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一村官騙取2500萬苗圃遷移款,一審獲刑五年

毒品 苗圃 法律 農村 金羊網 2017-04-06

大洋網訊 廣州市黃埔區蘿崗村原長平社區居委會主任、黨支部書記張振雄被控聯合村社成員,勾結種植場負責人,5年間騙取2500多萬元苗圃遷移補償款,並幫助他人獲取高額補償,從中受賄250萬元。因貪汙罪、受賄罪,張振雄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該案日前在廣州中院重審開庭。

徵地公告後搶種 騙補2500多萬

張振雄在擔任長平社區居委會主任、黨支部書記、經濟聯合社社長時,受蘿崗區政府的委託,協助徵地拆遷工作。

據檢方指控,2009年至2012年,張振雄利用上述職務便利,聯手至少8名成員,採取虛報土地權屬信息、偽造經營承包合同等手段,將不具備申領苗圃遷移補償款條件的無證種植的地塊,以及“徵地預公告”發佈後搶種的地塊分別劃入蘿崗區(現黃埔區)的多個種植場範圍,騙取經濟技術開發區財政局苗圃遷移補償款2543.85萬元,張振雄從中獲得311.85萬元,犯貪汙罪。

此外,2012年至2013年,利用職務便利,幫助明暉種植場負責人鍾某明拿到高額拆遷補償款,先後兩次收受對方給於的感謝費250萬元,構成受賄罪。

廣州中院一審判處張振雄有期徒刑5年,張振雄上訴認為自己不構成貪汙罪和受賄罪,只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廣東省高院審理後,將該案發回廣州中院重審。

重審:徵地預告程序不合法,搶種算不算違法?

重審的庭審焦點在於“徵地預公告”是否有法律效力。

公訴機關提交補充證據,認為徵地預公告屬政府行政行為,在公告發布後屬於搶種行文。

張振雄的辯護人認為,2009年徵地預公告的申辦程序不合法,不具備法律效力,在正式公告發布前的搶種行為不屬違法。雖然發佈了徵地預公告,但2009年、2010年政府並沒有開展徵地工作,直到2011年、2012年才開始徵地。可見,徵地預公告並不意味著將徵收政府儲備用地,而是為了阻止種植農戶繼續種植苗木,以減少政府徵地補償支出。

牽出案外案:張振雄哥哥得知東窗事發 逃跑中被查獲997克毒品

據瞭解,張振雄的哥哥張刺以及種植場負責人張亮也因涉嫌貪汙罪受審。其中,張刺得知東窗事發後想逃跑到天津,路上被查獲997克毒品,還被控犯運輸毒品罪。

張刺在庭審時表示,該毒品是自己吸食所用,他說當時買的是1kg,當天吸了3克。辯護人認為,張刺的行為應該定性為非法持有毒品罪,雖然持有毒品進入湖南,但沒有證據顯示其運輸毒品是為了販賣。

公訴方認為,毒品已經跨省進入湖南境內,起訴運輸毒品罪並無不當,沒有任何法律規定說明,要別人買了才能算作是運輸毒品。

文:廣報記者 魏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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