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拉松比賽“替跑者”猝死 到底是誰的責任?

馬拉松 半程馬拉松 法律 大眾汽車 福建法治報 2017-06-11

2016 年廈門海滄國際半程馬拉松比賽中發生“替跑者”猝死事件,死者家屬將賽事運營方和轉讓號碼布者告上法庭,請求賠償各種費用共計123 萬餘元。本案於本月7 日正式開庭,原被告就過錯和因果關係在庭上進行了激烈辯論——

本案系國內首例,其依法裁判的結果,將為此類事件的責任認定提供可參考的裁判標準,具有深遠意義。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6月10日訊 “原告方你這是屬於侵權責任還是合同,請原告方明確下。”

“選擇侵權。”

“鑑於原告方選擇侵權,答辯人僅就侵權方面做出答辯理由。”

6 月7 日上午9 時,廈門市海滄區法院開庭審理了國內首例馬拉松“ 替跑者”猝死索賠案件。2016 年廈門海滄國際半程馬拉松比賽中發生“替跑者”猝死事件,死者家屬將賽事運營方和轉讓號碼布者告上法庭,請求判決賽事運營方和李某某連帶賠償吳某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23 萬餘元,並放棄追究第三人尤某某的法律責任。

2016 年12 月10 日,“2016 建發廈門(海滄)國際半程馬拉松賽”在廈門市海滄區舉行。吳某某當日佩戴“李某某、F12530”的號碼布進入賽道參跑。後吳某某在通過終點後不遠處摔倒在地(現場距醫療保障點約10 米),出現心跳停止、呼吸微弱等情況,經賽事醫療點醫護人員臨時救護後,被送往廈門市海滄醫院救治,並於當天上午11 點33 分搶救無效死亡。

據瞭解,吳某某是通過其同事,即法院追加參與訴訟的第三人尤某某,從尤某某的朋友,即本案被告李某某處受讓參賽號碼布。同時,尤某某安排案外人許某某代為領取李某某的參賽包。吳某某將報名費以微信紅包形式發給了尤某某,尤某某又將報名費發給了李某某。吳某某取得李某某的參賽包後,最終通過檢錄進入賽道參跑。

關於賽事運營方以及轉讓號碼布者李某某對替跑猝死者吳某某是否構成侵權成為各方爭議焦點。具體包括:賽事運營方是否已盡到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其在比賽包發放、運動員檢錄以及比賽過程中的監管是否存在過失,以及相應的過錯與吳某某的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以及李某某轉讓比賽號碼布是好意施惠行為還是侵權行為,該行為是否存在過錯以及相應行為與吳某某的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成為各方相互攻防和激烈爭論的焦點。

焦點1:賽事運營方

該承擔什麼責任?

“作為賽事運營方以及組織者對死者吳某某明顯的違規替跑行為沒有制止並立即終止吳某某的比賽資格,違背了最基本的監管義務。另外,賽事運營方在參賽包發放、比賽檢錄等方面也存在疏失,應當對吳某某死亡結果承擔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

原告代理人黎律師認為,吳某某作為男性卻身著女性參賽人員號碼布參加比賽並跑完了全場,整個過程中作為賽事組織者和管理者都沒有對吳某某進行任何形式的勸告阻攔並立即終止其冒名頂替參賽的資格,直到吳某某在比賽終點處倒地猝死。

賽事運營方代理人王律師辯護稱:首先,賽事運營方不存在主觀上對吳某某的傷害故意;從事件突發性和偶發性的角度出發,結果也是賽事運營方在客觀上不可預見的;其次,賽前檢錄行為不屬於賽事方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方式。案件的賽事包含專業性和大眾性兩部分,針對參加不同類型的參賽選手,專業選手有嚴格的檢錄制度,主要目的是維護選手間的公平競爭,防止冒名頂替或採用不正當手段取得較好成績現象的發生。而群眾性的普通選手的檢錄,僅系驗證普通選手入場時是否擁有號碼布即參賽資格,該號碼布作為選手參與賽事的入場券,並非用於驗證身份真實性的手段。參與賽事的選手多達1.8 萬人,高標準的檢錄方式,將導致時間成本增加,影響正常比賽時間。部分選手的性別特徵不明顯,無法識別其真實性別,故大眾選手性別區分無法通過簡單的檢錄行為作出。

王律師認為賽事運營方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並履行了相應的社會責任,沒有過錯。

焦點2:運營方過錯

與猝死有無因果關係?

