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矯正案例|上海】對社區服刑人員蘇某依法實施社區矯正'

上海 跳槽那些事兒 精神病 創業 青海社區矯正 2019-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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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服刑人員基本情況

蘇某,男,戶籍地為陝西省西安市閻良區,暫住地為上海市浦東新區某鎮。2017年5月22日因故意傷害罪被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自2017年6月6日至2018年6月5日。

矯正情況

(一)入矯初期,針對其存在問題,制定矯正方案,實施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和社會適應性幫扶措施情況。

入矯宣告後,司法所工作人員對其進行了告知教育,將矯正規定以及矯正任務詳細的向其進行了說明,同時就其表示的怕矯正任務的完成影響到自己日常工作的焦慮心態進行了安撫和疏導。通過前期各方工作的瞭解以及宣告會後對象對矯正的態度看法等工作人員有針對性的制定矯正方案,還特別與司法局心理矯正項目負責人聯繫,將其情況予以告知,以此制定了專業化的個別化心理輔導方案,更好的處理蘇某的情緒問題。蘇某雖曾有過精神病史但目前其狀態比較平穩,以吃藥為主,集中教育會、社區服務等其也都能按時參加,遇到特殊情況司法所也予以審批同意其請假請求。因蘇某家庭生活條件較為貧困工作不穩定,故在矯正初期司法所還為其申請了困難生活補助,並向其提供就業招聘信息等,為的是儘可能穩定蘇某的就業和生活。經過一系列措施的開展,蘇某對司法所工作人員、對社區矯正的接納度較高,能積極參加每一項矯正任務並且態度端正。

(二)入矯中期,針對入矯初期表現,調整措施對其實施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和社會適應性幫扶措施情況。

入矯三個月後,工作人員根據蘇某在初期矯正這三個月內的表現以及其實際情況等進行分級,將其定為二級矯正對象予以監督管理。同時根據相應的矯正級別調整工作措施以及監督管理方式,重點加強與對象以及其家屬的電話或是微信等聯繫,通過不同的方式瞭解對象的動態情況。

2017年底蘇某辭退臨時性工作,創業開飯店,在這期間由於經濟和心理上的雙重壓力導致其情緒常常不穩定,為疏導其焦躁的情緒嚴防其精神疾病的復發也為了防止事態的進一步惡化,工作人員除提醒家人多陪伴蘇某開解蘇某以及及時帶其就醫外,還數次聯繫心理矯正項目的負責老師向其反映蘇某的情況,通過專業老師運用專業疏導的方式化解蘇某內心的焦躁平緩其情緒。

(三)矯正末期,針對其表現實施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和社會適應性幫扶措施情況。

矯正末期,司法所工作人員按照規定督促蘇某完成自我鑑定,同時對其在矯正期間內的整體表現做了肯定和鼓勵,勸導其在剩餘最後一個月的矯正期內繼續認真的遵守好規定完成相應的矯正任務。另外針對其就業不穩定,在飯店關門後頻繁轉換工作的情況進行了就業輔導,希望其認識到經驗的學習是需要時間和技術的積累,其總是頻繁跳槽不僅學習不到經驗和技術,勸導其認真思考自己想要的是什麼,做好自己人生的規劃。此外工作人員也告知蘇某在矯正期滿後其將轉為刑釋解教人員,在其居住地仍為某鎮時工作人員及志願者等仍將繼續關注其的情況,對其開展幫教。

(四)通過實施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和社會適應性幫扶措施取得的矯正效果。

在對蘇某開展個別化矯正的過程中,工作人員依據矯正規定以及對象的動態情況及時的調整矯正方案和監督管理的方式方法等。在蘇某的整個矯正期內,通過分階段、分級、分類別的管理模式提高教育矯正的效果,同時針對發現的如經濟、就業、情緒等方面的問題開展有針對性的適應性幫扶,為蘇某的順利矯正期滿奠定紮實的基礎,使其整個矯正期雖問題重重但最後都迎刃而解,取得了積極的矯正效果。

