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書說理,應當慎用況且

法制 社會 唐正洪心得 唐正洪心得 2017-09-26

先上一條福利,分享一則笑話。老師要同學們用“況且”造句,其中,小明同學舉手作答說:過年了,村裡的戲班響起“況且、況且”的鑼鼓聲;小紅同學作答說:一列火車,“況且、況且”地開過。

況且,是人們們在口頭論理時,經常使用的詞語。裁判文書的說理部分,也經常可見況且一詞,其用法一般是在有兩個或多個理由的情況下,用況且引出後一個理由。受況且一詞的口語化影響,況且在裁判文書的說理上,有隨意使用的傾向。這裡,小編對在裁判文書說理中,可以使用和不宜使用況且的情況,作如下梳理。

裁判文書說理,應當慎用況且

第一,可以使用況且的情形

1、用況且加強效果。在判決文書中,解決同一問題有兩條理由或多條理由時,第一條理由已能說明問題,再用第二條理由進行加強,可用況且引出第二條理由。一般用於正向判斷、支持當事人主張的情況,例如:對當事人有第一條理由就基本上可以了,況且還有第二條理由,如此就更不用說了。

裁判文書說理,應當慎用況且

2、用況且進行補漏。進行說理時,有兩個理由,雖然前一個理由足以說明問題和得出結論,但是前一個理由只是根據訴訟規則得出結論性理由,該結論可能與客觀情況不符合,此時既使沒有前一個理由,用後一個理由也可解決問題,這就情況下可用況且引出後一理由。例如:當事人主張的事實,根據雙方舉證情況,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根據證據規則確定的舉證責任,對當事人主張的該事實不予認定。然而,不予認定不等於該事實不存在。在這樣的情況下,就可假設既使當事人主張的該事實成立,但是根據後一個理由,當事人的的權利主張也得不到支持,此時可用況且引出後一條理由。

裁判文書說理,應當慎用況且

第二,不宜使用況且的情形

1、在有兩個理由的情況下,如果前一理由能確切無疑地說明問題和得出結論,就沒有必要假設第一條理由不成立,用後一條理由否定當事人的主張,也即此時就不宜用況且引出後一理由。例如:當事不具有某主體資格,必然不具有相應權利,此時應直接否定該當事人的相應權利主張;沒有必要假設當事人具有該主體資格,再講況且也要依照法定程序駛權利,如此來否定當事人的權利主張。

2、在進行綜合性說理時,需要用兩條或兩條以上的理由,共同說明問題、得出結論,此時對後一條理由不宜用況且引出,如果確實需要用語氣詞引出下一條理由,可用並且、同時等詞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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