“如果吳某某在賽前不能輕易取得他人轉讓的號碼布,運營方若對領取參賽包的環節嚴格把關,那麼吳某某根本就沒有替跑的機會,也就不會發生猝死的悲劇。”

“另外比賽中,如運營方能認真負責,對冒名頂替的違規行為予以及時制止並立即終止違規者的參賽資格,本案猝死的悲劇同樣也可避免。”

原告代理人黎律師認為吳某某的猝死與運營方未履職導致組織工作疏漏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

“吳某某在比賽中沒有受到任何外力施害,其猝死系偶然發生的不可預見之損害。故賽事運營方的行為與吳某某的死亡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而賽事運營方代理人王律師在庭審間則強調,賽前的檢錄以及賽時的行為與運動員在比賽中的猝死沒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關係。賽事方在整個賽事中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並履行了相應的社會責任。案涉賽事通過官方網站報名參賽。賽事官網公佈有賽事規程、報名須知、參賽人員人身保險說明書等資料。

焦點3:轉讓比賽號碼

布是否存在過錯?

“作為此次比賽的參賽者,李某某明知轉讓參賽資格屬於違規行為而轉讓,存在明顯過錯;無論前提條件是屬於主動轉讓還是被動轉讓,抑或有償轉讓還是原價轉讓,均不能否認李某某在轉讓行為中操作的違規性。”原告代理人黎律師認為。

李某某的代理律師在庭審中辯護稱,死者吳某某損害結果的發生,是因案外人許某某的冒領行為、賽事運營方在資格審核及安全保障方面未盡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以及吳某某過於自信所致。李某某的好意施惠行為不具故意和重大過失,不存在過錯,因此,李某某不承擔相應的分擔損失或補償的責任。

焦點4:轉讓比賽號碼

布與猝死有無因果關係?

“假如李某不向吳某提供轉讓參賽資格的機會,吳某某是無法取得參賽資格的,更無法參加此次半程馬拉松比賽。本案的悲劇同樣不會發生。因此,李某某轉讓參賽資格的行為與死者吳某某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著因果關係。”原告代理人黎律師認為。

李某某代理律師答辯認為,李某某僅與尤某某系情誼關係,與案件其他人素未謀面。李某某同意將自己參賽名額轉讓給尤某某的行為是好意施惠行為,不屬於侵權行為。因此,李某某好意施惠行為與吳某某過度運動猝死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第三人尤某某陳述意見認為,其與吳某某是同事,因個人愛好平時會報名參加一些馬拉松比賽。同為馬拉松愛好者,故其主觀上是出於同事之誼、朋友間的幫忙,沒有轉讓號碼布獲利的動機和行為。就本案事故,賽事運營方對比賽現場疏於監管或有默許行為,管理存在重大疏忽,應承擔責任。

在法庭辯論環節,原被告雙方對於基本的事實沒有太大的爭議,雙方對於過錯和因果關係,存在較大爭議。經過3 個多小時的審理,走完了一審全部流程,具體結果會擇日宣判。原告吳某某家屬表示,訴訟請求已全部體現在代理律師的意見當中,將靜待法律的公正裁決。

由於本案系國內首例馬拉松“替跑者”猝死索賠案件,本案的依法裁判將為此類事件的責任認定提供可參考的裁判標準,以進一步明確馬拉松等體育賽事各方主體義務和責任,規範各方行為,減少乃至杜絕事故的發生,將對我國目前蓬勃發展的體育賽事產生深遠影響。為此,海滄區法院適用由三位法官加四位人民陪審員的“大合議庭模式”進行審理。

(本報記者餘凌雲通訊員鄭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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