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籤保證書,“出嫁女”起訴村委會,最終能否獲得徵地補償款?

法律 婚姻 三農 社會 下吐槽 下吐槽 2017-09-20

村民具有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和待遇,是否因村民會議民主表決或該村民出具放棄保證而被取消?

被迫籤保證書,“出嫁女”起訴村委會,最終能否獲得徵地補償款?

東村村民盧某,1996年12月23日與大楊村郭某結婚,婚後一直在朱村居住。其戶籍保留在東村,在其丈夫所在的大楊村未分配承包地。

1999年11月19日,盧某給東村村委會出具保證書,保證其和兒子的戶口為空頭戶口,今後不參與東村的分配,不劃宅基地,不分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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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3日至2005年10月27日,東村同有關單位簽訂了7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東村自2002年8月10日至2005年11月20日每人共分配土地補償款42412.45元。

但東村村委會在多次分配土地補償款時,均未分配給盧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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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某起訴,稱保證書是村委會以不給自己剛出生的孩子上戶口為由,迫使自己在事先寫好的保證書上籤的字。要求東村村委會支付其土地補償款43112.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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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土地補償費是國家徵用土地而對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損失的補償,在補償方案確定時,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應當享有該筆土地補償費的權利。

盧某是東村人,婚後在其丈夫所在村未分配有土地,戶籍也未遷出東村,應依法享受土地補償款的待遇。

結果:

東村村委會給付盧某土地補償費共計42412.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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