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返聘退休人員,需要為其繳納社保嗎?這種情況下需要

出於工作效率與運營成本的考慮,很多企業會返聘一些身體健康允許的離退休人員繼續工作。這是因為,被返聘回來繼續工作的離退休人員,往往是企業原來的技術骨幹或管理幹部,工作經驗豐富、能力突出。而由於離退休人員再就職屬於特殊情況,因此,這類人群的社保費用繳納、個人所得稅繳納等也就成了大家關注的重點。

企業返聘退休人員,需要為其繳納社保嗎?這種情況下需要

首先,想知道退休返聘人員是否需要再繳納社保費用,則需要搞清楚,退休返聘人員與招用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根據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一般情況下,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員再就業,不屬於《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勞動者,因此,與招用單位之間不構成勞動關係,而是勞務關係,雙方可簽訂勞務合同。

按照規定,社會保險是建立在勞動關係的基礎之上的,因此,對於勞務關係之下的退休返聘人員,招用單位無需為其繳納社保。但需要注意的是,也有"雖然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且未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情況發生,針對這種情況,也有個別地區的司法機構會按照勞動關係處理。而在勞動關係之下,企業則需要繼續為其繳納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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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退休返聘人員的工資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具體條件為: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及以上的勞動合同或勞動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傭與被僱傭的關係;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如果退休返聘人員不符合上述條件,那麼,再任職所取得的收入則按照"勞務報酬"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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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根據第四條第七款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徵個人所得稅,不需要與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合併計算繳納稅款。

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批覆》(國稅函[2008]723號)規定,除了按規定領取的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離退休人員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生活補貼、獎金、食物等則不屬於免稅項目,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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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對於招用單位而言,返聘離退休人員的用人成本較低,且用工關係的建立與結束較為靈活。但是,離退休人員普遍年齡較大,精力狀況必然大不如前,在工作時出現意外事故的可能性較高。因此,企業在返聘離退休人員,也應該更加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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