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矯正案例丨上海】上海市崇明區社區服刑人員季某因違反社區矯正規定被撤銷緩刑'

崇明島 上海 寧波 刑法 青海社區矯正 2019-08-04
"

點擊藍字

"

點擊藍字

【矯正案例丨上海】上海市崇明區社區服刑人員季某因違反社區矯正規定被撤銷緩刑

關注我們

社區服刑人員基本情況:

季某,男,居住地上海市崇明區,戶籍地上海市崇明區,因挪用資金罪於2018年1月25日被長寧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矯正期限為2018年2月6日至2019年2月5日。

事實認定情況

(一)因違反外出規定給予第一次警告

在參加司法所組織的“掃黑除惡、深挖犯罪線索”為主題的集中教育後,社區服刑人員王某主動向司法所工作人員舉報季某曾在微信朋友圈發在外地遊玩的視頻。據此,2018年4月18日,工作人員要求季某參加個別教育,在談話時,季某不經意間流露出對外出請假漠視的言辭,工作人員順藤摸瓜,通過講訴收監案例、警告後果等,最終季某坦白未經請假於2018年4月3日21:00至7日早上私自外出前往寧波,季某利用電子監管設備沒電以及節假日,心懷僥倖心理未經請假私自離開上海。經司法所社區獎懲工作小組討論決定,依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提請崇明區司法局給予季某警告。2018年4月23日,崇明區司法局決定依法給予季某警告,並出具《違反社區矯正規定警告決定書》。矯正民警於2018年5月2日對季某進行訓誡談話。季某表示將吸取教訓,今後不再違反社區矯正規定。後續措施:更換電子監管設備,要求季某每日一次手機APP點名,司法所定期上門走訪。

(二)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給予第二次警告

季某於2018年7月2日至2018年7月14日期間,未主動通過移動社矯APP簽到定位共七次。並且季某不及時對不可脫卸式移動監管設備充電,導致無法顯示實時軌跡,經多次提醒後,仍不改正。經司法所社區矯正獎懲工作小組討論決定,依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六款、《本市社區服刑人員電子實施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請崇明區司法局給予季某警告。2018年7月23日,崇明區司法局決定依法給予季某警告,並出具《違反社區矯正規定警告決定書》。矯正民警對季某進行訓誡談話。後續措施:要求季某每日三次手機APP點名,司法所定期上門走訪。

(三)因違反外出規定給予第三次警告

為進一步落實進博會安保措施,紮實築牢安全工作底線,區司法局主動對接區公安局,建立聯合排查情報共享機制。通過公安協查發現,季某於2018年3月9日至2018年3月12日、2018年4月23日有上海虹橋至寧波的往返的火車票購買記錄,經與季某核查,情況屬實,其在沒有請假的情況下外出,事實清楚,情節惡劣。在4月23日當天,季某在收到警告處罰後,仍然私自外出,嚴重藐視社區矯正規定。經司法所社區矯正獎懲工作小組討論決定,依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提請崇明區司法局給予季某警告。2018年9月20日,崇明區司法局決定依法給予季某警告,並出具《違反社區矯正規定警告決定書》。矯正民警對季某進行訓誡談話。2018年10月11日,司法所工作人員會同矯正民警對季某進行談話,提醒季某如果再次出現違反《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的行為,崇明區司法局將提請區人民法院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季某當場寫下承諾書,承諾遵守監管規定,並且表示以後如果違反,願意接受一切處罰。

(四)受到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事實

2018年9月21日,季某在未請假的情況下未參加集中教育,2018年9月25日對季某違反相關規定未參加集中教育進行訓誡談話。2018年10月23日-2018年11月10日期間,季某電子手環低電量五次告警;在進博會安保實戰階段,司法所要求季某執行日報到制度,2018年11月10日,季某到司法所報到後,未經請假擅自離開上海轄區範圍內。季某受到三次警告後仍不改正,再次違反監督管理規定。

建議情況

(一)提請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建議

2018年11月11日,司法所召集季某的矯正小組成員對提請撤銷社區服刑人員季某緩刑的相關事項進行了討論,與會的矯正小組成員一致同意提請人民法院對季某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司法所及時上報《提請撤銷緩刑審核表》並附上《對於社區矯正對象季某提請撤銷緩刑的情況說明》等相關證據材料。

崇明區司法局在審核司法所上報的證據材料後,認為季某違反社區矯正監督規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依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向崇明區人民檢察院申請撤銷社區服刑人員季某的緩刑。

