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家犯罪的處理,要綜合考慮辦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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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吳某系廣州市A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黃某、廖某系A公司股東,三人另系B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實際控制人。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三人在偵查階段均被採取逮捕措施。

2011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吳某夥同黃某、廖某經過密謀,在沒有貨物實際交易的情況下,由吳某聯繫並指使張某等人(均另案處理),為A公司虛開廣州C貿易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抵扣稅款,獲取的不當利益用於A公司的日常運營以及被告人吳某、黃某、廖某三個股東的利潤分配。經鑑定,A公司接受上述17家公司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71張,金額人民幣1977萬餘元,稅額人民幣336萬餘元,價稅合計人民幣2314萬餘元。案發後,吳某作為A公司負責人自動投案,如實交代犯罪事實,黃某、廖某到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實。

廣州市公安局越秀區分局於2017年12月18日將黃某、廖某,於2018年1月10日將吳某,均以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移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二、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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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吳某系廣州市A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黃某、廖某系A公司股東,三人另系B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實際控制人。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三人在偵查階段均被採取逮捕措施。

2011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吳某夥同黃某、廖某經過密謀,在沒有貨物實際交易的情況下,由吳某聯繫並指使張某等人(均另案處理),為A公司虛開廣州C貿易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抵扣稅款,獲取的不當利益用於A公司的日常運營以及被告人吳某、黃某、廖某三個股東的利潤分配。經鑑定,A公司接受上述17家公司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71張,金額人民幣1977萬餘元,稅額人民幣336萬餘元,價稅合計人民幣2314萬餘元。案發後,吳某作為A公司負責人自動投案,如實交代犯罪事實,黃某、廖某到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實。

廣州市公安局越秀區分局於2017年12月18日將黃某、廖某,於2018年1月10日將吳某,均以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移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二、處理意見

企業家犯罪的處理,要綜合考慮辦案效果

在審查起訴階段,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檢察院收到B公司員工的申請書,申請對吳某等三人取保候審,以利於維持公司正常經營。收到申請後,經對案件事實進行細緻審查,並向該公司多名員工核實,查明B公司確實存在因負責人被羈押企業失治失控的狀況,為讓企業恢復正常經營,穩定員工情緒,經綜合評估,廣州市越秀區檢察院決定對已經逮捕的兩名從犯黃某、廖某變更為取保候審。在取保候審之後,越秀區檢察院通過對黃某、廖某進行法制教育,一方面敦促其繼續開展工作,維護公司的正常經營,另一方面,敦促其多方面籌集資金補繳稅款,以挽回國家的經濟損失。最終,黃某、廖某向稅務機關全額補繳了稅款。經到B公司實地考察,該企業恢復了正常經營,員工普遍反映良好。

2018年6月14日,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檢察院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向越秀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訴,鑑於吳某、黃某、廖某三人有自首、坦白、案發後積極補繳稅款、認罪認罰等情節,提出了從寬處理的量刑建議

三、指導意義

1.對涉嫌犯罪的民營企業經營者,應當依法準確適用強制措施。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後果、認罪態度等情況,作綜合考慮;對於涉嫌經濟犯罪的民營企業經營者,認罪認罰、真誠悔過、積極退贓退賠、挽回損失,取保候審不致影響訴訟正常進行的,一般不採取逮捕措施;對已經批准逮捕的,應當依法履行羈押必要性審查職責,對有固定職業、住所,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及時建議公安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對確有羈押必要的,要考慮維持企業生產經營需要,在生產經營決策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支持。

2.辦理涉民營企業案件要全面綜合考慮辦案效果,既要保證依法懲治犯罪,儘可能地挽回國家損失,又要積極採取措施,幫助企業恢復生產經營,做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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