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提示:當事人無法取得的證據,可以申請法院調取
打官司當然要提供證據了。如果有些證據拿不到的話怎麼辦呢?比如銀行轉賬記錄、公安筆錄、出入境記錄、房地產交易中心的內部檔案等。答案:可以向法院申請,讓法院去...
不管你有沒有打過官司,我相信有個常識是大家都知道的。
那就是:訴訟費是交給法院的,是自己要先墊出去的。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並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
案件受理費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審查符合起訴條件,予以受理後,按照每一個案件或者爭議財產的價額的比例向人民法院預交的費用。案件審理終結後,原告敗訴的,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不退還;被告敗訴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原告預交的費用由人民法院退還給原告。
其他訴訟費用包括:證人的誤工補貼和差旅費、鑑定費、勘驗費、法律文書和訴訟資料的副本製作費等。證人所需要費用和鑑定費、勘驗費可由一方當事人或者雙方當事人給付,案件審理終結後,由人民法院判定由敗訴方負擔。法制文書和訴訟資料的製作費,由申請人支付。
除上述費用以外的其他費用,不應當包括在當事人應當支付的費用內,當事人聘請律師的,對於實際支付的律師報酬,由聘請律師的當事人自理,不能算作訴訟費用,判令敗訴方負擔。