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等文書,申請人如何提起拒執罪自訴?

法律 刑法 法制 社會 志說四方 2018-12-01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拒執罪的定罪條件系需要被執行人具有如下情形:

(一)【隱匿、轉移財產】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的拒執行為】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義務人的拒執行為】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利用公職權利妨礙執行的】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違反報告財產、限高等拒不執行行為】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六)【偽造、毀滅證據或影響證人作證的】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七)【拒不遷出】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八)【以虛假訴訟妨礙執行】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九)【暴力手段阻礙執行】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十)【對執行人員採取暴力手段】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十一)【就執行材料採取暴力手段】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十二)【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被執行人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等文書,申請人如何提起拒執罪自訴?

本文就對被執行人提起拒執罪的有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可供參考的規範性文件及相關典型案例和裁判要點梳理彙總如下:

一、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修訂)

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02.08.29生效】

【不履行調解書、支付令、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裁定,可構成拒執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於該條規定的裁定。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含義】

下列情形屬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拒不執行人民法院調解書的行為是否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答覆》【法研〔2000〕117號】

【不履行調解書的行為,不構成拒執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判決、裁定”,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調解書。對於行為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調解書的行為,不能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16號】

第一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第二條【符合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情形】

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第三條【拒執罪的自訴條件】

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條【自訴案件可在宣判前達成和解或撤訴】

本解釋第三條規定的自訴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 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被執行人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等文書,申請人如何提起拒執罪自訴?

第五條【拒執罪的管轄法院】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六條【拒執罪立案後,被執行人於宣判前的清償】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審宣告判決前,履行全部或部分執行義務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第七條【拒執中的從重處罰情形】

拒不執行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判決、裁定的,可以酌情從重處罰。

5、《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修訂後的<北京市法院執行工作規範>的通知【2014.01.01生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拒執罪的追究】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等法律及其立法解釋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可依法對拒執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情節嚴重的;

(六)被執行人違反限制高消費令情節嚴重的;

(七)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同時又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於該款規定的裁定。

被執行人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等文書,申請人如何提起拒執罪自訴?

二、實務要點及參考案例:

1、人民法院對申請執行人提起拒不執行判決罪的刑事自訴予以立案受理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第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裁判原文】本院認為,“原審對於你的申訴理由在二審及複查中均已經予以充分查證評析,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也就是說,人民法院對申請執行人提起拒不執行判決罪的刑事自訴予以立案受理需要同時滿足上述兩個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自訴案件中的自訴人對於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負有舉證責任,人民法院在立案階段應對證據進行審查,對於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自訴案件,才予以立案受理;而對於缺乏罪證且自訴人不撤回起訴的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階段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你控訴馮濤鋒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但並未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明相關犯罪事實,故原審裁定不予受理並無不當。”

【案例來源】《王明坤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詐騙刑事通知書》【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申訴通知書(2017)粵刑申258號】

2、拒不執行人民法院調解書的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以進入執行程序為前提,自人民法院依據調解書發出執行裁定,並將執行通知書送達被執行人或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之日起開始計算。

【裁判原文】法院認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調解書的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以進入執行程序為前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拒不執行人民法院調解書的行為是否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答覆》中關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判決、裁定’,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調解書。對於行為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調解書的行為,不能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的意見,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關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正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於該條規定的裁定”的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法院調解書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但拒不執行人民法院以調解書為內容作出的執行裁定則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因此拒不執行人民法院調解書的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以進入執行程序為前提,自人民法院依據調解書發出執行裁定,並將執行通知書送達被執行人或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之日起開始計算。故上訴人江西高盛塑業有限公司所持“胡某某、包某某的拒執行為應從民事調解書生效之日即2012年3月26日起算,不應從簽收執行裁定書之日即2012年9月13日起算”的理由,與上述立法解釋規定不符,不能成立。”

【案例來源】《自訴人江西高盛塑業有限公司訴胡某某、包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二審刑事裁定書》【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川07刑終135號】

3、拒執罪所涉當事人可自行向法院提起訴訟,管轄法院系執行法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裁判原文】法院認為,“根據隆達公司的刑事自訴狀,其認為東華公司及其原法定代表人徐雪明惡意轉移財產、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的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的規定,該罪名屬於自訴案件。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的規定,該罪名最高量刑僅為三年。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的規定,本案不屬於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的範圍。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本案應由執行法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故隆達公司向原審法院起訴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項‘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二)屬於本院管轄;……’規定的刑事自訴案件受理條件。隆達公司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的有關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立案受理條件,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另行起訴。”

