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可以被迫辭職,並要求經濟補償,事實勞動關係也不例外!

法律 跳槽那些事兒 經濟 社會保險 胡開盛律師 2019-04-18

法律知識要點:如果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的,勞動者可以選擇被迫辭職,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但是,在在實務中存在大量的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前提下,勞動者一方是否可以選擇被迫辭職呢?實務中,有很多人諮詢這一問題。

員工可以被迫辭職,並要求經濟補償,事實勞動關係也不例外!

當然可以,法律上並沒有限制必須是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才能被迫辭職,只要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的,存在事實勞動的情況下,勞動者同樣有權選擇被迫辭職,並要求經濟補償。

但是,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情況下,勞動者想要被迫辭職並要求經濟補償,勞動者一方需要提供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在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無疑勞動者的舉證難度增加了,因此勞動者需要證明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前提下,才可以選擇被迫辭職。

實務案例分享:廣告公司與鄭某雄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廣告公司不承認存在勞動關係,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依法認定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因此,鄭某雄以廣告公司未依法繳納社保為由,被迫辭職並要求經濟補償的訴訟請求得到法院支持。

案情簡介

原告廣告公司訴稱:鄭某雄尚屬學生身份來學技能,到離開前分別屬於接受技能培訓的學員和接受實訓的康復工療人員。鄭某雄與廣告公司並非存在勞動關係,因此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在項目尚未盈利的情況下,廣告公司自籌資金,按月計算階段性地以現金支付他們理解的“工資”,來解決他們生活和成長的絕大部分需要。現金的性質事實上是鼓勵學員學技能、幫扶他們應對生活所需要的愛心幫扶、鼓勵津貼。

為維護廣告公司合法權益,故請求判決:駁回仲裁裁決關於2014年1月15日至2016年1月15日鄭某雄與廣告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的確認,判定雙方關係為符合事實實質的非勞動關係;駁回仲裁關於廣告公司向鄭某雄一次性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4000元的裁決。

鄭某雄答辯稱:鄭某雄認可仲裁裁決,請求駁回廣告公司的起訴。

員工可以被迫辭職,並要求經濟補償,事實勞動關係也不例外!

判決要點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一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的主體資格;二是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是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的業務組成部分。

廣告公司於2014年1月15日註冊登記成立,自該日起具備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鄭某雄雖系殘疾人,但其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地進行民事活動,現行法律法規對於勞動者的身體條件未做出限制性規定,鄭某雄亦可以成為適格的勞動者。雖然廣告公司不確認與鄭某雄存在勞動用工管理,但對於其為鄭某雄提供學習場所、實行考勤及以工資名義發放相關費用的事實並無異議,上述事實印證廣告公司與鄭某雄之間已形成一種以管理、被管理為特徵的人身依附關係。

廣告公司確認其運作經費包括鄭某雄等學員的作品拍賣收入,亦體現出鄭某雄製作的工藝作品已作為廣告公司開展業務的組成部分。廣告公司未向法院提供其與鄭某雄達成的培訓約定,未有證據證實其關於××人學習培訓不等於勞動關係的主張。據此,法院採信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鄭某雄的辭職信已證明其以廣告公司未購買社保為由提出辭職,廣告公司已書面批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廣告公司未舉證工資支付憑證,法院採信鄭某雄關於工資2000元的主張。鄭某雄要求廣告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4000元(2000元/月×2),未超出法定標準,法院予以支持。

判決結果

綜上,法院審理後判決:確認廣告公司與鄭某雄在2014年1月15日至2016年1月14日存在勞動關係。廣告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鄭某雄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4000元。

員工可以被迫辭職,並要求經濟補償,事實勞動關係也不例外!

律師點評

在該案中,廣告公司並沒有與鄭某雄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是根據鄭某雄的舉證,法院認定雙方是事實勞動關係。在存在勞動關係這一前提下,鄭某雄以廣告公司未依法繳納社保為由提出被迫辭職,並要求廣告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鄭某雄的訴訟請求依法得到了支持。因此,事實勞動關係的情況下,勞動者仍然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選擇被迫辭職並要求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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