(二)接受人民檢察院監督情況

崇明區人民檢察院根據社區服刑人員季某在緩刑期間的表現及《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同意崇明區司法局對社區服刑人員季某提請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並出具檢察建議書。

(三)社區矯正決定機關依法作出撤銷緩刑裁定/收監執行決定的情況

2018年12月4日崇明區司法局提請長寧區人民法院對社區服刑人員季某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2018年12月19日,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五十八條之規定,裁定撤銷該院(2017)滬0105刑初454號刑事裁決中對季某宣告緩刑一年的執行部分,對季某執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

收監實施情況

(一)實施收監具體過程

崇明區司法局接到長寧區人民法院裁定後,通知公安機關協助執行收監。

2018年12月26日,崇明區司法局派出矯正民警同季某居住地公安派出所2名民警執行收監。公安民警將季某控制後,由司法所工作人員向其宣讀了撤銷緩刑的決定書,並當場將不可脫卸式電子監管設備收回,隨後將季某押解至長寧公安局看守所羈押。

(二)接受人民檢察院監督情況

執行收監完畢之後,崇明區司法局向崇明區人民檢察院提交社區服刑人員季某的撤銷緩刑判決書及執行通知書。

(三)利用本案例開展警示教育情況

結案後,司法所結合本案例對轄區內社區服刑人員進行了警示教育。通過教育,社區服刑人員對受到三次警告後仍不改正應該撤銷緩刑、假釋的規定有了更加清楚、直觀、深刻的認識,普遍反映要以季某的案例為前車之鑑,今後要進一步強化自身在刑意識,嚴格遵守社區矯正監管規定。

小結

此案例是崇明區社區矯正中心成立以來,第一起社區服刑人員因受到三次警告拒不改正而被收監的案例,對司法所乃至全區在今後的社區矯正管理工作中都有很強的指導意義。對於監管難度較大的社區服刑人員,司法所不僅要加強日常監管,嚴格落實監管責任,還要根據其違反社區矯正規定的表現和事實,及時依法給予處罰,促使其增強服刑意識,矯正其錯誤行為,自覺接受社區矯正,服從監督管理。對於屢教不改,多次違反社區矯正管理規定,符合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收監執行的情形的,應當及時啟動提請建議程序,絕不姑息。

"

點擊藍字

【矯正案例丨上海】上海市崇明區社區服刑人員季某因違反社區矯正規定被撤銷緩刑

關注我們

社區服刑人員基本情況:

季某,男,居住地上海市崇明區,戶籍地上海市崇明區,因挪用資金罪於2018年1月25日被長寧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矯正期限為2018年2月6日至2019年2月5日。

事實認定情況

(一)因違反外出規定給予第一次警告

在參加司法所組織的“掃黑除惡、深挖犯罪線索”為主題的集中教育後,社區服刑人員王某主動向司法所工作人員舉報季某曾在微信朋友圈發在外地遊玩的視頻。據此,2018年4月18日,工作人員要求季某參加個別教育,在談話時,季某不經意間流露出對外出請假漠視的言辭,工作人員順藤摸瓜,通過講訴收監案例、警告後果等,最終季某坦白未經請假於2018年4月3日21:00至7日早上私自外出前往寧波,季某利用電子監管設備沒電以及節假日,心懷僥倖心理未經請假私自離開上海。經司法所社區獎懲工作小組討論決定,依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提請崇明區司法局給予季某警告。2018年4月23日,崇明區司法局決定依法給予季某警告,並出具《違反社區矯正規定警告決定書》。矯正民警於2018年5月2日對季某進行訓誡談話。季某表示將吸取教訓,今後不再違反社區矯正規定。後續措施:更換電子監管設備,要求季某每日一次手機APP點名,司法所定期上門走訪。

(二)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給予第二次警告

季某於2018年7月2日至2018年7月14日期間,未主動通過移動社矯APP簽到定位共七次。並且季某不及時對不可脫卸式移動監管設備充電,導致無法顯示實時軌跡,經多次提醒後,仍不改正。經司法所社區矯正獎懲工作小組討論決定,依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六款、《本市社區服刑人員電子實施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請崇明區司法局給予季某警告。2018年7月23日,崇明區司法局決定依法給予季某警告,並出具《違反社區矯正規定警告決定書》。矯正民警對季某進行訓誡談話。後續措施:要求季某每日三次手機APP點名,司法所定期上門走訪。

