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徵地的補償款應該這樣分配,村委會並不能一手遮天

農村 法律 農民 北京新翰律師事務所 2019-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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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願行政均能依法,願天下再無強拆。

■徵地拆遷有套路;高額補償有祕訣

說到徵地,除了希望政府能依法徵收外,更希望能夠得到合理補償,實踐中,許多行政機關未能按照法律規定實行徵收,嚴重損害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老百姓口中的房子沒了,地也沒了是存在的一種情況,所以依法補償,合理補償就更加重要。

村民徵地的補償款應該這樣分配,村委會並不能一手遮天

一、徵地補償費的內容和分配

1.土地補償費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因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到土地補償費後,應當召開村民會議,制定土地補償費分配方案。根據各省制定的相關實施細則,土地補償費用一般按照不低於70%的比例支付給被徵地的村民。

2.安置補助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1)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承包地被依法徵收,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的,應予支持。承包方已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給第三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附著物所有人所有。

村民徵地的補償款應該這樣分配,村委會並不能一手遮天

4.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從當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補助費和用於被徵地農戶的土地補償費中統一安排,兩項費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資金用於補助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徵地農民生活保障的長效機制。

二、村委會不能擅自決定補償款的分配

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二)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因此,集體土地被徵收後所獲得的補償的分配方案是需要經過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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