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能否分得徵地補償款?

農村 法律 藍秦說法 2019-04-16

經常有當事人諮詢:村裡的宅基地和耕地都被徵收了,女兒以及出嫁,作為出嫁女有沒有資格獲得徵地補償款?

出嫁女能否分得徵地補償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

根據該法律規定,出嫁女能夠獲得徵地補償款的前提是“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農業戶口,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生產、生活的人,或者雖然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上述條件,但確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的人,也應認定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出嫁女能否分得徵地補償款?

圖片來自網絡

具體到出嫁女,其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可以分為以下五種情況:

第一種,出嫁後戶口未遷出,此種情況下出嫁女仍然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因為戶口未遷出,那麼該婦女就不可能從其他集體經濟組織獲得土地,那麼原集體經濟組織就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既然仍然擁有原承包地,那麼基於原承包地的徵收補償款當然屬於承包人也就是出嫁女享有。

第二種,出嫁後戶口遷入其他集體經濟組織,但是在新的集體經濟組織中沒有分得土地,即沒有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原來村子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還保留。此種情況下在原承包地被徵收時仍可以獲得相應補償款。

第三種,出家後戶口遷入其他集體經濟組織,並且在新的集體經濟組織分得了土地,即獲得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此種情況就喪失了孃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當原來的承包地被徵收時就不能取得相應的徵地補償款。

出嫁女能否分得徵地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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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種,出嫁後戶口遷入小城鎮,此種情形下出嫁女也有權取得徵地補償款。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在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情況下,出嫁女當然有權獲得相應的徵地拆遷補償費。

第五種,出嫁後戶口遷入大城市後,此種情況下出嫁女無權取得徵地補償款。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所以,出嫁女在喪失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情況下同時也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當然不能分得徵地補償款。

出嫁女能否分得徵地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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