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深圳市十大典型行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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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轉自: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 特別提示:凡本號註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如有異議,請聯繫刪除。


7月16日

深圳法院公佈了

2018年度深圳市十大典型行政案例

今天

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一下~

一起來看看前五個案例吧

2018年度深圳市十大典型行政案例(上)

No.1

張某訴深圳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案

No.2

廣東深汕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訴深汕特別合作區管理委員會不履行行政協議案

No.3

大連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訴深圳市財政委員會財政監管行政處理決定案

No.4

樵某訴南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理決定及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決定案

No.5

袁某豐訴福田市場監督管理局不予立案決定案

案例一

張某訴深圳市人民政府政府

信息公開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29日,張某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交申請,要求公開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向深圳市人民政府報送的《深圳市東部垃圾焚燒發電廠(東部環保電廠)上坑塘場址選址與規劃設計條件研究(送審稿)》、深圳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審查通過上述項目和文件的書面意見、深圳市人民政府審批同意上述項目和文件的書面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作出答覆,內容為:“張某:經審核,您申請公開的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向深圳市人民政府報送的《深圳市東部垃圾焚燒發電廠(東部環保電廠)上坑塘場址選址與規劃設計條件研究(送審稿)》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審批同意上述項目和文件的書面文件,屬於深圳市人民政府與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內部溝通、研究、審查深圳市東部垃圾焚燒發電廠建設相關事宜中產生的過程性信息,不屬於應公開的政府信息。關於深圳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審查通過上述項目和文件的書面意見,建議您向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提出諮詢或申請。”張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對於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行政機關依法應當公開。

本案涉及到深圳市東部垃圾焚燒發電廠(東部環保電廠)選址與規劃相關信息,深圳市人民政府承認收到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的書面申請,並也作出了審批。該審批是否等同於深圳市人民政府對該項目的批准決定,應當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來承擔舉證責任。但深圳市人民政府一方面拒絕公開其作出的最終審批,另一方面又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深圳市人民政府對該項目的批准決定與上述最終審批不屬於一個文件。故其針對張某的第三項信息公開申請,並沒有充分履行自己的信息公開職責,其以過程性信息為由不予公開,適用法律錯誤,法院依法予以糾正。判決撤銷深圳市人民政府針對張某的第三項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的不予公開回復;責令深圳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處理。

裁判規則

是否屬於過程性信息而不屬於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的文件,應當由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

典型意義

本案例是判決深圳市人民政府敗訴的一宗信息公開案件,體現了行政審判的公正性。

案例二

廣東深汕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訴深汕特別合作區管理委員會

不履行行政協議案

基本案情

2015年,廣東深汕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汕某公司)與深汕特別合作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深汕合作區管委會)簽訂《項目投資協議》,約定深汕某公司投資3500萬元人民幣興建建材物資市場項目,選址佔地面積約10000㎡,深汕合作區管委會按程序儘快公開出讓土地並提供其他投資服務,深汕某公司應通過公開“招、拍、掛”交易方式取得上述土地並在合作區註冊全資子公司,簽訂用地合同。之後,深汕某公司依約設立了全資子公司,深汕合作區土地儲備中心將項目選址所在土地出租給深汕某公司短期利用一年,合作區發展規劃和國土資源局向深汕某公司核發了投資項目備案證。深汕某公司進行了部分投資建設。2017年,深汕合作區有關部門先後通知深汕某公司,以超期非法佔用土地進行違法建設為由,決定收回短期利用的土地,要求恢復原狀限期交還土地。深汕某公司認為其系依照深汕合作區管委會的安排使用土地,要求繼續履行《項目投資協議》,或服從規劃調整另行安排用地並補償損失。經多次協商,雙方未能形成解決方案。深汕某公司遂對深汕合作區管委會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深汕合作區管委會在法定職責範圍內與深汕某公司協商一致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項目投資協議》,屬於行政協議,協議沒有違法無效的情形,雙方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合同誠實信用原則和《項目投資協議》的具體約定履行各自義務

