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計算標準及年限說明'

經濟 法律 人生第一份工作 和諧勞動關係 201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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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賠償金計算標準及年限說明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一、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除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的情形處,該規定還規定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比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終止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二是《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有規定"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這樣會產生二種情況:1、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後都需支付經濟補償;2、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情形,僅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需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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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賠償金計算標準及年限說明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一、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除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的情形處,該規定還規定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比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終止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二是《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有規定"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這樣會產生二種情況:1、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後都需支付經濟補償;2、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情形,僅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需支付經濟補償。

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計算標準及年限說明

二、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需支付賠償金。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另外,用人單位支付了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同時,賠償金的計算仍受到《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以及"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的雙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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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賠償金計算標準及年限說明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一、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除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的情形處,該規定還規定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比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終止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二是《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有規定"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這樣會產生二種情況:1、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後都需支付經濟補償;2、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情形,僅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需支付經濟補償。

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計算標準及年限說明

二、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需支付賠償金。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另外,用人單位支付了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同時,賠償金的計算仍受到《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以及"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的雙重限制。

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計算標準及年限說明

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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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賠償金計算標準及年限說明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一、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除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的情形處,該規定還規定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比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終止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二是《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有規定"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這樣會產生二種情況:1、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後都需支付經濟補償;2、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情形,僅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需支付經濟補償。

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計算標準及年限說明

二、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需支付賠償金。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另外,用人單位支付了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同時,賠償金的計算仍受到《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以及"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的雙重限制。

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計算標準及年限說明

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計算標準及年限說明

同時,還需要注意在《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即2008年1月1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勞動關係)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計算。

四、勞動者離職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了計算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了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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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賠償金計算標準及年限說明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一、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除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的情形處,該規定還規定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比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終止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二是《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有規定"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這樣會產生二種情況:1、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後都需支付經濟補償;2、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情形,僅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需支付經濟補償。

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計算標準及年限說明

二、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需支付賠償金。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另外,用人單位支付了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同時,賠償金的計算仍受到《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以及"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的雙重限制。

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計算標準及年限說明

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計算標準及年限說明

同時,還需要注意在《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即2008年1月1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勞動關係)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計算。

四、勞動者離職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了計算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了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計算標準及年限說明

同時,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在上述規定下,有可能出現工資高、工作年限長的勞動者獲得的經濟補償低於工資較低且年限較短的勞動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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