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答疑》:出借人能否在本地法院起訴借款人?

法律 民法 風山先生 2019-04-18
案例:甲借給乙十萬元,乙到期不還,甲想起訴乙。可乙居住地離甲很遠,甲想在甲居住地法院起訴乙可以嗎?
《民間借貸答疑》:出借人能否在本地法院起訴借款人?

民事訴訟普通管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也即原告要去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被告。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如此規定的目的是便於法院就近查明事實,但卻無形中增加了原告的訴累。假如原告和被告相隔萬里,原告長途跋涉將會身心疲累。

民間借貸糾紛也同樣適用上述管轄原則,有什麼辦法可以不用這麼累嗎?

方法一:約定大於法定

如果出借人在借條或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因該借款發生爭議的,可起訴至出借人所在地某某人民法院。

有此約定,出借人便可放心的到自己方便的法院去起訴借款人。這種方法簡單有效,“牆裂”推薦!

《民間借貸答疑》:出借人能否在本地法院起訴借款人?

方法二:法定彌補約定

如果出借人對管轄法院沒作任何約定,那麼就得感謝與時俱進的法律。因為法律已將民間借貸糾紛納入合同糾紛範疇,這樣就可以適用合同糾紛的管轄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這一規定讓出借人擁有了選擇權,可何為“合同履行地”?最高法已給出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所以,民間借貸糾紛合同履行地為“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可何為“接受貨幣一方”?

其一,如果出借人未將借款給到借款人,借款人因此訴至法院要求出借人履行借款義務的,借款人就是接受貨幣一方;

其二,如果出借人已將借款給到借款人,而借款人到期未還,出借人因此起訴借款人的,出借人就是接受貨幣一方。

《民間借貸答疑》:出借人能否在本地法院起訴借款人?

綜上,不論是約定管轄還是法定管轄,出借人都有權在本地法院起訴借款人。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