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因用人單位沒有為自己繳納社保而離職,可以起訴單位嗎?

社會保險 法律 經濟 暖心人社 2019-07-14

在社會上,確實有一些用人單位不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不過這些年來通過人社部門的執法和宣傳,人們逐漸認識到社會保險的重要性,大家的維權意識普遍提高,用人單位不給職工繳納社保的行為越來越少了。如果就是遇到用人單位不給職工繳納社保,我們應該如何維權呢?

勞動維權第一步

首先,應當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用人單位沒有給職工繳納社保。1994年的《勞動法》就已經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和職工必須參加社會保險。這是法律規定的職工和用人單位的義務,不是說一些用人單位的託詞“職工想不參加”就不參加了。

勞動監察部門的職責範圍就有查處用人單位沒有按規定給繳納社保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

勞動監察部門首先會要求用人單位提報會計賬、考勤表、招用人員手續、參保繳費憑證等資料。如果沒有給職工繳納社保的行為屬實,那麼勞動監察部門就會下發法律文書,責令用人單位改正。拒不改正可以進行行政處罰。

用人單位的改正,就是為職工補繳社保。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沒有按時繳納社保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每日加收5/萬的滯納金。

職工因用人單位不繳社保離職的待遇

第一,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還有規定,用人單位不給職工繳納社保的,職工可以提出主動離職,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職工因用人單位沒有為自己繳納社保而離職,可以起訴單位嗎?

第二,失業金。如果用人單位給職工繳納社保的話,職工還可以申領失業金待遇。

第三,雙倍工資。用人單位不給繳納社保,其實更多的情況是從入職的時候就沒有給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沒有按時給職工簽訂合同的,應當自應簽訂合同的次月起,支付雙倍工資。雙倍工資的發放時間至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一年,這時候就視同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職工維權職責要分清

很多人認為企業侵犯職工權益,不給職工繳納社保,可以起訴企業。這實際上是錯誤的。

起訴是通過法院形式進行維權的專用語。勞動監察維權一般叫做投訴或者舉報。

由於社會保險費的徵繳職能實際上是屬於社保部門的法定職責,為勞動者督促社保問題也是勞動監察部門的法定職責。勞動監察部門,理論上屬於行政執法部門,而法院屬於司法部門。所以,法院一般不受理社會保險費要求繳費的案件。

職工因用人單位沒有為自己繳納社保而離職,可以起訴單位嗎?

同樣的事情也適用於勞動爭議仲裁。用仲裁員的話說,不繳社保這是板上釘釘的事情不屬於爭議。應當通過勞動維權或者社保稽核部門,督促用人單位繳納社保。但是勞動監察有兩年的有效期,一旦超過時效再維權就非常困難。雖然說社保稽核部門仍然有權力稽核用人單位賬目,但是用人單位拒不提報的話,就會陷入死循環。

法院能夠受理的是,用人單位沒有給職工繳納社保,勞動部門也明確不能夠補繳的,造成的職工損失應當由用人單位給賠償。但是需要證據,這又是一個麻煩事。

所以,一般還是建議勞動者維權要趁早一些,畢竟隨著時間的推移各種證據的滅失,也會造成勞動者權益受到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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