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民企人才網|案例:終止事實勞動關係企業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 法律 法制 職場 株洲民企人才網 株洲民企人才網 2017-11-01

株洲民企人才網|案例:終止事實勞動關係企業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張某於2001年與一家外資企業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04年3月勞動合同期滿後,單位一直未與張某簽訂新的勞動合同,但張某一直在該單位工作。04年8月,企業提出與張某終止勞動關係。張某認為:勞動合同期滿後,他還在單位繼續工作,應視為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終止,也要給予經濟補償。請問,該企業能否終止該事實勞動關係?終止該事實勞動關係應否給予補償?

知識點:本案中雙方屬於勞動合同期滿後未簽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係。即原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未以書面形式續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仍在原單位工作。

解析:企業可以單方面終止該種事實勞動關係。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對最高院司法解釋第16條“終止勞動關係”則進一步解釋為“終止事實勞動關係”,“合同期滿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並不等於雙方按照原合同約定的期限簽了一個新合同。”

企業終止事實勞動關係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的是一種事實上的勞動關係。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認定為終止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在這種情況下,解除事實勞動關係,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並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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