成果

(一)組織解除社區矯正宣告情況。

2018年6月5日蘇某矯正期滿當日,在司法所宣告室由工作人員主持解矯宣告,幫教小組其他成員共同參與,對蘇某進行了解除社區矯正的宣告會。會上首先由工作人員講述蘇某在矯正期內的表現,之後矯正小組其他成員還對蘇某進行了循循善誘,提醒其吸取這次的教訓今後行事三思而後行做奉公守法的公民,以保障自己和家人安全穩定的生活。

(二)發放解除社區矯正證明書情況。

針對蘇某的教育與叮囑結束後,在宣告會的最後由司法所工作人員向蘇某頒發解除社區矯正證明書及期滿宣告書,蘇某在法律文書上籤署名字後工作人員宣佈其正式矯正期滿成為正常公民,並告知其安置幫教的有關規定。

(三)按規定將解除社區矯正通知書送達、抄送有關部門情況。

按照規定蘇某期滿宣告會後,司法所將其期滿情況彙報矯正中心,同時將解除社區矯正通知書、解除宣告書抄送相關部門。

(四)將解除社區矯正後的社區服刑人員轉入安置幫教情況。

蘇某矯正期滿後按照規定將轉為三年內刑釋教人員,在其暫住地仍為某鎮時由鎮司法所對其開展幫教,瞭解其各方面情況。同時也告知其若轉換暫住地屆時將由其居住地的司法所對其進行安置幫教,以繼續協助其融入社會。

小結

蘇某在對其依法實施社區矯正的過程中,司法所作為執法部門在其矯正期間內對其進行監督管理、教育矯正、適應性幫扶等,直至最後矯正期滿的過程中始終秉持著育人、助人的理念,引導對象認識到自身的問題,以思想改變行為,以行為影響內心,形成正向良好的內循環,以便對象能更好的適應社會融入社會。在對蘇某開展教育矯正的過程中,工作人員也發現了一些問題:針對精神有疾病的社區服刑人員在開展工作時需要考慮方式方法,一味的講究教育監督可能會引起對象情緒上的反噬導致對象情緒的崩盤,因此不論是教育的形式還是方法都要綜合考慮全面性,必要時也可以通過專業人士的診療協助教育監督過程的完成;另外在面對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患者社區服刑人員時還需注意工作人員的自身安全,個人保護措施以及應急預案等都應及時開展和跟進,以確保監督管理過程中的安全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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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服刑人員基本情況

蘇某,男,戶籍地為陝西省西安市閻良區,暫住地為上海市浦東新區某鎮。2017年5月22日因故意傷害罪被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自2017年6月6日至2018年6月5日。

矯正情況

(一)入矯初期,針對其存在問題,制定矯正方案,實施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和社會適應性幫扶措施情況。

入矯宣告後,司法所工作人員對其進行了告知教育,將矯正規定以及矯正任務詳細的向其進行了說明,同時就其表示的怕矯正任務的完成影響到自己日常工作的焦慮心態進行了安撫和疏導。通過前期各方工作的瞭解以及宣告會後對象對矯正的態度看法等工作人員有針對性的制定矯正方案,還特別與司法局心理矯正項目負責人聯繫,將其情況予以告知,以此制定了專業化的個別化心理輔導方案,更好的處理蘇某的情緒問題。蘇某雖曾有過精神病史但目前其狀態比較平穩,以吃藥為主,集中教育會、社區服務等其也都能按時參加,遇到特殊情況司法所也予以審批同意其請假請求。因蘇某家庭生活條件較為貧困工作不穩定,故在矯正初期司法所還為其申請了困難生活補助,並向其提供就業招聘信息等,為的是儘可能穩定蘇某的就業和生活。經過一系列措施的開展,蘇某對司法所工作人員、對社區矯正的接納度較高,能積極參加每一項矯正任務並且態度端正。

(二)入矯中期,針對入矯初期表現,調整措施對其實施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和社會適應性幫扶措施情況。

入矯三個月後,工作人員根據蘇某在初期矯正這三個月內的表現以及其實際情況等進行分級,將其定為二級矯正對象予以監督管理。同時根據相應的矯正級別調整工作措施以及監督管理方式,重點加強與對象以及其家屬的電話或是微信等聯繫,通過不同的方式瞭解對象的動態情況。

