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半程馬拉松賽替跑者猝死索賠案開庭審理

馬拉松 半程馬拉松 法律 李曉華 法制網 2017-06-10

法制網記者趙文明

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於2017年2月22日受理了原告樑春嬌、吳玉珍、樑芷墨與被告廈門文廣體育有限公司、李曉華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並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大合議庭進行審理。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依法追加尤冠瑜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6月7日上午,海滄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樑春嬌以及三原告的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被告廈門文廣體育有限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被告李曉華的委託訴訟代理人,第三人尤冠瑜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

事情經過

2016年12月10日,“2016建發廈門(海滄)國際半程馬拉松賽”(以下簡稱“案涉賽事”)在廈門市海滄區舉行。吳志鋼當日佩戴“李曉華、F12530”的號碼布進入賽道參跑。吳志鋼在通過終點後不遠處摔倒在地(摔倒現場距離醫療保障點約10米左右),出現心跳停止、呼吸微弱等情況,經賽事醫療點醫護人員臨時救護後,被送往廈門市海滄醫院救治,後於當天上午11點33分經搶救無效死亡。

死者吳志鋼曾參加過2016泰寧環大金湖世界華人馬拉松賽,但案涉賽事沒有吳志鋼的報名記錄。吳志鋼與尤冠瑜是泉州移動公司同事。尤冠瑜、李曉華是朋友關係。尤冠瑜、李曉華各自通過網上報名獲得案涉賽事參賽名額。尤冠瑜通過與案外人許炳祝(也網上報名參加了案涉賽事)微信聊天獲知吳志鋼沒有報名,便與李曉華聯繫,李曉華同意將比賽名額讓給尤冠瑜的一個“公司同事”,並將身份證複印件及參賽包領取單通過郵箱發給尤冠瑜。其後尤冠瑜微信聯繫吳志鋼,稱有一女生(李曉華)名額,吳表示接受。同時,尤冠瑜安排案外人許炳祝代為領取李曉華的參賽包。吳志鋼將報名費微信紅包給尤冠瑜。尤冠瑜將報名費微信紅包發送給李曉華。吳志鋼取得李曉華的參賽包後,最終通過檢錄進入賽道參跑。

案涉賽事通過官方網站報名參賽。賽事官網公佈有賽事規程、報名須知、參賽人員人身保險說明書等資料。選手報名需按流程閱讀前述資料。根據賽事規程,參賽者應身體健康,經常參加跑步鍛鍊或訓練,患有先天性心臟病和風溼性心臟病等若干疾病的患者不宜參加比賽;比賽期間組委會將根據有關監控錄像對出現的有關違規情形進行處罰,相應違規情形包括“虛假年齡報名或報名後由他人替跑”、“私自塗改、遮擋號碼布參賽或轉讓號碼布”等。此外,賽事規程規定參賽者自行購買保險,組委會另外每位參賽者提供一份人身意外保險,保單以報名信息為準。賽事報名須知對報名人員的健康提出了同樣要求。保險說明書表明,在“冒名頂替參加比賽”等情形,保險機構免責。此外,正式報名參賽選手會簽署一份選手參賽聲明。該聲明載明,參賽者承諾以本人名義報名並參賽,並知曉主辦方關於號碼布不能轉讓他人的規定;如因本人原因未能參賽,無權要求主辦方退還報名費,也不得將號碼布轉讓給他人;參賽者全面理解參賽可能出現的風險,且已準備必要的防範措施,本人願意承擔比賽期間發生的自身意外風險責任,且同意主辦方對於非其原因造成的人身意外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損失不承擔任何形式的賠償等。

廈門文廣體育有限公司是上述賽事的運營機構。2016年12月11日,廈門文廣體育有限公司與吳志鋼妻子樑春嬌就吳志鋼意外死亡一事的善後處理有關事宜達成一份《協議書》,約定廈門文廣體育有限公司自願支付樑春嬌10萬元人道主義費用。該款項已實際履行。

爭議焦點

庭審過程中,關於廈門文廣體育有限公司以及李曉華對吳志鋼是否構成侵權成為各方爭議的焦點。具體而言,對於吳志鋼的死亡,被告廈門文廣體育有限公司是否已經善盡活動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其在比賽包發放、運動員檢錄以及比賽過程中的監管是否存在過失,以及相應的過錯與吳志鋼的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以及李曉華轉讓比賽號碼布是好意施惠行為還是侵權行為,該行為是否存在過錯以及相應行為與吳志鋼的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成為各方相互攻防和激烈爭論的焦點。

