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縣3名緩刑罪犯違反矯正監管,撤銷緩刑收監

利津 法律 刑法 海報東營 2019-07-06

宣告緩刑的人員在考驗期內,應當服從社區矯正機構的監督和教育,若在緩刑期間不服從管理,違反監督管理的規定,將會面臨著被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原判刑罰的後果。近日,利津縣3名緩刑罪犯就因為不珍惜緩刑改造機會、在社區矯正期間多次違反規定,被利津縣人民法院依法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原判刑罰!

罪犯羅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2021年12月18日止。2019年2月22日,罪犯羅某某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並處罰款五百元,社區矯正執行機關對其書面警告一次;2019年3月22日羅某某尋釁滋事被行政拘留五日。法院審理認為,罪犯羅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間內,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應對其撤銷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四百五十八條之規定,利津縣人民法院對罪犯羅某某作出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的裁定。

罪犯嶽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但其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時間到社區矯正執行機關報到,已經超過一個月,利津縣人民法院對其作出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原判拘役一個月的裁定。

罪犯張某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但其在緩刑考驗期間內無證駕駛機動車輛被行政拘留十四日,並處罰款一千元,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利津縣人民法院對其作出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原判拘役二個月的裁定。

這正是:

明知考驗期間,違反矯正監管。

寬大再無二次,撤銷緩刑收監。

繼續執行原判,痛心後悔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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