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社區服刑人員李某被撤銷緩刑收監執行

呼倫貝爾 海拉爾 內蒙古 法律 克山 不完美媽媽 刑法 滕州市木石司法所 2019-07-01
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社區服刑人員李某被撤銷緩刑收監執行

【服刑人員基本情況】

李某,男,1995年7月出生,戶籍地黑龍江省克山縣,居住地內蒙古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2015年5月,因犯聚眾鬥毆罪被內蒙古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18年4月14日止。2015年6月5日,李某到海拉爾區司法局報到,由司法所負責對其社區矯正期間日常管理。

【事實認定情況】

(一)2017年6月27日,海拉爾區司法局組織所有社區服刑人員開展心理測試,司法所發現李某拒絕接聽電話。此後司法所工作人員連續多日撥打李某手機均處於開通但是無人接聽狀態。2017年7月4日,司法所聯繫其父親後,得知李某在6月底時與父親發生爭吵離家出走,家人也無法與其取得聯繫,家人的電話他也不接聽。司法所要求其父親儘快與之取得聯繫,敦促其早日報告,避免形成脫管。司法所同時與轄區派出所取得聯繫,在公安網上查找李某的違法犯罪記錄,確定其未重新違法犯罪之後,向海拉爾區司法局上報重大事項報告。2017年7月13日,多次聯繫無果後,司法所下達書面警告送達至李某父親手中。2017年7月31日,由於李某仍然不來所裡報告,電話仍處於開通卻無人接聽狀態,家人也表示無法取得聯繫,李某已經形成脫管一個月的事實。

(二)根據“兩院兩部”《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社區矯正工作人員依法、及時、全面地收集有關證明材料,認定李某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管超過一個月。

【建議情況】

(一)按照《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司法所收集了有關證據,向海拉爾區司法局社區矯正大隊提交了相關證明材料,根據規定由區司法局社區矯正大隊提出了《撤銷緩刑建議》,分管局長審核同意後研究決定,2017年8月17日,海拉爾區司法局依法向海拉爾區人民法院提交《撤銷緩刑建議書》,並抄送海拉爾區人民檢察院和呼倫貝爾公安局海拉爾分局。

(二)海拉爾區司法局提請撤銷緩刑過程中自覺接受海拉爾區人民檢察院監督。海拉爾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查閱了有關案卷,並向司法所所長和矯正大隊隊長了解了有關情況。

(三)2017年9月6日,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人民法院召開關於撤銷李某緩刑聽證會,由原判法官、人民陪審員、人民檢察院和海拉爾區司法局以及李某父親參加。聽證會在徵求多方意見後,決定給予李宏濤父親一週時間,敦促其找回兒子李某,李父表示同意。2017年9月15日,在李父也尋找未果之後,海拉爾區人民法院做出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李某緩刑,收監執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裁定書同時抄送海拉爾區人民檢察院和呼倫貝爾市公安局海拉爾分局。

【收監實施情況】

社區服刑人員李某在逃。

【小結】

20歲的李某由於年輕氣盛參與聚眾鬥毆,成為了社區服刑人員;22歲的李某不能體會父親生活的艱辛,與父親慪氣離家出走,不再與家人溝通聯繫,更脫離了社區矯正的監督管理,無視馬上就要期滿的刑罰被撤銷,鑄成大錯。

李某成長在父母離異的家庭裡,缺少父母的關愛。如果李某能夠聽從父親的安排,體會父親的難處,不意氣用事離家出走,就不會形成今天的局面。當前,年齡小的社區服刑人員多數是在家庭關係不和睦的環境下成長的,父母離異對孩子的負面影響是巨大的。今後工作中,在對社區服刑人員嚴格管控的同時,要多瞭解社區服刑人員的人生經歷,通過情與理的教育和關心,更多的感化他們,使他們在接受法律懲罰的同時體會到社會對他們的關愛。同時,要堅決維護法律權威,牢固樹立證據意識,在工作中要及時留存工作痕跡與證據,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來源:中國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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