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轉化為合同詐騙犯罪的構成要件分析'

刑法 經濟 行通律師事務所 2019-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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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合同詐騙罪與一般的合同糾紛界限的關鍵是行為人的主觀目的,而主觀目的很難通過直觀的方法看到,只能通過行為人外在的表現去推測。司法實踐中,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區分:1.合同簽訂期間主觀心理狀態。行為人簽訂合同期間誇大自己履約能力,後來由於某種原因造成合同無法履行的,按照經濟合同糾紛處理。行為無履行合同的意圖,進而虛構、隱瞞事實真相,利用對方對自己的信任騙對方與自己簽訂合同,以達到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應定為合同詐騙罪。2.履約期間實際能力與行為。在一般的合同糾紛中,當事人客觀上有一定的履約能力,只是在數量、質量等方面有不實之處,合同簽訂後積極提高履行能力,即使失敗也不應認定為合同詐騙;如行為人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和行為,獲取合同權益後,對合同義務予以搪塞、推託,甚至逃匿,應認定為合同詐騙。

根據刑法(2015年修正)第二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交織一起,罪與非罪的界限容易混淆。因此,行為人簽訂合同時的目的、實際履行能力與合同簽訂後主客觀上是否為履行合同作了努力,便成為確定罪與非罪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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