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9期 柯橋區檢察院開展社區矯正檢察工作

法律 刑法 政法 社會 柯橋檢察 201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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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最近我在鎮司法所看到檢察官了哦,自從看了“柯橋檢察”微信公眾號裡發的《社區矯正檢察那些事》,我已經知道他們來幹什麼工作了。

十分感謝您的關注!這正是我們檢察官在開展社區矯正檢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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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檢察官們是如何開展社區矯正檢察工作的嗎?請點擊回顧:第八十三期【柯檢•大講堂】社區矯正檢察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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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對社區矯正人員的監督管理,防止脫管、漏管、虛管和重新犯罪的發生,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檢察院會同區司法局、區公安局、區法院於5月23日至6月1日對轄區內16個鎮(街道)的社區矯正執法工作開展聯合檢查,通過聽取書面思想彙報、查看矯正人員檔案信息、核對工作臺賬等方式,全面考察瞭解當前社區矯正執法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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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上半年,紹興市柯橋區在矯人員中已經有6人被收監處理,主要涉及緩刑期間發現漏罪、緩刑期間嚴重違法等情況。對於出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形的,檢察機關將依法監督相關機關予以警告、治安管理處罰或者撤銷緩刑(假釋),收監執行。

案 件 警 示

2016年9月,王某某因詐騙罪被柯橋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三萬元。

2017年2月上旬,柯橋區檢察院監所檢察科對全區社區矯正人員在矯情況摸排時發現,王某某在緩刑期間,夥同他人在棋牌室內參與賭博,被紹興市公安局柯橋區分局抓獲,並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並罰款五百元。王某某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為此,柯橋區檢察院於2月7日向柯橋區司法局提出檢察建議,建議該局向柯橋區人民法院提供相應資料,要求對王某某撤銷緩刑並收監執行,2月10日,柯橋區人民法院作出收監執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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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

【緩刑的撤銷】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

緩刑、假釋的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並附相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

(一)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二)未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機關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司法行政機關撤銷緩刑、假釋的建議書和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同時抄送社區矯正人員居住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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