深汕某公司書面要求繼續履行《項目投資協議》後,深汕合作區管委會未作出繼續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採取實際履行行為,深汕某公司要求繼續履行協議的訴訟請求成立,判決深汕合作區管委會繼續履行與深汕某公司簽訂的《項目投資協議》。

裁判規則

企業與政府簽訂的招商引資行政協議,依法屬於行政訴訟審理範圍。政府在招商引資活動中應當踐行法治要求和契約精神,建設和保障優良營商環境。

典型意義

深圳市法院審結首宗以深汕合作區行政機關為被告的案件。

案例三

大連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訴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財政監管行政處理決定案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30日,大連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連某公司)向深圳市政府採購中心就“探地雷達綜合檢測車採購”提出質疑,質疑事項為供應商武漢某電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武漢某公司)自身沒有探地雷達研製能力也沒有探地雷達產品,該公司提供的招標文件中關於其多通道雷達主機及天線產品資料均是虛假的。深圳市政府採購中心於2016年8月19日組織專家就大連某公司投訴組織複評,《專家評審意見表》中可見“依據武漢某公司提供的承諾函,對投標文件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質疑無效”等意見,評議結果為“維持原評標結果”。2016年8月30日,深圳市政府採購中心作出答覆,沒有支持大連某公司的質疑請求。2016年9月24日,大連某公司向深圳市財政委員會遞交投訴書。深圳市財政委員會將大連某公司的投訴書轉交給深圳市政府採購中心及武漢某公司。深圳市政府採購中心回函給深圳市財政委員會稱,其並無新的意見。武漢某公司對深圳市財政委員會轉交的投訴書並未迴應。2016年10月31日,深圳市財政委員會作出《投訴處理決定書》,駁回了大連某公司的投訴。大連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涉案的探地雷達綜合檢測車採購項目招投標文件中明確規定產品拒絕進口,大連某公司認為項目中標人存在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行為,向深圳市財政委員會提出投訴。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在接到投訴材料後,向被投訴人深圳市政府採購中心和中標人轉交了投訴材料,但一方面中標人沒有作任何回覆,另一方面,被投訴人深圳市政府採購中心回覆函也沒有對投訴書的內容作針對性迴應。在此情況下,深圳市財政委員會未對大連某公司投訴材料中提及的問題進行實質性調查,就直接作出涉案行政處理決定,屬於認定事實不清,依法應予撤銷。判決撤銷深圳市財政委員會的投訴處理決定,責令深圳市財政委員會對投訴重新作出處理。

裁判規則

法院對行政機關履職行為既進行形式性審查,也堅持進行實質性審查,對形式作為實質不作為的行政行為應當依法認定為沒有全面、正確履行法定職責。

典型意義

近期出現的食品安全、疫苗事故等社會熱點問題,都與行政機關監管長期不到位有一定關係。本案給行政機關不全面履行法定職責敲響警鐘。

案例四

樵某訴南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理決定

及深圳市人民政府

行政複議決定案

基本案情

2014年之前,青海某藥用資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海某公司)根據青海省食藥監管部門發佈的《青海省冬蟲夏草中藥飲片炮製規範》,以“中藥飲片”名義取得涉案冬蟲夏草純粉片藥品生產許可證進行生產經營。2014年6月25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覆函青海省人民政府,將冬蟲夏草純粉片作為該省綜合開發利用優勢資源的試點產品,要求參照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GMP)的要求組織生產,同時要求撤銷《青海省冬蟲夏草中藥飲片炮製規範》。2014年7月18日,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公告停止執行《青海省冬蟲夏草中藥飲片炮製規範》。但青海某公司在生產經營中仍繼續沿用此前以“中藥飲片”名義獲得的藥品生產許可證,並在產品標籤上予以標示。