三原告庭審中當庭明確不要求尤冠瑜承擔侵權責任。三被告請求判決廈門文廣體育有限公司、李曉華連帶向三原告賠償吳志鋼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23萬餘元。三原告認為,吳志鋼當天使用從李曉華處轉讓的女性參賽號F12530號碼布進入賽道參加比賽,通過肉眼就可以輕易區分男女選手性別,然而在該事件中,死者吳志鋼作為男性身著女性參賽人員號碼布參加比賽並跑完了全場,整個過程中作為賽事組織者的廈門文廣體育有限公司都沒有對吳志鋼進行任何形式的勸告阻攔並立即終止其冒名頂替參賽的資格,直到吳志鋼在比賽終點處倒地繼而不治身亡。廈門文廣體育有限公司對死者吳志鋼明顯的違規替跑行為居然沒有制止並立即終止吳志鋼的比賽資格,違背了最基本的監管義務。此外,廈門文廣體育有限公司在參賽包發放、比賽檢錄等方面存在疏失,應當對吳志鋼死亡結果承擔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李曉華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報名參加比賽,又在賽前違規轉讓該參賽資格,違背了比賽名額不得私自轉讓的最基本的規程,李曉華亦應當對受讓人吳志鋼的死亡結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 ; 廈門文廣體育有限公司答辯認為,其對吳志鋼不負有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廈門文廣體育有限公司沒有過錯。案涉比賽的檢錄行為與運動員在比賽中的猝死沒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關係,吳志剛在比賽中沒有受到任何外力施害,其猝死系偶然發生的不可預見之損害。故廈門文廣體育有限公司的行為與吳志鋼的死亡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廈門文廣體育有限公司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並履行了相應的社會責任。同時認為,李曉華與吳志鋼、尤冠瑜轉讓號碼布的行為侵害了案涉賽事的利益。

李曉華答辯認為,李曉華僅與尤冠瑜系情誼關係,與案件其他人素未謀面。李曉華同意將自己參賽名額轉讓給尤冠瑜的行為是好意施惠行為,不屬於侵權行為。李曉華好意施惠行為與吳志鋼過度運動猝死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李曉華認為,本案損害結果的發生是因為案外人許炳祝的冒領行為、廈門文廣體育有限公司未盡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以及吳志鋼過於自信所致。李曉華的好意施惠行為不具有故意和重大過失。李曉華好意施惠行為不存在過錯,但其他各方都有過錯,李曉華不承擔相應的分擔損失或補償的責任。從社會效果而言,李曉華不宜承擔賠償責任或補償責任。

尤冠瑜陳述意見認為,其與吳志鋼是同事,因個人愛好平時會報名參加一些馬拉松比賽。同為馬拉松愛好者,其能夠體會吳志鋼想參加比賽的心情,故其主觀上是出於同事之誼、朋友間的幫忙,沒有轉讓號碼布獲利的動機和行為。就本案事故,賽事主辦方對比賽現場疏於監管或有默許行為,管理存在重大疏忽,應承擔責任。

“大合議庭模式”

由於本案系國內首例馬拉松“替跑者”猝死索賠案件,社會關注度高,作為全國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單位,海滄法院受理後決定採取“3名法官+4名人民陪審員”的大合議庭陪審模式進行審理,這也是海滄法院使用大合議庭陪審模式審理的第23件案件。

隨機抽取人民陪審員。對適用人民陪審制審理的合議庭案件,海滄法院提前從人民陪審員數據庫名單內隨機抽取該案陪審人數3倍的人民陪審員,並按照搖號的先後順序根據能否參加庭審、是否與本案存在利害關係等因素確定正式和候補的人民陪審員並實行遞補。候補陪審員寫入合議庭組成人員名單並註明候補告知當事人,開庭時亦通知到庭,在正選陪審員臨時不能參選的情形下遞補作為正式合議庭組成人員參審。

“事實審”與“法律審”相分離。對於適用大合議庭陪審模式審理的案件,人民陪審員只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合議庭法官根據在案證據並結合原被告雙方意見,列出需要解決的事實問題清單,由人民陪審員根據自身掌握的常識常理、公序良俗和樸素價值判斷,對案件事實部分獨立發表意見,而法律適用由合議庭法官表決,使得人民陪審員在案件事實認定中的社會經驗判斷與法官法律適用的專業判斷進行優勢互補,推動人民陪審員深度參審。

本案將擇期宣判。

編輯:李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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