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航空客服騙取退改簽“手續費”440萬,儋州6騙子獲刑'

儋州 信用卡 航空 法律 海南 銀行 慈溪檢察 2019-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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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送航班取消的虛假信息,冒充航空客服與乘客聯繫,以辦理改簽、退票的名義收取“手續費”,這是海南儋州一夥騙子的斂財之術。

7月19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該案的二審判決書,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此案的6名被告人,被分別判處6年至19年有期徒刑。

法院審理查明,自2014年開始,鄭某濤、林某賢等6人冒充航空公司客服人員,騙取乘客的機票改簽、退票“手續費”,累計金額440萬餘元。

網購乘客訂票信息,冒充航空客服行騙

“尊敬的某某乘客,你原訂某年某月某日的航班由於飛機機械故障導致航班取消,請及時聯繫客服400電話,退票或改簽額外補償200元賠償金。” 這是鄭某濤,林某賢等人向乘客發送的虛假信息。

法院查明,從2014年開始,海南儋州的鄭某濤、林某賢等6人,在互聯網易訊通短信、QQ、郵件等平臺向預訂機票的乘客發佈關於航班取消、辦理機票改簽、退票手續的虛假信息實施詐騙。判決書顯示,當目標乘客撥打短信中預留的客服電話後,團伙成員便冒充航空公司客服接聽電話,以交改簽費、退機票款或支付航班取消補償款為由,先讓乘客往指定賬號轉賬小於其銀行卡餘額的數額,或由團伙成員先小額轉賬到乘客卡號,騙取乘客信任,再讓乘客根據其要求操作,通過銀行的ATM機或支付寶將卡內金額轉至指定賬戶。

2014年起,鄭某濤開始購買手機卡、銀行卡,並從無業人員林某森處購買乘客預訂機票信息資料,實施多起詐騙,僅兩年便累計詐騙440萬餘元,單起案件詐騙金額從數千元到10萬元不等。

在林某森的供述中,他稱自己以每條乘客購票信息20元的價格,每次向鄭某濤、林某賢等人出售一千條以上,共計出售了十幾次。而林某森的乘客購票信息則是來源於網絡,以10元一條的價格向他人購買,付款後,他需自己從網上下載信息,信息包括乘客姓名、身份證號、航班號、起飛地、到達地、手機號等。

2016年3月31日,儋州市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發現鄭某濤、林某賢等人對多人實施詐騙,此後,該團伙6人陸續被抓。鄭某濤到案後,警方還發現,他在2014年到2016年間,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在淘寶網站上冒用他人信用卡,共盜刷他人信用卡40多萬元。

團伙成員兩次一審均獲刑,5人上訴被駁回

2017年11月23日,儋州市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認定鄭某濤詐騙他人財物43次,共計人民幣1559940.61元;林某賢詐騙他人財物21次,共計人民幣1091177.2元;林某森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而為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參與詐騙他人財物32次,共計人民幣1360638.61元;何某養、吳某瑜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而幫助他人取款,參與詐騙他人財物27次,共計人民幣331677.05元;許某強參與詐騙他人財物4次,共計人民幣43564元。

儋州市人民法院以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判處鄭某濤、林某森等6人有期徒刑6年到19年不等,並處罰金。

一審判決後,除林某森外,其餘五名被告人均不服判決,提出上訴。鄭某濤在上訴狀中稱,其對判決書所述兩例詐騙人數存疑,認為多起詐騙金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並否定了與林某賢夥同犯罪這一判定。林某賢則上訴稱,案件在偵查階段他遭到辦案人員誘供。其餘三人均認為原判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改判刑期。

此後,案件被髮回儋州市人民法院重審。 2018年11月27日,儋州市人民法院經重審作出判決,判決結果與原審判決一致。林某森等五人再次上訴。值得注意的是,二審期間,5名上訴人及其辯護人均未提出新的證據。

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鄭某濤等人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採納。原判認定上訴人鄭某濤、林某賢等五人,原審被告人林某森犯詐騙罪、上訴人鄭某犯信用卡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2019年7月17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儋州市法院的原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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