2015年4月29日,樵某向南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南山食藥監局)投訴稱其購買的“冬蟲夏草純粉片”屬於沒有炮製規範的“中藥飲片”,為假藥。南山食藥監局經調查,認定“冬蟲夏草純粉片”為青海省綜合開發利用優勢資源的試點產品,不屬於藥品,且定性尚不明確,決定不予立案。深圳市人民政府複議維持了不予立案決定。樵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首先,對於涉案冬蟲夏草純粉片,青海省和國家兩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均已明確不再將其作為中藥飲片監管。因此,涉案冬蟲夏草純粉片商品標籤上仍沿用中藥飲片的藥品生產許可,明顯涉嫌違法。南山食藥監局依法應當立案查處。

其次,涉案冬蟲夏草純粉片作為可服用或食用的產品,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生產許可。而現行法律、法規中並沒有關於不納入現有食品、藥品生產許可監管體系的可服用或食用的“試點產品”認定和許可生產的明確規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認定涉案冬蟲夏草純粉片為試點產品,不僅導致該產品食品、藥品的屬性定位模糊,而且以規範性文件形式許可該產品作為試點產品進行生產,明顯缺乏法律依據。因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給青海省人民政府的覆函,在性質上不能視為涉案冬蟲夏草純粉片的合法生產許可。

第三,涉案冬蟲夏草純粉片屬於可服用或食用並進入市場流通領域的產品。南山食藥監局作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其所承擔的食品藥品監管職責中本身就包含對相關產品屬性作出判斷和認定的內容,不能以無法對冬蟲夏草純粉片歸類定性為由,讓該產品脫離現有的食品藥品監管體系範圍。判決撤銷南山食藥監局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及市政府的行政複議決定;責令南山食藥監局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裁判規則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於可服用或食用的產品,不得以產品的食品或藥品屬性不明確為由,拒絕履行其負有的食藥監管職責。

典型意義

冬蟲夏草純粉片曾以積草之名在央視上大力宣傳,在全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本案從法律角度對其合法身份提出了質疑。

案例五

袁某豐訴福田市場監督管理局

不予立案決定案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5日,袁某豐舉報稱,被舉報人深圳市某科技公司涉嫌價格欺詐。福田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福田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後,於2016年5月4日派出執法人員到該公司註冊地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已搬離註冊地址,下落不明。福田市場監管局隨後以被舉報人下落不明,舉報的違法事實無法查清為由,對袁某豐的舉報決定不予立案,並書面告知袁某豐。此外,福田市場監管局還按照相關法定程序,將被舉報人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並將該案件線索移交天貓網所在地杭州餘杭區市場監督管局處理。袁某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福田市場監管局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理由明顯不能成立。

一方面,相關商事主體的實際經營地與註冊申報的經營地址不一致的情形時有出現,但並不意味著可以直接據此得出相關當事人下落不明的結論。

另一方面,本案的被舉報人系在第三方交易平臺從事網絡商品交易的網絡交易經營者。福田市場監管局在註冊地址無法查找到被舉報人後,完全有條件、亦有能力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與被舉報的網絡交易經營者取得聯繫,或要求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提供被舉報網絡交易經營者的有效聯繫人、聯繫方式、具體辦公地址等信息,以盡到調查查找義務。

本案中,在現場檢查發現被舉報人搬離註冊地址後,福田市場監管局既未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與被舉報的網絡交易經營者取得聯繫,也未要求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提供被舉報網絡交易經營者的有效聯繫人、聯繫方式、具體辦公地址等信息,甚至連被舉報人的網店是否仍在經營問題都未進行核實,就直接認定被舉報人下落不明,明顯未盡到查找義務。判決撤銷福田市場監管局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責令福田市場監管局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裁判規則

明確了行政執法領域當事人下落不明的認定標準以及行政機關對此負有的盡職調查義務。

典型意義

對於規範網絡銷售行為、促進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履職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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