【案例來源】《博羅縣隆達水泥有限公司民事裁定書》【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粵刑終1160號】

4、最高法2016年公佈拒執罪自訴案件典型案例之案例一:被執行人拖欠農民工工資,兩次拘留後仍拒不履行執行義務,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被執行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典型意義】本案被執行人經營窯場,對欠付的農民工工資有支付能力,故意拖欠而不予履行,執行法院曾兩次對其實施拘留措施,但其仍不思悔改,繼續逃避執行。進入審判程序後,仍置多名農民工的生活困難於不顧,拒不履行生效裁定確定的支付義務,無認罪悔罪的實際表現,最終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為其拒不執行行為付出了應有的法律代價。

【案例來源】《郭可存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自訴案》【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法院 (2015)商睢刑初字第00194號】

5、最高法2016年公佈拒執罪自訴案件典型案例之案例二:被執行人領取保險理賠款後挪作他用,致使案件無法執行,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被執行人被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本案被執行人對生效判決確定的賠償義務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被施以罰款、拘留後仍不思悔改,將領取的保險理賠款私自挪作他用,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以自訴方式啟動追訴程序,最終促使被執行人履行了賠償義務,取得了申請執行人的諒解。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拒執罪司法解釋發佈後河南省第一起宣判的自訴案件,對該省拒執自訴案件的審判起到了示範作用。

【案例來源】《李許東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自訴案》【河南省原陽縣人民法院】

6、最高法2016年公佈拒執罪自訴案件典型案例之案例三:被執行人劉永賓存在高消費,有能力執行生效判決而拒不執行,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被執行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執行法院及時對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的相關證據進行調查取證,積極引導當事人及時依法行使控告、報案的權利。在當事人提起自訴後,執行法院的立案部門、刑事審判部門和執行機構加強溝通協調,迅速立案,及時審理,依法判決,促使被告人償還欠款。本案自立案執行到自訴刑事案件的審結,在不到6個月的時間內,執行法院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依法嚴厲懲治了拒執犯罪行為,有效促進了案件的執行,切實保障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案例來源】《劉永賓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自訴案》【山東省淄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15)新刑自初字第1號】

7、最高法2016年公佈拒執罪自訴案件典型案例之案例四:被執行人拒絕報告個人財產狀況,在執行過程中仍自建住房,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被執行人被判處緩刑。

【典型意義】本案被執行人楊現濤在執行過程中建蓋新房並裝修房屋,被執行人袁朝玉在銀行有一定存款,又為包工頭,有固定收入,兩人均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拒絕報告個人財產狀況,對其施以拘留措施後仍不思悔改,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申請執行人在向公安機關控告無果後,依法以自訴的方式要求追究被執行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刑事責任,通過審判,一方面懲罰了拒執犯罪行為,另一方面也促使被執行人及時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促使案件能夠順利執結。

【案例來源】《楊現濤、袁朝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自訴案》【河南省偃師市人民法院(2014)偃法執字第514號】

8、最高法2016年公佈拒執罪自訴案件典型案例之案例五:被執行人對生效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雙方自願達成和解協議,被執行人得到自訴人的諒解,被免予刑事處罰。

【典型意義】本案被執行人完全有能力執行人民法院為執行生效調解書所作出的執行裁定,而被執行人拒不履行執行義務,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鑑於被執行人拒執犯罪情節輕微,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又與自訴人達成和解協議,取得了自訴人的諒解,可對其從輕處罰。

【案例來源】《廖長年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自訴案》【福建省將樂縣人民法院(2013)將民初字第254號】

9、最高法2016年公佈拒執罪自訴案件典型案例之案例六: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還款義務,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自訴,雙方自願達成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予撤訴。

【典型意義】在案件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積極收集被執行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相關證據,符合自訴條件的,通過自訴程序依法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將對被執行人產生一定的威懾,迫使被執行人主動協商案件執行的解決方案,在雙方已經達成和解、被執行人取得自訴人諒解、自訴人要求撤訴的情況下,依照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准許自訴人撤訴。

【案例來源】《柯文水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自訴案》【福建省將樂縣人民法院(2014)將民初字第8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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