2017年底蘇某辭退臨時性工作,創業開飯店,在這期間由於經濟和心理上的雙重壓力導致其情緒常常不穩定,為疏導其焦躁的情緒嚴防其精神疾病的復發也為了防止事態的進一步惡化,工作人員除提醒家人多陪伴蘇某開解蘇某以及及時帶其就醫外,還數次聯繫心理矯正項目的負責老師向其反映蘇某的情況,通過專業老師運用專業疏導的方式化解蘇某內心的焦躁平緩其情緒。

(三)矯正末期,針對其表現實施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和社會適應性幫扶措施情況。

矯正末期,司法所工作人員按照規定督促蘇某完成自我鑑定,同時對其在矯正期間內的整體表現做了肯定和鼓勵,勸導其在剩餘最後一個月的矯正期內繼續認真的遵守好規定完成相應的矯正任務。另外針對其就業不穩定,在飯店關門後頻繁轉換工作的情況進行了就業輔導,希望其認識到經驗的學習是需要時間和技術的積累,其總是頻繁跳槽不僅學習不到經驗和技術,勸導其認真思考自己想要的是什麼,做好自己人生的規劃。此外工作人員也告知蘇某在矯正期滿後其將轉為刑釋解教人員,在其居住地仍為某鎮時工作人員及志願者等仍將繼續關注其的情況,對其開展幫教。

(四)通過實施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和社會適應性幫扶措施取得的矯正效果。

在對蘇某開展個別化矯正的過程中,工作人員依據矯正規定以及對象的動態情況及時的調整矯正方案和監督管理的方式方法等。在蘇某的整個矯正期內,通過分階段、分級、分類別的管理模式提高教育矯正的效果,同時針對發現的如經濟、就業、情緒等方面的問題開展有針對性的適應性幫扶,為蘇某的順利矯正期滿奠定紮實的基礎,使其整個矯正期雖問題重重但最後都迎刃而解,取得了積極的矯正效果。

成果

(一)組織解除社區矯正宣告情況。

2018年6月5日蘇某矯正期滿當日,在司法所宣告室由工作人員主持解矯宣告,幫教小組其他成員共同參與,對蘇某進行了解除社區矯正的宣告會。會上首先由工作人員講述蘇某在矯正期內的表現,之後矯正小組其他成員還對蘇某進行了循循善誘,提醒其吸取這次的教訓今後行事三思而後行做奉公守法的公民,以保障自己和家人安全穩定的生活。

(二)發放解除社區矯正證明書情況。

針對蘇某的教育與叮囑結束後,在宣告會的最後由司法所工作人員向蘇某頒發解除社區矯正證明書及期滿宣告書,蘇某在法律文書上籤署名字後工作人員宣佈其正式矯正期滿成為正常公民,並告知其安置幫教的有關規定。

(三)按規定將解除社區矯正通知書送達、抄送有關部門情況。

按照規定蘇某期滿宣告會後,司法所將其期滿情況彙報矯正中心,同時將解除社區矯正通知書、解除宣告書抄送相關部門。

(四)將解除社區矯正後的社區服刑人員轉入安置幫教情況。

蘇某矯正期滿後按照規定將轉為三年內刑釋教人員,在其暫住地仍為某鎮時由鎮司法所對其開展幫教,瞭解其各方面情況。同時也告知其若轉換暫住地屆時將由其居住地的司法所對其進行安置幫教,以繼續協助其融入社會。

小結

蘇某在對其依法實施社區矯正的過程中,司法所作為執法部門在其矯正期間內對其進行監督管理、教育矯正、適應性幫扶等,直至最後矯正期滿的過程中始終秉持著育人、助人的理念,引導對象認識到自身的問題,以思想改變行為,以行為影響內心,形成正向良好的內循環,以便對象能更好的適應社會融入社會。在對蘇某開展教育矯正的過程中,工作人員也發現了一些問題:針對精神有疾病的社區服刑人員在開展工作時需要考慮方式方法,一味的講究教育監督可能會引起對象情緒上的反噬導致對象情緒的崩盤,因此不論是教育的形式還是方法都要綜合考慮全面性,必要時也可以通過專業人士的診療協助教育監督過程的完成;另外在面對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患者社區服刑人員時還需注意工作人員的自身安全,個人保護措施以及應急預案等都應及時開展和跟進,以確保監督管理過程中的安全穩定。

【矯正案例|上海】對社區服刑人員蘇某依法實施社區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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