全支付本息,故被公訴機關指控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從宣傳手段上看,吳微微借款方式為或當面或通過電話一對一向借款人提出借款,並約定利息和期限,既不存在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的情形,亦無證據顯示其要求借款對象為其募集、吸收資金或明知他人將其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而予以放任的情形;其次,從借款對象上看,吳微微的借款對象絕大部分與其有特定的社會關係基礎,範圍相對固定、封閉,不具有開放性,並非隨機選擇或者隨時可能變化的不特定對象。對於查明的出資中確有部分資金並非親友自有而系轉借而來的情況,但現有證據難以認定吳微微系明知親友向他人吸收資金而予以放任,此外,其個別親友轉借的對象亦是個別特定對象,而非社會公眾;再次,吳微微在向他人借款的過程中,存在並未約定利息或回報的情況,對部分借款還提供了房產、珠寶抵押,故吳微微的上述行為並不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特徵。

綜上,一審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單位上海微微愛珠寶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吳微微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判決:一、被告單位上海微微愛珠寶有限公司無罪;二、被告人吳微微無罪。一審宣判後,公訴機關提起抗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所作的判決並無不當,且訴訟程序合法,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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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典型案例之九

重慶市磁器口陳麻花食品有限公司與重慶喜火哥飲食文化有限公司九龍坡分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權威發佈‖依法平等保護民營企業家人身財產安全十大典型案例之九、十

【案情簡介】

陳昌銀系第3505312號“陳昌銀”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30類)為:麻花、麵條等。註冊有效期自2004年9月7日至2014年9月6日止,續展註冊有效期自2014年9月7日至2024年9月6日止。陳昌銀許可原告重慶市磁器口陳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市陳麻花公司)使用“陳昌銀”商標,重慶市陳麻花公司有權以自己名義對“陳昌銀”商標向他人提起商標侵權訴訟,參與訴訟程序,並有權以自己名義全權處理“陳昌銀”商標的打假、維權事宜。自2004年起,“陳昌銀”先後被評為中國磁器口民間美食文化節“名優特獎”、重慶市著名商標等稱號。2012年至2015年,重慶市陳麻花公司投入大量廣告宣傳陳昌銀麻花。

2015年8月1日,被告重慶喜火哥飲食文化有限公司九龍坡分公司(以下簡稱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與陳昌江簽署《勞動合同》,雙方約定陳昌江擔任調味師崗位。後陳昌江向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出具姓名使用授權書:同意貴司在貴司生產的麻花包裝上、廣告上無償使用本人的名字,並同意貴司將本人的名字申請作為貴司產品的註冊商標。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生產的麻花產品包裝袋上使用了“陳昌江”“磁器口陳麻花”等標誌。原告認為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生產、銷售帶有“陳昌江”“磁器口陳麻花”標誌的麻花產品的行為已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重慶喜火哥飲食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喜火哥公司)、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立即停止在第30類麻花產品包裝及淘寶網站上對原告“陳昌銀”商標權的侵權行為及對“磁器口陳麻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等。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重慶市陳麻花公司經商標權人陳昌銀的許可,取得“陳昌銀”註冊商標的使用權,並有權以自己名義對“陳昌銀”商標向他人提起商標侵權訴訟。一般而言,姓名是人類為了區分個體,給每個個體給定特定名稱符號,是通過語言文字信息區別人群個體差異的標識。當姓名作為商標註冊並使用時,姓名就和商標在某種程度上產生了重合,同時產生一定衝突。自然人的姓名應用到商業領域後,表現出與商標標識類似的特性,並非是人格意義上識別個人的符號,而是用於識別商業活動中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標識,而不因其獲得擁有該姓名的自然人授權即可以不受規制地使用在商業活動中用於區別商品或服務。

基於“陳昌江”標識與“陳昌銀”商標整體外觀近似,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使用“陳昌江”標識的時間在重慶市陳麻花公司使用“陳昌銀”商標之後,並無任何在先使用的事實,亦無證據表明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對其標識進行商業宣傳、投入以建立起其標識自身的知名度,考慮到重慶市陳麻花公司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使用“陳昌江”作為商業標識有明顯搭便車的故意。從相關公眾的角度,容易誤認為“陳昌江”與“陳昌銀”有一定關聯性,使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因此,被告在其生產、銷售的商品上使用“陳昌江”的行為侵犯了重慶市陳麻花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因未能合理解釋與磁器口陳麻花有何種關聯性,被告使用“磁器口陳麻花”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遂判決:被告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立即停止在第30類商品上使用侵犯第3505312號“陳昌銀”註冊商標權的陳昌江標識,立即停止使用磁器口陳麻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0萬元等,同時由喜火哥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一審宣判後,喜火哥公司及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訴。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權威發佈‖依法平等保護民營企業家人身財產安全十大典型案例之九、十