(三)因違反外出規定給予第三次警告

為進一步落實進博會安保措施,紮實築牢安全工作底線,區司法局主動對接區公安局,建立聯合排查情報共享機制。通過公安協查發現,季某於2018年3月9日至2018年3月12日、2018年4月23日有上海虹橋至寧波的往返的火車票購買記錄,經與季某核查,情況屬實,其在沒有請假的情況下外出,事實清楚,情節惡劣。在4月23日當天,季某在收到警告處罰後,仍然私自外出,嚴重藐視社區矯正規定。經司法所社區矯正獎懲工作小組討論決定,依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提請崇明區司法局給予季某警告。2018年9月20日,崇明區司法局決定依法給予季某警告,並出具《違反社區矯正規定警告決定書》。矯正民警對季某進行訓誡談話。2018年10月11日,司法所工作人員會同矯正民警對季某進行談話,提醒季某如果再次出現違反《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的行為,崇明區司法局將提請區人民法院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季某當場寫下承諾書,承諾遵守監管規定,並且表示以後如果違反,願意接受一切處罰。

(四)受到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事實

2018年9月21日,季某在未請假的情況下未參加集中教育,2018年9月25日對季某違反相關規定未參加集中教育進行訓誡談話。2018年10月23日-2018年11月10日期間,季某電子手環低電量五次告警;在進博會安保實戰階段,司法所要求季某執行日報到制度,2018年11月10日,季某到司法所報到後,未經請假擅自離開上海轄區範圍內。季某受到三次警告後仍不改正,再次違反監督管理規定。

建議情況

(一)提請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建議

2018年11月11日,司法所召集季某的矯正小組成員對提請撤銷社區服刑人員季某緩刑的相關事項進行了討論,與會的矯正小組成員一致同意提請人民法院對季某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司法所及時上報《提請撤銷緩刑審核表》並附上《對於社區矯正對象季某提請撤銷緩刑的情況說明》等相關證據材料。

崇明區司法局在審核司法所上報的證據材料後,認為季某違反社區矯正監督規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依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向崇明區人民檢察院申請撤銷社區服刑人員季某的緩刑。

(二)接受人民檢察院監督情況

崇明區人民檢察院根據社區服刑人員季某在緩刑期間的表現及《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同意崇明區司法局對社區服刑人員季某提請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並出具檢察建議書。

(三)社區矯正決定機關依法作出撤銷緩刑裁定/收監執行決定的情況

2018年12月4日崇明區司法局提請長寧區人民法院對社區服刑人員季某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2018年12月19日,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五十八條之規定,裁定撤銷該院(2017)滬0105刑初454號刑事裁決中對季某宣告緩刑一年的執行部分,對季某執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

收監實施情況

(一)實施收監具體過程

崇明區司法局接到長寧區人民法院裁定後,通知公安機關協助執行收監。

2018年12月26日,崇明區司法局派出矯正民警同季某居住地公安派出所2名民警執行收監。公安民警將季某控制後,由司法所工作人員向其宣讀了撤銷緩刑的決定書,並當場將不可脫卸式電子監管設備收回,隨後將季某押解至長寧公安局看守所羈押。

(二)接受人民檢察院監督情況

執行收監完畢之後,崇明區司法局向崇明區人民檢察院提交社區服刑人員季某的撤銷緩刑判決書及執行通知書。

(三)利用本案例開展警示教育情況

結案後,司法所結合本案例對轄區內社區服刑人員進行了警示教育。通過教育,社區服刑人員對受到三次警告後仍不改正應該撤銷緩刑、假釋的規定有了更加清楚、直觀、深刻的認識,普遍反映要以季某的案例為前車之鑑,今後要進一步強化自身在刑意識,嚴格遵守社區矯正監管規定。

小結

此案例是崇明區社區矯正中心成立以來,第一起社區服刑人員因受到三次警告拒不改正而被收監的案例,對司法所乃至全區在今後的社區矯正管理工作中都有很強的指導意義。對於監管難度較大的社區服刑人員,司法所不僅要加強日常監管,嚴格落實監管責任,還要根據其違反社區矯正規定的表現和事實,及時依法給予處罰,促使其增強服刑意識,矯正其錯誤行為,自覺接受社區矯正,服從監督管理。對於屢教不改,多次違反社區矯正管理規定,符合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收監執行的情形的,應當及時啟動提請建議程序,絕不姑息。

【矯正案例丨上海】上海市崇明區社區服刑人員季某因違反社區矯正規定被撤銷緩刑"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