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講堂|暴力抗拒便衣警察抓捕的行為,應當如何定罪量刑?

法律 刑法 租房 法制 社會 景德鎮南河公安 201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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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講堂|暴力抗拒便衣警察抓捕的行為,應當如何定罪量刑?

觀點碰撞

觀點一 只評價馮某等人先前的犯罪行為,對於馮某抗拒抓捕行為不予評價,只作為先前犯罪行為的量刑情節。

 觀點二 對於馮某抗拒抓捕行為應當單獨評價,但是與先前的犯罪行為擇一重罪處罰。

觀點三 對於馮某抗拒抓捕行為應當單獨評價,但是與先前的犯罪行為應當數罪併罰。

法律講堂|暴力抗拒便衣警察抓捕的行為,應當如何定罪量刑?

法律講堂|暴力抗拒便衣警察抓捕的行為,應當如何定罪量刑?

案情簡介

今年6月,民警接到多起110報警,稱在轄區的某出租房內有一賣淫團伙,不僅從事賣淫違法行為,還有幾名男子對嫖客實施盜竊、敲詐勒索、搶劫等違法犯罪行為。6月29日,民警著便衣在該出租房周邊蹲守。民警剛到出租房,還未來得及部署工作,犯罪嫌疑人馮某、朱某、劉某突然從出租房內出來。民警翟某等衝上去對3人實施抓捕,翟某從後面摟住馮某的脖子,並同時告知其警官身份,朱某、劉某聽聞是警察後,立即逃竄。而已經被控制的馮某為了反抗抓捕,在警官翟某多次告知其身份後,仍然向翟某的面部揮了一拳,並不停地用腳踢踹民警進行掙脫反抗。隨後趕來支援的民警付某從包裡拿出警官證,並與翟某一同將馮某制伏。之後,犯罪嫌疑人朱某、劉某也被抓獲。但在此次抓捕過程中,由於犯罪嫌疑人暴力抗拒抓捕,造成民警翟某輕微傷。

意見分歧

對於存在先前犯罪行為,後又存在抗拒抓捕行為,且民警又身著便衣辦案,應當如何定罪量刑,存在以下3種觀點:

觀點一:只評價馮某等人先前的犯罪行為,對於馮某抗拒抓捕行為不予評價,只作為先前犯罪行為的量刑情節。

觀點二:對於馮某抗拒抓捕行為應當單獨評價,但是與先前的犯罪行為擇一重罪處罰。

觀點三:對於馮某抗拒抓捕行為應當單獨評價,但是與先前的犯罪行為應當數罪併罰。

法理評析

結合本案的犯罪事實,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馮某抗拒抓捕行為應當單獨評價,並與嫌疑人所實施的先前犯罪行為數罪併罰。

一、妨害公務的行為應當單獨評價

所謂的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結合本案,筆者認為,抗拒便衣警察抓捕的行為是否應當單獨評價,之所以有觀點分歧,爭議點主要在於:第一,便衣警察執行公務怎樣認定;第二,期待可能性理論在評價妨害公務罪中應當如何適用。

妨害公務罪的行為對象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必然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的要求,公安民警執行特殊偵查、警衛等任務或者從事祕密工作不宜著裝的,可以不著裝。在此案中,為了抓獲違法犯罪人員,民警在蹲守、抓捕中,是可以不著警服的;如果遇到突發緊急情況,如在本案中,嫌疑人突然從出租房裡出來,來不及第一時間出具工作證的情況,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第六條規定:採取處置措施前,公安民警應當表明身份並出示執法證件,情況緊急來不及出示執法證件的,應當先表明身份,並在處置過程中出示執法證件。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突然出現,民警緊急採取處置措施,控制犯罪嫌疑人,並表明警察身份,隨後的民警趕過來向犯罪嫌疑人出示警官證。為了固定證據,現場的6名路人都可以作證,聽到民警翟某高喊“我是警察,停止反抗”,而另外2名嫌疑人一聽是警察,倉皇而逃,因此本案的行為對象完全可以成立。

妨害公務罪的行為內容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的職務。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是人民警察的職責之一。在本案中,民警接到多起110報警,也有事主指認這個賣淫團伙所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民警對正在實施犯罪活動的犯罪嫌疑人進行抓捕,在處置過程中,民警已經表明自己的身份,並在處置過程中拿出警官證,當然屬於依法執行的職務。

有學者認為抗拒抓捕的行為人所實施的反抗行為,因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而不宜認定為妨害公務罪。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是指,從行為時具體情況來看,無法期待行為人實施合法行為,行為人實施了違法行為,可作為阻卻違法犯罪的事由。該理論已經在司法實踐中得到了運用,例如近親屬妨害司法等案例,該理論的適用既可以彰顯刑法的人道價值,又能彌補立法的不足。但是,期待可能性理論屬於超法規的阻卻事由,因此在適用時,應當嚴格限定它的使用條件和範圍,以避免刑法對人性弱點的同情氾濫成災,維護刑法的安定性和司法運行的有序性。

針對本案,如果違法犯罪嫌疑人只是擺脫抓捕,並未使用暴力抗拒,可以作為先前犯罪行為量刑的考慮情節;但是如果行為人採用暴力、威脅手段抗拒抓捕,符合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且社會危害性較大,具有刑法可罰性,應當成立妨害公務罪。當然如果馮某的先前行為尚不構成犯罪,針對他所使用的暴力、威脅手段抗拒抓捕,造成了民警輕微傷,也可單獨成立妨害公務罪。

二、應當數罪併罰

在確立暴力抗拒抓捕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的前提下,如果行為人先前行為也構成犯罪,是應當擇一重罪論處還是數罪併罰?筆者認為應當數罪併罰,根據一罪與數罪的相關理論,一罪是指行為人實施一個犯罪行為或幾個具有內在聯繫的犯罪行為而具備一個獨立的犯罪構成,而數罪是指相互之間缺乏內在聯繫,具備數個犯罪構成的犯罪行為。事實上,兩罪能夠按照一罪論處的前提是,一個犯罪行為可以在另一個犯罪行為中得以評價,不獨立評價不會放縱犯罪分子,但是暴力抗拒抓捕的行為,上文已經論證過,需要單獨進行評價,它是不能被行為人先前的違法犯罪行為所評價,兩者之間也缺乏內在的聯繫,只有數罪併罰,才能夠體現罪刑法定和罪責刑相一致的原則,從而能夠打擊犯罪分子,維護人民警察的執法權力。此外,在我國法律法規中,對於其他國家機關在執行公務時,遇到暴力抗拒執法時,都有相關規定應當數罪併罰,結合本案,馮某等人所實施的盜竊、敲詐勒索等行為如果構成犯罪,應當與他所實施的妨害公務行為進行數罪併罰。

作者:項倩

單位: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將臺派出所

來源:中國警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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