【典型意義】

企業商標是生產經營者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的質量象徵,亦與企業商業信譽、文化品位以及市場核心競爭力等息息相關。我國作為傳統文明古國,承載個人技藝、蘊含地方特色、弘揚歷史文化的食品小吃、手工工藝品等傳統手工產業發達,產生了許多以創始人姓氏或名字註冊的知名商標和民族品牌。基於自然人的姓名極易重合或相似的重要特徵,對此類商標的依法全面保護尤為重要。本案嚴格區分商業活動中正當使用自然人姓名與侵害姓名商標權之間的界限,細化了姓名商標侵權的裁判規則,有效制止了攀附他人商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依法保護姓名商標權企業合法權利、引導市場主體守法經營以及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等具有積極示範意義。

十大典型案例之十

上海微微愛珠寶公司、吳微微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宣告無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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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上海微微愛珠寶公司(以下簡稱微微珠寶公司)系一家在滬經營多年的民營企業。2010年6月至2011年10月間,微微珠寶公司法定代表人吳微微以投資或者經營需要資金週轉等為由,通過出具借據或簽訂借款協議等方式,分別向塗某等向十餘位借款人借款共計1.5億餘元,其中大多承諾較高利息,部分提供房產抵押或珠寶質押。所借款項主要用於償還他人的借款本息、支付公司運營支出等。至案發,吳微微和微微珠寶公司對上述款項尚未完全支付本息,故被公訴機關指控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從宣傳手段上看,吳微微借款方式為或當面或通過電話一對一向借款人提出借款,並約定利息和期限,既不存在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的情形,亦無證據顯示其要求借款對象為其募集、吸收資金或明知他人將其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而予以放任的情形;其次,從借款對象上看,吳微微的借款對象絕大部分與其有特定的社會關係基礎,範圍相對固定、封閉,不具有開放性,並非隨機選擇或者隨時可能變化的不特定對象。對於查明的出資中確有部分資金並非親友自有而系轉借而來的情況,但現有證據難以認定吳微微系明知親友向他人吸收資金而予以放任,此外,其個別親友轉借的對象亦是個別特定對象,而非社會公眾;再次,吳微微在向他人借款的過程中,存在並未約定利息或回報的情況,對部分借款還提供了房產、珠寶抵押,故吳微微的上述行為並不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特徵。

綜上,一審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單位上海微微愛珠寶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吳微微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判決:一、被告單位上海微微愛珠寶有限公司無罪;二、被告人吳微微無罪。一審宣判後,公訴機關提起抗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所作的判決並無不當,且訴訟程序合法,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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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融資作為民營企業重要的融資渠道,在解決民營企業資金短缺困境的同時,也增加了民營企業經營和法律風險。司法實踐中要嚴格把握民間融資與非法集資的界限,審慎對待由於民間融資引發的經濟糾紛,防止刑事手段過度干預民營企業生產經營。本案通過審理依法認定被告人既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借款對象亦非不特定人員,其借款融資行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應宣告無罪。當然,吳微微及微微愛珠寶公司的借款行為雖未構成犯罪,但依法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借款人陸續通過訴訟、協商等方式,確保其債權的實現。

編輯:王 蕾

排版:孫 麗

審核:殷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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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典型案例之九

重慶市磁器口陳麻花食品有限公司與重慶喜火哥飲食文化有限公司九龍坡分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權威發佈‖依法平等保護民營企業家人身財產安全十大典型案例之九、十

【案情簡介】

陳昌銀系第3505312號“陳昌銀”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30類)為:麻花、麵條等。註冊有效期自2004年9月7日至2014年9月6日止,續展註冊有效期自2014年9月7日至2024年9月6日止。陳昌銀許可原告重慶市磁器口陳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市陳麻花公司)使用“陳昌銀”商標,重慶市陳麻花公司有權以自己名義對“陳昌銀”商標向他人提起商標侵權訴訟,參與訴訟程序,並有權以自己名義全權處理“陳昌銀”商標的打假、維權事宜。自2004年起,“陳昌銀”先後被評為中國磁器口民間美食文化節“名優特獎”、重慶市著名商標等稱號。2012年至2015年,重慶市陳麻花公司投入大量廣告宣傳陳昌銀麻花。

2015年8月1日,被告重慶喜火哥飲食文化有限公司九龍坡分公司(以下簡稱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與陳昌江簽署《勞動合同》,雙方約定陳昌江擔任調味師崗位。後陳昌江向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出具姓名使用授權書:同意貴司在貴司生產的麻花包裝上、廣告上無償使用本人的名字,並同意貴司將本人的名字申請作為貴司產品的註冊商標。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生產的麻花產品包裝袋上使用了“陳昌江”“磁器口陳麻花”等標誌。原告認為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生產、銷售帶有“陳昌江”“磁器口陳麻花”標誌的麻花產品的行為已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重慶喜火哥飲食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喜火哥公司)、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立即停止在第30類麻花產品包裝及淘寶網站上對原告“陳昌銀”商標權的侵權行為及對“磁器口陳麻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等。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重慶市陳麻花公司經商標權人陳昌銀的許可,取得“陳昌銀”註冊商標的使用權,並有權以自己名義對“陳昌銀”商標向他人提起商標侵權訴訟。一般而言,姓名是人類為了區分個體,給每個個體給定特定名稱符號,是通過語言文字信息區別人群個體差異的標識。當姓名作為商標註冊並使用時,姓名就和商標在某種程度上產生了重合,同時產生一定衝突。自然人的姓名應用到商業領域後,表現出與商標標識類似的特性,並非是人格意義上識別個人的符號,而是用於識別商業活動中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標識,而不因其獲得擁有該姓名的自然人授權即可以不受規制地使用在商業活動中用於區別商品或服務。

基於“陳昌江”標識與“陳昌銀”商標整體外觀近似,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使用“陳昌江”標識的時間在重慶市陳麻花公司使用“陳昌銀”商標之後,並無任何在先使用的事實,亦無證據表明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對其標識進行商業宣傳、投入以建立起其標識自身的知名度,考慮到重慶市陳麻花公司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使用“陳昌江”作為商業標識有明顯搭便車的故意。從相關公眾的角度,容易誤認為“陳昌江”與“陳昌銀”有一定關聯性,使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因此,被告在其生產、銷售的商品上使用“陳昌江”的行為侵犯了重慶市陳麻花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因未能合理解釋與磁器口陳麻花有何種關聯性,被告使用“磁器口陳麻花”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遂判決:被告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立即停止在第30類商品上使用侵犯第3505312號“陳昌銀”註冊商標權的陳昌江標識,立即停止使用磁器口陳麻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0萬元等,同時由喜火哥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一審宣判後,喜火哥公司及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訴。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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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企業商標是生產經營者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的質量象徵,亦與企業商業信譽、文化品位以及市場核心競爭力等息息相關。我國作為傳統文明古國,承載個人技藝、蘊含地方特色、弘揚歷史文化的食品小吃、手工工藝品等傳統手工產業發達,產生了許多以創始人姓氏或名字註冊的知名商標和民族品牌。基於自然人的姓名極易重合或相似的重要特徵,對此類商標的依法全面保護尤為重要。本案嚴格區分商業活動中正當使用自然人姓名與侵害姓名商標權之間的界限,細化了姓名商標侵權的裁判規則,有效制止了攀附他人商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依法保護姓名商標權企業合法權利、引導市場主體守法經營以及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等具有積極示範意義。

十大典型案例之十

上海微微愛珠寶公司、吳微微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宣告無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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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上海微微愛珠寶公司(以下簡稱微微珠寶公司)系一家在滬經營多年的民營企業。2010年6月至2011年10月間,微微珠寶公司法定代表人吳微微以投資或者經營需要資金週轉等為由,通過出具借據或簽訂借款協議等方式,分別向塗某等向十餘位借款人借款共計1.5億餘元,其中大多承諾較高利息,部分提供房產抵押或珠寶質押。所借款項主要用於償還他人的借款本息、支付公司運營支出等。至案發,吳微微和微微珠寶公司對上述款項尚未完全支付本息,故被公訴機關指控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從宣傳手段上看,吳微微借款方式為或當面或通過電話一對一向借款人提出借款,並約定利息和期限,既不存在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的情形,亦無證據顯示其要求借款對象為其募集、吸收資金或明知他人將其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而予以放任的情形;其次,從借款對象上看,吳微微的借款對象絕大部分與其有特定的社會關係基礎,範圍相對固定、封閉,不具有開放性,並非隨機選擇或者隨時可能變化的不特定對象。對於查明的出資中確有部分資金並非親友自有而系轉借而來的情況,但現有證據難以認定吳微微系明知親友向他人吸收資金而予以放任,此外,其個別親友轉借的對象亦是個別特定對象,而非社會公眾;再次,吳微微在向他人借款的過程中,存在並未約定利息或回報的情況,對部分借款還提供了房產、珠寶抵押,故吳微微的上述行為並不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特徵。

綜上,一審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單位上海微微愛珠寶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吳微微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判決:一、被告單位上海微微愛珠寶有限公司無罪;二、被告人吳微微無罪。一審宣判後,公訴機關提起抗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所作的判決並無不當,且訴訟程序合法,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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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融資作為民營企業重要的融資渠道,在解決民營企業資金短缺困境的同時,也增加了民營企業經營和法律風險。司法實踐中要嚴格把握民間融資與非法集資的界限,審慎對待由於民間融資引發的經濟糾紛,防止刑事手段過度干預民營企業生產經營。本案通過審理依法認定被告人既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借款對象亦非不特定人員,其借款融資行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應宣告無罪。當然,吳微微及微微愛珠寶公司的借款行為雖未構成犯罪,但依法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借款人陸續通過訴訟、協商等方式,確保其債權的實現。

編輯:王 蕾

排版:孫 麗

審核:殷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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